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之聲訪談:透析德國核政治
2003年12月10日德國之聲:德國總理施羅德訪華期間宣佈,德國將向中國出口位於哈瑙的核燃料工廠,這是否純粹屬於工廠的所有者德國西門子公司的商業行為?
拿騷厄:「假如中國僅把哈瑙核燃料工廠用於民事用途,那就意味著一方面純粹是西門子公司自己的商業決策,另一方面是聯邦政府的政治決策。但事實上,無論哈瑙還是卡爾卡爾的核設施都有可能被用於軍事目的。也就是說,在商業目的之外,會更多涉及到政治決策問題。」
德國之聲:有報導說,中國除哈瑙的核燃料工廠外,還希望購買卡爾卡爾的快速增殖反應堆,情況是否如此?
拿騷厄:「顯然,中國不僅希望購買哈瑙的核燃料工廠,同時也對位於卡爾卡爾的快速增殖反應堆感興趣,那裡存放的核燃料中含有1.6噸的鈈元素,而利用快速增殖反應堆技術可使鈈元素用於軍事目的。因此中國對快速增殖反應堆技術的興趣是很關鍵的因素。」
德國之聲:中國為什麼對德國的核設施感興趣?
拿騷厄:「從中方角度來看,有充分理由可將這些核實施用於民事或軍事目的。從民用角度來看,中國目前對於能源的需求迅速增長,因此希望迅速發展民用核能,為此需要購買或建造額外的核設施,其中包括快速增殖反應堆技術,為核電廠提供足夠的核燃料。但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中方存在盡快擴展其核軍事計劃的動機,因為中國擔心,目前小規模、謹慎的核項目使中國僅擁有較少的戰略核武器,有朝一日會受制於美國的導彈防禦系統。因此中國希望盡快製造更多的核武器以抵禦美國的導彈防禦系統。因此,從德方來說,必須將這兩種動機都看作是可以想像的、符合邏輯的而加以考慮,來權衡到底是否應向中國出口核設施。」
德國之聲:向中國出口核設施是否擁有充分的法律基礎?
拿騷厄:「對於純粹民事用途的核設施來說,適用德國對外貿易法第7條。這一條款規定了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禁止某公司的出口貿易,例如在嚴重損害德國的對外關係時。假如像支持出口核設施的一方那樣運用這條法律,那麼西門子公司就有權要求政府准許出口這批核設施。但政府同時還應對此進行其它一系列法律審查,例如是否違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規定的義務,是否符合德國武器監督法第17條,是否符合德國以及歐洲的武器出口條例。」
德國之聲:您認為,德國政府在向中國出口核設施問題上最終會做出什麼樣的決定?
拿騷厄:「從政治角度來看,聯邦政府既可能支持又可能反對該項貿易,這取決於政府對核設施用於軍事用途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購買核設施的意圖做出何種評估。假如政府認為中國的意圖僅僅在於民事用途,那麼法律上就沒有禁止該項貿易的理由。假如政府擔心,中方的軍事意圖也許在若干年後才會表露出來,那麼就一定能找到阻止這項貿易的相關法律條款。」
德國之聲:那麼什麼時候政府才會做出最後決定呢?
拿騷厄:「政府是否批准出口哈瑙核設施的決定肯定還要數天甚至數周後才能做出。這期間,有關方面肯定會就中國發展核能的計劃進行全面分析,以免事與願違,不是支持中國發展了民用核能,而是支持了中國發展軍用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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