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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德國

五十年前,德國解除了對色情製品的限制

2025年1月12日

在這個色情內容無所不在的網路時代,人們可能已經無法想像,1975年聯邦德國正式取消色情製品禁令時曾引起過怎樣的激烈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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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前,德國部分解除了對色情製品的禁令,此後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男性雜誌」。
50年前,德國部分解除了對色情製品的禁令,此後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男性雜誌」。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K.Nietfeld

(德國之聲中文網)色情內容自由傳播是否是實現全面性解放的組成部分,這個問題可能永遠都沒有標準答案。當今時代,人們討論色情內容帶來的種種弊端時,關注更多的是上癮、網路管控以及色情影視作品拍攝過程中的工作條件等等。不過,今天我們要討論的內容則是一場有關性的革命:整整五十年前,聯邦德國部分地解除了對傳播色情內容的全面禁令。

1975年1月28日,修正後的德國刑法第184條開始生效,而早在1973年,相關的修正案就已獲得社民黨和自民黨執政聯盟的通過,當時基民盟基社盟則投了反對票。不過,修正案生效後,在青少年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比如小賣店仍不得售賣包含色情內容的產品。同樣,廣播電視中也不得傳播色情內容。而在民主德國,對色情製品的禁令一直持續至1990年,在此之前,走私是當地人獲取色情書刊的唯一渠道。

文化歷史學者霍恩特裡希(Paul M. Horntrich)表示:「對所謂『軟性』和『硬性』色情製品的劃分,大大簡化了司法解讀。也就是說,只有那些被定義為會構成『社會危害』的色情製品才會入罪。」 而所謂「危害社會」,則是指可能誘使觀眾刑事犯罪的色情製品,即與暴力、動物、兒童和青少年有關的性描寫。 

至此,所謂的「一般性」色情製品被允許向成年人開放。霍恩特裡希表示,在解禁色情製品方面,聯邦德國雖然屬於較為遲緩的國家,但倒也不是最為遲緩的國家。霍恩特裡希當年在維也納大學的博士論文就是以此為題,因此,他是這一領域當之無愧的專家。直到今天,仍會有很多人將色情和淫穢畫上等號。

歷史文件阻撓了德國的「色情革命」

儘管1973年時,聯邦議院就已經通過了相關的修正案,但直到兩年之後的1975年,德國才正式為色情製品解禁。這一現象的背後是複雜的歷史原因,霍恩特裡希表示:「1923年,德國加入了打擊淫穢物品傳播國際公約,這是日內瓦國際聯盟積極推動下出台的一項國際公約。」因此,要想解禁色情製品的傳播,德國需要首先退出上述國際公約。

因此直到1975年1月25日,這一日內瓦公約屆滿五十年正式失效後。修正後的德國刑法184條才在兩天之後,也就是1975年1月27日,得以生效。


開風氣之先的北歐

霍恩特裡希表示:「法國、義大利和葡萄牙等國,也是和德國在同一時期為色情製品解禁的。而1977年,奧地利也出台了部分解禁令。」直到九十年代初,更多的歐洲國家也逐步取消了對色情製品的全面禁令,開始放寬相應的法律限制。

八十年代,一群男子在法蘭克福一家性商店的櫥窗外駐足觀看。
八十年代,一群男子在法蘭克福一家性商店的櫥窗外駐足觀看。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 / dpa

 

德國歷史學家西格菲爾德(Detlef Siegfried)表示,在解除對色情製品的限制方面,以 「Frisind」 (丹麥語:自由思想)著稱的北歐小國丹麥又一次成了領導全球潮流的先行者。在丹麥哥本哈根大學任教的西格弗雷德在其當代史著作《另類丹麥》一書中回顧了當年丹麥解除色情禁令的過程:「1967年丹麥議會的相關決議,將丹麥推上了國際輿論的風口浪尖。當時,西方社會要求性道德自由化的呼聲正與日俱增。」

七十年代中期,《花花公子》開始發行德文版。
七十年代中期,《花花公子》開始發行德文版。圖片來源: Peter Kneffel/dpa/picture alliance


1967年6月2日,丹麥議會解除了對發布色情文學作品的禁令,1969年7月1日,又通過了刑法234條修正案,解除了對色情攝影作品的限制。上述兩項解禁令都在議會獲得絕大多數議員的支持。1971年,瑞典也緊隨其後,取消了色情製品的禁令。

「這些烏七八糟的東西,怎麼可以給人看呢?」

六十年代末直到七十年代中期,大批以德國男性為主的性遊客湧入丹麥。儘管他們的目的很明確,但其中仍故作道貌岸然狀的人也不在少數。歷史學家西格弗雷德引用了一段1969年德國記者布魯德為瑞士地下雜誌《Hotcha!》進行的採訪。

受訪的書報店老闆馬德森(Leo Madsen)當時說到,大巴車拉著整車整車的西德人來到我的店裡,他們一邊翻看雜誌,一邊說:「你瞧瞧你瞧瞧,這種書籍他們都賣,這種烏七八糟的東西怎麼可以出售呢,這些污濁的內容怎麼可以供人閱讀呢!」但一兩個小時後,同樣一批人又會回到店裡,先是小心地環顧四周,然而對我說「把這兩本書給我包好。」隨即把書放进公事包後匆匆離去。 

維也納歷史學家霍恩特裡希也認為,1969年之後出現了一個變革時期,但直到1975年,法律層面上則一直「不夠明確」。丹麥解禁之後,大批色情製品湧入德國市場,德國司法部門一時間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在德國境內,也出現了以漢堡著名紅燈區「聖保羅」命名的《聖保羅新聞》等出版物,不過這類出版物都是地下銷售的,因為店家也不想惹上官司。

1969年:劃時代的法庭判決

1969年,聯邦法庭就小說《芬妮希爾》做出的裁定,在德國境內有關色情製品的討論中,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也凸顯了放寬相關法律禁令的緊迫性。《芬妮希爾》是一部18世紀的書信體色情小說,聯邦法庭做出的裁定中稱:「國家不應繼續借助刑法來要求民眾遵守特定的性道德標準。」


歷史學家西格弗雷德表示,德國的這一裁定,以及丹麥法庭已在1965年對這部小時做出的同樣裁定,意味著道德原則的回歸。司法機構認為,成年人應有權自行決定他想閱讀什麼內容。而只有在涉及危害社會的情況下,國家才應進行干預。

(德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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