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談摘取死囚器官
2005年10月25日中國每年腎髒移植病例達5000多例,居亞洲之首。2004年中國完成近2600例肝髒移植手術和近6000例腎髒移植手術,數量僅次於美國。
中國的器官移植已經走過了40多年歷程,在一些移植技術上,中國已經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準,但是,與之相應的管理條例,法規,法律條文迄今仍是空白。與急劇增長的器官移植需求相比,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卻進展異常緩慢。
法律法規建設和管理的滯後,造成中國器官移植很難登上國際主流舞台,在供體器官匱乏的同時,隨意獲取器官的現象也日益突出。很多死刑犯被當作活體移植器官庫,執行死刑後其心臟,腎髒,肝髒等被摘取的情況時常發生。很多情況下,甚至是在本人或家屬已表示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摘取。
北京國聯律師事務所的盧偉華律師認為,死刑犯的器官所有權歸屬其本人及家屬,在沒有得到本人和家屬許可的情況下,法院以及醫療機構是無權摘取犯人器官的。他說:「當一個死刑犯執行完畢後,國家對他的行使的權力已經完畢了。根據民法和民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剩下的屍體的處置權屬於他的家人或親屬,屬於父母、妻子或孩子。沒有經過家屬同意,不能摘取任何死囚器官。」
盧偉華律師回憶起今年處理過的一起案件:「我今年受理的北京高院的一個案子。判決死刑後沒有讓我馬上去拿判決,而是在執行完畢後才把判決書給我,這明顯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在執行完畢後才通知家屬去拿骨灰,實際上等於是家屬遺體都沒看到。家屬對我說,他們無法判斷這骨灰到底是誰的。這個問題實際上是很嚴重的。」
在器官的處理權上,中國民法中早就有所規定,死刑犯屍體的處分權歸其家屬所有,任何人不可以擅自摘取他人的器官,但是具體的執行情況卻並不盡人意。而且死刑犯器官處理的潛規則,為法律的具體實施增加了難度。盧律師說:「沒有經過家屬同意,任何機構都無權摘取死囚器官。法規是有了,就是一個執行的問題。還有就是一個傳統的觀念如何打破的問題。一些執法機構在被問及摘取死囚器官是否合法時,他們回答說,我們一直就是這麼做的。」
為了規範目前中國器官移植手術開展的混亂局面,中國的《器官移植准入制度》正在制定中,並很快將開始實施。這一制度的實施將對器官移植技術實行市場準入,醫院級別不夠,移植成活率低的醫院將被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