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性戀獲罪者將獲賠償
2017年3月22日廣告
(德國之聲中文網)德國聯邦內閣周三在柏林通過了該項法律草案,聯邦司法部長馬斯(Heiko Maas)對此評論道,"對因同性戀而被告上法庭的人進行平反,早已勢在必行。"下一步,將把這一草案交給聯邦議院討論通過。他說,只因他們愛上同性、或因為他們的性取向,而受到國家的制裁、懲罰或者歧視--用今天的眼光看,舊的相關判決"非常不公正"。
這項法律草案是馬斯去年秋季提交的,它旨在取消1945年5月8日後聯邦德國因同性戀行為作出的所有判決。但例外是,與兒童的同性戀行為以及強迫下的同性戀、逼迫或者威脅使用暴力的同性戀行為。
仍健在的當年受害者將得到賠償。該法律草案還規定從聯邦預算中撥款,為每個解除判決的人一次性賠償3000歐元,如果遭到監禁,每一監禁年再加1500歐元。對同性戀個案進行調查的"基爾施菲爾德聯邦基金會"也每年得到50萬歐元的聯邦撥款。
德國聯邦反對歧視局稱讚此舉是為受害者找回了公正,並指出,現在輪到聯邦議院將該草案變為法律。
男性同性戀在1994年之前是觸犯刑法的行為。相關的刑法第1969條曾作過弱化的改動,改動前據稱有大約5萬男性受到判決,有人甚至獲刑多年。同性戀條款弱化後也仍有3500人獲刑。
聯邦德國的刑法中沿用了納粹德國的第175條款。納粹德國則是繼承了之前德意志第二帝國的刑法,並於1935年對該同性戀條款進行了更為嚴格的處理。1994年聯邦德國取消了同性戀觸犯法律的條款。東德則更早些:相關條款於1968年被取消。
李魚/文山(法新社、德新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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