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關注死刑日談死刑
2006年10月10日廣告
死刑是國家對公民施行的最終極暴力。只有一個認為國家權力高於人權的國家,才會允死刑的存在。宣判死刑,就等於是在宣佈:你不是個人。根據聯合國人權公約,人的尊嚴是不可侵犯的。執行死刑是一件違反人類尊嚴的事,不管是絞死、毒死還是槍斃。死刑不僅僅是對被剝奪了生命的死囚犯來說是沒有尊嚴的,對於給不出合理的理由來執行死刑的國家來說,也是不光彩的。
一個人可能因犯罪而被國家懲罰,從而失去失去自己的權利。一件犯罪行為必須在一個明確規定的懲罰尺度內被懲罰,這是一個很清楚的游戲規則。但是,按照民主的基本原則,懲罰必須要適度,要以警戒罪犯和社會什麼樣的行為是不被允許的為目的。懲罰應該有恐嚇作用,應該讓罪犯認清自己的罪行,應該對被害人作出補償。刑罰的目的決不應該是報復。
宣佈死刑,國家就等於是凌駕在個人的尊嚴之上,是在使用一個其效果十分可以的懲罰手段。在還有死刑的美國的各州,殺人犯罪率高於那些沒有廢除了死刑的州。在加拿大廢除死刑後,殺人犯罪率甚至明顯下降了。
因此,贊成死刑的人只剩下一個理由,那就是殺人犯被處死後,就不會再殺人了。這一說法當然是對的,但是統計資料表明,那些絕大部分因為殺人而被判死刑的人並不是殺人成性的連環殺手,而是在特定的情況下並且多是在一時沖動下殺了人。有關死刑的討論歸根結底還是離不開報復和無能為力。
如果一個社會的規則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那麼這個社會最終會墮落為角鬥場。一個國家必須要保證不被普通人的情緒所左右,雖然對於受害者親屬來說,這些情緒是很自然的。一個國家殺死一個人,自己也就成了凶手,它這樣做恰恰是在示範一件它本來是要制止的行為。一個執行死刑的國家是不講道理的,而是直接使用最終極暴力,因為它並不知道其它解決問題的辦法。因此,死刑就是一個國家陷入無能狀態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