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跳轉至内容
  2. 跳轉至主選單
  3. 跳轉到更多DW網站

港府公佈國安法細則 擴大港警執法權力

2020年7月7日

繼上周正式公佈《港區國安法》的完整內容後,香港政府周一晚間進一步公佈國安法43條的施行細則,主要讓香港警方在依據國安法執法時,能擁有更大的權力。

https://p.dw.com/p/3et5R
Hongkong | Tag des 23 Jubiläum der Übergabe an China: Carrie Lam mit Kopie des neuen Sicherheitsgesetzes
圖片來源: Getty Images/AFP/D. Suen

(德國之聲中文網) 香港政府周一 (7月6日) 晚間公佈了《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施行細則,將於周二 (7月7日) 生效。細則內容包含警方在偵辦國安案件時,在緊急的情況下不需要取得手令便可搜查,政府也能凍結或沒收國安法嫌犯的財產。

根據細則,警務處處長也能在保安局的批准下,授權警方要求發布者及網路服務商移除被視為可能構成國安罪行的網路訊息。如果網路訊息散佈者不遵從警方要求移除危害國安的訊息的話,可能在被定罪後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網路服務商若不移除或限制其他人接觸相關訊息,則會在被判刑後,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此外,警方也能申請手令,要求正因違反國安法接受調查的人交出旅遊證件,並限制他們出境。細則指出,這些做法是為了避免涉案人潛逃至海外。但交出旅遊證件者,仍能向警務處處長獲裁判官申請發還證件,並在經批准後離開香港。

如有需要,警務處處長也能在保安局長批准後,透過書面通知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丶按照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出與香港相關的活動資訊,其中包含個人資料丶資產丶資金來源與開支。不願配合者將被定罪並被罰款港幣10萬元並監禁6個月。

而為了協助偵辦危害國安的案件,香港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間內回答問題或提供相關資料或物料。這7項細則是由林鄭月娥在首次召開的國安委員會會議上,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所制訂的細則,中聯辦主任駱惠寧也以香港國安顧問的身份列席參與會議。

China I Proteste in Hongkong
港府的發言人稱,實施細則詳細列出執行各項程序的要求丶所符合的狀況與審批的條件,而細則的目的要確保相關人員在根據國安法43條執法時,能達到防範丶制止與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與活動。圖片來源: Reuters/T. Siu

港府的發言人稱,實施細則詳細列出執行各項程序的要求丶所符合的狀況與審批的條件,而細則的目的要確保相關人員在根據國安法43條執法時,能達到防範丶制止與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與活動。同時符合國安法尊重與保障人權及依法保護各種權利的要求。

港府預計周二出席立法會的保安事務委員會丶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丶政制事務委員會的聯合會議,並向立法會議員講述細則的內容。

楊威廉/鄒宗翰 (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