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對華軍售禁令已成一紙空文?
2019年3月12日(德國之聲中文網)在1989年6月中國大規模鎮壓民主運動後,國際社會對中國施加的武器禁運令至今一直有效。然而,根據斯德哥爾摩和平研究所(SIPRI)最新發布的全球軍火貿易統計報告,包括德、法、英在內的歐盟國家多年來一直沒有間斷向中國提供軍用或軍民兩用裝備。該研究所指出,在中國實現軍隊現代化的進程中,歐盟向中國輸出的軍武技術發揮了可觀的作用。
根據該研究所統計調查的數據,過去10年間裡,法國和德國向中國提供了可用於軍艦的柴油發動機,在兩國向中國的軍武出口中佔很大比重。此外中國還在法方的授權和技術支持下,生產了多架"海豚"型運輸直升機。英國則為中國自行設計製造的殲轟-7型戰鬥轟炸機提供了其代號為"Spey"的發動機技術。
對華軍售禁令沒有法律效力
斯德哥爾摩和平研究所曾在挪威外交部提供的經費支持下仔細研究了1989年六四事件後,西方和中國的軍火交易為中國軍隊的現代化做出了怎樣的貢獻。該研究所在一份相關報告中指出,儘管西方國家在1989年天安門廣場事件後對中國實施了武器禁運,但中國努力使其軍隊實現現代化的努力沒有停歇,並一直受益於西方提供的軍用相關產品和技術,包括軍用設備、兩用物資,以及可被用於軍事或民事產品的物資和其它一些雖然不受禁令控制,但可以被用於中國武器系統、或其生產流程的相關物資。在中國軍費不斷增加的背景下,這些軍火貿易支持中國完成了對軍工產業的改革。西方國家的對華軍火貿易仍然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現代化進程中的一個重要的高科技技術來源。
該研究所的高級研究員韋澤曼(Siemon T. Wezeman)對德國之聲表示,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主要是,1989年歐盟達成的對華軍火禁令只是一種政治上的立場性表述文件,並無實際法律效力。而且,當時的禁令文件只是簡單地提出了"禁止軍火貿易"這一條文,沒有從細節上定義軍火的範圍。而當時,歐盟國家也沒有就"軍火"的定義達成一致。所以,在執行中,每個歐盟國家完全依照各自對這份立場性文件的理解。而在過去的數十年裡,歐盟各國對"對華軍售禁令"均有不同的解讀方式。
1989年後,歐盟雖然推出了一份《歐盟軍火清單》(EU Military List),詳細定義了軍火的範圍,而且這一清單對於歐洲各國都有法律約束效力。但是之前針對中國推出的軍售禁令卻不在這一清單的約束範圍之內。歐盟至今都沒有完成相應的針對中國軍售的補充工作。
中國軍工:從求別人 到靠自己
對於中國來說,這種狀況無疑非常有利。斯德哥爾摩和平研究所發現,總的來說,在所有繼續向中國提供軍事相關裝備的國家中,法國是尺度最大的歐盟國家,對華軍售自由度超過英國。德國總體來說是最為謹慎的國家。歐盟國家在中國軍事發展的進程中扮演了關鍵的角色,尤其是在直升機和海軍輪機工程領域。但89年推出的軍售禁令還是防止了中國從歐洲購買整套武器系統。
相關報告指出,直至2012年,中國一直都在嘗試說服歐盟各國政要取消對華軍售禁令,但沒有成功。從2012年開始,中國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做法。尤其是在習近平上台後,中國在外交層面上停止了要求歐盟國家取消對華軍售禁令的嘗試,而是改變戰術,在歐洲出口管控體系的框架內尋求獲得與軍事相關的歐洲技術,大力發展軍火裝備的自主研發。
而事實上,中國在1989年之前就啟動了利用西方的支持、自主發展軍工產業的進程。斯德哥爾摩和平研究所統計的許多歐盟國家對華軍售物資清單中,有許多尤其是與柴油引擎和戰鬥機引擎相關的產品其實是在歐盟國家的授權支持下,中國在本土自行生產改裝的產品。韋澤曼指出,其中許多產品如今已經是100%的中國製造。
這位軍售專家指出,雖然斯德哥爾摩和平研究所在統計數據中仍將這些產品視為原產國的對華輸出,但實際上,對華軍售禁令對授權生產、以及89年之前與中國達成的相關合作協議的規範非常"模糊不清"。 而這也就帶來了另外一個棘手的問題:由於大部分歐盟國家授權在中國生產的軍武產品都是89年之前簽署的協議,所以,現在若在一份政治聲明的基礎上單方面結束協議,對於歐盟來說便會引發一系列法律問題、司法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