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應在實際生活中得到貫徹
2004年12月10日人人享有生存、自由與安全的權利,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絕對禁止歧視、奴役和刑訊-所有這些和其它的一些基本準則被寫進了無數的公約和憲法,從1776年美國的弗吉尼亞權利法案,1948年聯合國的人權公約,直到今天歐盟的基本權利憲章。
很久以來,人們就知道,不能把實現這些理想的任務完全交給單個的國家。而往往是國家機構侵犯公民權利的現象屢見不鮮。儘管設在日內瓦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經常召開會議,但卻不能解決這一問題,因為出席聯合國會議的正是各國政府的代表。
歐洲委員會在斯特拉斯堡設立人權法院就是一大進步,不論該法院如何獨立於政治,卻沒有實行有效制裁的可能性,來執行其宣佈的判決。土耳其、俄羅斯和義大利尤其對斯特拉斯堡法官做出的判決進行抵制,卻沒有得到相應的懲罰。當然,非洲、亞洲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地區人權狀況有所改善,但最終的成功還是要取決於當地政府是否願意。
這種具有普遍意義的理想只是被寫進公約,或者在無關緊要的講話中得到捍衛,是遠遠不夠的。持不同政見者仍然受到專制政權的迫害,並被判處常年監禁,從而言論遭到封殺。最好的一個例子便是緬甸。還有蘇丹的達爾富爾地區。國家權力容忍甚至是提倡無政府主義,人們象野獸一樣遭到獵捕,婦女被強姦,兒童被訓練成為殺手。甚至在標榜自己是民主與人權的先驅者的美國,也存在象關塔納摩這樣不顧人權的地方。
就是德國總理施羅德也必須面對人們對其言行不一的譴責。其領導的紅綠政府在世界範圍內高舉捍衛人權的大旗,但在同莫斯科和北京進行對話時,德國總理卻對此緘口不語,因為他擔心的是雙邊經濟關係將由此受到威脅。
儘管在文字上取得了不少進步,但今天的許多政治家仍是把對權力的考慮和政治上的機會看得比捍衛人權更重要。只要這一點得不到改變,那麼人權組織如國際特赦組織,或者人權觀察,就必須繼續在世界範圍內為實現這一理想而繼續奮斗。
(達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