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條例」作用不大
2007年4月30日
這部日前由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共有55條,其中第十九條著重針對生活作風問題,比如如果公務員拒絕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包養情人,那麼將被給予輕則警告記過,重則降級撤職等處分。除此之外,對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挪用公款賭博,以及非法出境或者滯留境外不歸的行為也將予以不同輕重的處罰。
這樣一部處分條例能否對公務員起到監督的作用呢?香港大學政治學教授鄭宇碩對此表示質疑:
「其實我們看到,公務員幹部政策一直是中國共產黨十分重視的問題。在目前不打算實推動民主的情況下,他們覺得有一個好的幹部隊伍,對政權和黨的穩固性是最重要的。所以我們看到這幾年在幹部政策公務員制度上的確是下了不少功夫。但是,不管你制度上怎樣小修小補,體制上怎樣要求,問題是在一黨專政體制下,沒有制衡,沒有民主,這很難在公務員的監督上發揮最大的影響力。比如最起碼的,讓媒體有自由去批評政府,讓人大制度有充分的自由去監督政府,這兩個東西都因為要維持一黨專政而不願意去做,而只是在有關的規定上作一些小修改,作用不大。」
中國的法律法規在不斷健全,但是,最大的問題不在於制定,而在於能否落實。鄭宇碩舉例說,早在十年前中國就有規定要求公務員以及某些情況下公務員家屬公開申報財產,但是十年過去了,這一要求一直沒有落實。這令人對類似規定的具體實施產生疑惑。
此外,該處分條例中還規定,公務員不得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押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該規定旨在維護基層民主以及基層選舉中保護草根階層的利益。但是,鄭宇碩教授認為,對於這類問題: 「選舉法已經有了很清楚的規定,憲法也應該對公民的權利有充分的規定了。所以沒有必要在公務員條例上作這樣的文章了。「
對於條例中對公務員生活作風問題上如包養情婦的處罰規定,鄭宇碩教授認為,從西方人權法制角度來看,應該從法律角度,從人權角度看問題。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的東西,沒有理由一定要公務員遵守。他說:「挪用公款已經有明確的規定,是觸犯刑法的,要依法判處。但包養情婦這是個人道德問題,沒有觸犯刑法。所以,雖然中國領導人說是要推動法制,但是對法制的基本概念真的沒有好好地瞭解。「但他同時指出,該規定體現出中國的確希望幹部能起到榜樣的模範作用。中國政府提出的依法治國,以及以德治國的方針也是這一規定出台的大背景。
鄭宇碩說,「我們最近看到中國領導人經常引用儒家的道德要求。這也體現了精神上的真空和意識形態上的真空,所以要重新建立道德上的規範。因為他也看到像過去單靠意識形態和黨組織的要求不夠了,所以先在法制上作規定,然後在道德上希望能起到推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