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監獄 你不知道的各種「福利」
2016年3月1日(德國之聲中文網)一部份人覺得赫內斯在獄中獲得各種照顧,享有很大程度的行動自由,現在又獲提前假釋完全是因為他的"名人效應"。同時也有人指出赫內斯所獲得的待遇都完全符合法律,是德國的《行刑法》(Strafvollzugsgesetz)賦予每一個囚犯的權益。
仔細研究德國的《行刑法》,確實能發現其中很多非常"人性"的一面。比如說,該法的第3條第1款就規定,犯人的服刑生活品質應該盡量和監外生活保持一致。第2款則明確要求,必須防止對犯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給其帶來傷害。這些都為《行刑法》的各項具體規定奠定了基本方向。
名人優厚待遇?
據德國《焦點雜誌》報導,有消息人士指出赫內斯在服刑期間的待遇優厚。他不僅不用像其他犯人那樣蹲在8平方米的單人監房中,還能在犯人病房獲得膳食上的特殊照顧。對此,慕尼黑司法部和他的律師都閉口不做任何評論,只是不斷聲稱相關問題涉及赫內斯的私人權利。
批評人士對赫內斯服刑期間享受"名人優厚待遇"的另一點指責集中在他的人身自由上。據包括《焦點雜誌》在內的德國媒體報導,赫內斯服刑16個月後就獲得了部分自由行動的權利,只需要在晚間休息時回到監獄。今年64歲,仍在服刑的他在此期間為德國拜仁慕尼黑足球俱樂部青年部的工作。如今他提前獲釋後,還很有可能重新出山,擔任該俱樂部主席一職。
赫內斯得到的這種待遇在德國的《行刑法》中叫做"開放式行刑"(Offener Vollzug)。《行刑法》第10條規定,囚犯在監獄管理機構批准的情況下可以以開放的方式服刑。前提是在他沒有逃避監禁刑罰、或利用開放式行刑從事違法行為。"開放式行刑"中的一種待遇叫做 "自由行動"(Freigang)。獲此待遇的囚犯可以在沒有獄警監管的條件下白天出門工作,並經常和家人團聚度過周末。如果一旦發現囚犯在自由行動期間違反了相關規定,比如遲到返回監獄或飲酒。監獄有權隨時剝奪囚犯自由行動的待遇。
囚犯的假期
此外,在德國服刑的囚犯還有權享受最多每年21天的假期。一般來說,像赫內斯這樣刑期不太長的囚犯在服刑6個月後就能獲得這種"渡假"的權利。而對於被判終身監禁的囚犯來說,他們要等10年的時間才能享受這種福利。更人性的是,獄中犯人的"渡假"時間等於服刑。而且除了這21天的常規假期以外,囚犯在家中有要事發生,比如親友離世時還可以獲得每年最多7天的特批假期。
德國的《行刑法》還對囚犯在服刑期間的居住條件、膳食供給和業餘時間做出了諸多人性化的規定。《行刑法》第19條規定,囚犯可以適當的用個人物品"裝飾"監房,比如親朋好友的照片或者對於個人來說意義重大的物品。在監獄管理機構確認犯人沒有逃跑風險的情況下,可以允許他們身穿自己的服裝,但服裝的維護及清洗費用需要犯人自理。另外根據該法的第21條,監獄中膳食的營養搭配必須得到醫療人員的認可。在醫療人員的要求下,必須為犯人特別提供他需要的膳食。同時監獄也必須顧及到不同宗教群體的膳食習慣。
囚犯和妻子的"私密時間"
另據德國《世界報》報導,有些德國地區的監獄在一定情況下會為獄中的已婚男士提供與妻子獨處幾個小時的機會。報導稱,監獄會為夫妻提供一個"佈置良好"的房間。這種私密時間有利於維系兩人的關係。除了配偶以外,兒女,家人和其他親友都可以和囚犯享受幾個小時不受監視的私人時光。
當然,在德國的監獄服刑不僅只有福利,囚犯們也要履行一定的義務。除了自由受限制以外,德國《行刑法》規定,囚犯在服刑期間必須從事與自己身體條件相符合的工作。每年至少要工作3個月的時間。但有關規定不適用於65歲以上人群和孕婦。囚犯工作後可以得到薪水,還有權參加職業培訓,為出獄後更好融入社會做準備。
監獄發的零花錢
如果囚犯自己在無過錯的情況下沒有經濟來源,監獄還將向其提供一定數量的零花錢。如果囚犯通過工作獲得勞動報酬,只能使用其中的一部分。《行刑法》對獄中的消費範圍也做出了明確規定。犯人可以用錢在監獄的商品部中購買一些生活必須品和"享樂品 "(Genussmittel)。據德國《世界報》報導,對於赫內斯來說,他服刑期間每月私人購物的支出最高上限為100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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