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不出庭,證言如妖風」?
2013年8月24日(德國之聲中文網)8月24日,薄熙來案庭審第三日,繼續就薄貪污500萬元工程款進行調查,薄熙來依然"將翻供進行到底"--再次否認控罪,將此事引向薄谷開來與賄賂方之間的責任。至此中共當局對薄熙來的貪污罪、受賄罪的指控中,薄熙來全面翻供。先是第一日上午薄熙來否認唐肖林賄賂;下午面對接受大連萬連集團董事長徐明賄賂的公訴指控時堅稱,整個過程"完全是虛構",並質問徐明20餘個問題,徐明連答17個"沒有"。
值得關注的是,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方出示了多位證人提供的證言文字材料和證人作證音頻、影片等,除被稱為薄熙來昔日"金主"的徐明到場外,其他關鍵證人薄谷開來等人未到庭上作證。薄熙來也表示曾兩次向法庭申請薄谷開來出庭作證,透過濟南中院獨家選擇性發布的"微博直播"內容,法學學者、評論人士、媒體和很多網友開始質疑公訴方證據效力問題,並且就兩天庭審編排各種搞笑橋段來質疑官方取證上出現的一些漏洞,如"一塊非洲的肉引發的貪腐"(取自薄谷開來證詞中,指徐明資助薄瓜瓜非洲旅行,薄瓜瓜為薄熙來帶回一塊非洲的肉,用以佐證薄熙來知情。)
中國知名法學學者、北大教授賀衛方在庭審第一日上午看過薄與公訴方第一番過招後發出評論:"這一段相當完整,看得出來被告人的真實態度。但是也為法庭著急,假如涉及到的那些說自己給了薄好處的證人都能夠在法庭上,當面鑼對面鼓地對質,該多好!證人不出庭,證言如妖風!"
多家中國官媒在第一日庭審之後,發文炮轟薄熙來,《人民日報》評論文章標題醒目而強硬:"庭審首日昭示天下薄熙來犯罪證據確鑿",文章稱"薄熙來翻供只會翻倒自己"。光明網評論文章為 "無賴與狡辯:虛偽最後的瘋狂"指"薄熙來詭計多端、飛揚跋扈、兩面三刀"。央視網也稱"面對鐵證如山的犯罪事實和證據,薄熙來毫無敬畏之心,毫無悔改之意"。但是,官媒對薄的大規模聲討反倒加重公眾質疑聲音。
薄谷開來該不該到庭?
賀衛方微博上發出評論:"依司法實踐,若妻子利用丈夫職權收受賄賂,則一並追究刑責。故谷在此案中身份就超越了夫妻,乃共同犯罪人。換言之,合肥審判(薄谷開來審判法院)有重大遺漏。 昨日審判,被告人稱兩次申請谷出庭作證,法庭以刑訴法第188條夫妻關係不得強製出庭為由拒絕,但若是共同犯罪人,不應同受審判麼?"
中國知名律師張思之向德國之聲表示,公訴方肯定在證據上準備是相當充分的,這也是開庭的前提;證人大都不予到庭,也應該是考慮到薄熙來可能會當庭質證反駁的可能性。至於谷開來是否應該到庭,張思之持與賀衛方相近觀點:"從法律角度來講,薄谷開來在薄熙來這個案子中,身份複雜,按照薄熙來說法,真正犯罪的應該是薄谷開來,她同時又兼具證人身份。"
"紀委取證證據不能直接作為法庭證據使用"
庭審第一日除徐明連答17個"沒有"被熱議,公眾認為"最精彩處"是薄熙來當庭翻供,反擊中紀委。薄熙來在法庭上表示:"對唐肖林三次給我送錢的事情,我曾經在中紀委對我審查期間我違心地承認過這個事情,就是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但當時我完全不知道這些事情的情節,腦中一片空白"。公訴方稱薄熙來翻供,法庭自辯與早前紀委調查時供詞不同,並拿出薄熙來早前在紀委調查階段的自書材料。
張思之也提出紀委調查材料的效力問題,指出這些材料不能直接作為定罪證據,需要在法庭上質證後才有效力。而中國律師陳有西也質疑了紀委偵查取證證據效力的問題,據庭審中出現的證據硬傷,即公訴方將紀委調查階段的《自白書》、《認罪書》作為指控證據,指出在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中,這種證據只能參考,而不具法律效力;且中國《憲法》、《刑事訴訟法》都規定,黨的紀檢機構沒有國家司法刑事偵查權,因此取證的東西不能作為法庭證據使用。
"在嚴密的佈署下還是全面失控了"
公眾為薄熙來"翻供"稱奇時,張思之也指出,薄熙來看似犀利的回應,從法律技術層面來說,欠缺力度:"比如說受賄問題,他應當講清楚,他和這些人之間除了過去的感情上的關係外,這些人後來的行為與他無關,也就是他並沒有為這些人謀什麼利益。如果這點他不能證明,這種反駁很差了。"
張思之也認為薄熙來在他的法律水準的層面上已經做出充分的回擊,這種回擊更多的是表達一種"政治態度",當然這些也都不影響當局根據現有的證據連成"天衣無縫"的"犯罪鏈條",更不會影響到"總導演"早就制定好的"結果"。
對此中國藝術家艾未未跳開"法律"角度評論道:"薄熙來在庭審中的表現要給高分,他的位置和背景給他優越的條件和自信進行自辯。建黨建國以來僅有的機會將黨、政府、司法、官員家庭、私生活、與權力與利益同步解釋得如此清晰和公眾化至可供娛樂的層面,儘管這一切是在嚴密的部署和掌控之下,還是徹底失控了。"
作者:吳雨
責編: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