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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改「傳媒」定義  變相實施官方發牌制

2020年9月22日

繼大舉搜查報館後,香港警方再被指打壓新聞自由,當局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變相引入「官方發牌制度」,趕絕公民記者及網媒。香港媒體環境如何邁向「大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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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isten Protest Hongkong
有別於中國內地,香港沒有專門法律規範新聞採訪,也不需要官方簽發記者證,這次香港警方重新定義「傳媒代表」變相引入「官方發牌制度」。圖片來源: Reuters

(德國之聲中文網)香港警察周二(22日)向4個新聞工作者協會發信,表明將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不再承認只持香港記者協會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傳媒,變相限制公民記者丶網媒及學生媒體在現場採訪,被指進一步侵害新聞自由。 

新修訂最快周三(23日)生效,「傳媒代表」僅限於兩類: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丶報章丶雜誌丶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在信函中表示,自去年6月發生一連串大型公眾活動,警方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員,增添警方執法困難。 

信中提到,警隊傳媒聯絡隊自今年5月已擴大編制至超過300人,強調修訂後的「傳媒代表」定義,「更明確及清晰讓前線警員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提供協助。 

8傳媒工會聯署抗議 

消息引起香港新聞界嘩然,香港記者協會丶香港攝影記者協會丶獨立評論人協會丶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丶明報職工協會丶壹傳媒工會丶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丶眾新聞工會發表聯合聲明,批評警方在毫無討論及諮詢的情況下單方面作出如此重大修訂,一手破壞雙方建立多年的關係,聲明表示嚴正抗議並要求警方取消修訂,「否則會採取一切可行丶必要措施回應」。 

聲明指,修訂變相由官方界定何謂記者,根本地改變香港原有的制度,無異於實行官方發牌制度,嚴重影響採訪自由及新聞自由,「令香港逐漸走向極權管治之路」;而警方所指有自稱記者人士阻礙執法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僅屬一面之辭,並未提供實證,更與記協或攝記協毫無關連。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峰也批評,香港警察變相自設發牌制度規管新聞機構,是「由行外人管行內人」。他強調新聞自由的重要性,舉例指以往很多揭露警暴的畫面均來自網媒或學生媒體,如去年11月11日港島西灣河交通警向青年近距離開槍的片段,該片段其後獲法庭認為是可信的表面證據。他質疑警方現時修例只是為了打壓異己。 

Hongkong Festnahme Medienunternehmer Jimmy Lai
今年8月10日警方大舉搜查《蘋果日報》總部時,拒絕多家國際通訊社及本地傳媒網媒進入傳媒採訪區,被指親疏有別丶篩選媒體。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AP Photo/Apple Daily

 

國安法後篩選「可信媒體」 

是次修例有跡可尋,自去年6月香港反送中運動爆發,警方與傳媒的關係日益緊張,警方曾要求引入官方記者證制度,引起社會強烈反彈,特首林鄭月娥去年10月澄清,政府無意圖丶無計劃進行統一的記者登記,更不會審核誰可以採訪。 

但《港區國安法》今年7月實施,第9條要求港府就涉及國家安全和反恐事宜,對學校丶社會團體丶媒體丶網路等加強指導丶監督和管理;第54條列明駐港國安公署丶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港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組織駐港機構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此後,當局對傳媒的控制越趨明顯。警方今年8月10日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大舉搜查《蘋果日報》總部時,拒絕路透社丶法新社丶香港電台及立場新聞等媒體進入傳媒採訪區。 

同日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接受《香港01》訪問時稱,只會安排「可信媒體」進入封鎖線內並為它們提供「多些著數(好處)」,而「可信」的準則是有關媒體過去有否持平報導丶有否阻礙警方工作等。

香港不存在「非法採訪」 

事實上,有別於中國內地,香港沒有專門法律規範新聞採訪,也不需要官方簽發記者證,因此不存在「合法採訪」或「非法採訪」,法律上更沒有真假記者之分。 

在香港,記者證也不是記者採訪的必須品。現時香港記者協會所發出的會員證,並沒有任何官方效力,僅代表是該行業工會的會員丶主要收入來自新聞工作或新聞教育工作。 

而根據修訂前的《警察通例》,「傳媒代表」定義包括持報館丶通訊社丶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身份證明文件;持香港記者協會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丶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通例》要求警方在現場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攝錄。 

李澄欣(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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