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平觀察:NGO隱忍換空間?
2016年4月29日(德國之聲中文網)在很多中國人想方設法獲得外國護照、希望在中國享受外國公民待遇的同時,中國政府也讓越來越多的外國人享受中國公民待遇。中國人大周四(4月28日)批准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把這一待遇加諸中國活動的境外NGO人士。
根據這個新法,在沒有任何犯罪指控的情況下,境外NGO人士隨時可能遭到警方約談、被勒令停止活動或被列入黑名單。境外NGO的資金來源和財政收支,也要受到嚴格審查。事實上,他們從中國人那裡"分享"的待遇還不止於此。今年1月,為"中國維權緊急援助組"(Chinese Urgent Action Working Group)工作的瑞典公民達林(Peter Dahlin),已經被用來作了示範:上電視"公開懺悔"。這一切都可以用"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理由,而很多中國公民獲得這一罪名,只需在網路上發出一點批評的聲音。
NGO源自公民權利運動
NGO人士可以不發出批評的聲音嗎?一年前,在哥廷根大學(Universität Göttingen)的一個座談會上,我談到中國政府對NGO的控制時,一位德國NGO人士和我發生了激烈的爭論。她的組織和中國政府控制的一家慈善機構合作,"也做了很多有意義的工作"。
這是很典型的中國NGO人士的想法:我們沒有必要批評政府,而是提出"建設性"意見,爭取它的支持與合作,力所能及地做一些"實事"。這種想法也被大多數在中國活動的境外NGO人士所接受,成了他們的行動指南。而且,他們還時刻準備為自己的策略辯護,反對那些尖銳的批評。但他們在自己的國家可不是這樣。
並非如一些中國人想像的那樣,現代NGO來源於古代的濟貧賑災。它其實是一個來自西方的權利概念,其根源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紀歐洲的社會運動,成熟於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新社會運動"(New Social Mouvements),其核心價值是社會正義、公民權利、婦女運動與勞工運動。因此,聯合國《全球契約》對非政府組織的定義中說:"公民社會組織,也被稱為非政府組織,是推廣人權、環境、勞工標準和反腐敗相關普世價值觀的關鍵角色。"
公民社會不僅是對政府和市場的補充,而且對二者尤其是把持公權力的政府機構持天然的監督與批判態度,而且爭取絕對的自主權。
NGO放棄了批判政府的社會責任
1995年北京世界婦女大會之後,境外NGO大量進入中國。和在本國針對政府的各種高調抗議不同,這些NGO組織普遍地小心翼翼避免和中國政府發生衝突,理由是唯有如此可以獲得生存空間,而且保障中國工作人員的安全。
對中國政治環境的誤讀,從一開始就存在了。中國政府允許NGO進入發展,其根本原因是1989年鎮壓"六四"運動之後,受到西方民主國家的強烈譴責和普遍制裁,孤立無援之下不得不做出姿態"與國際接軌"。境外NGO組織忽略這樣的背景,而把進入中國的功勞歸結為自己謹小慎微,即便不是完全錯誤,也是誤人誤己的片面誇張。
正是這樣的認識,令大多進入中國的境外NGO弱化、甚至放棄了批判立場,演變為中國特色的"做實事"。誰也不會否認"做實事"的價值:西方NGO對政府高調批判正是為了保住和擴展"做實事"的空間。喪失批判力量的NGO在中國並沒有換來更多的活動空間,實事證明,已有的空間也在逐步喪失,這部將NGO置於犯罪邊緣的嚴厲法律的出台,就是一個最新的例子。
國際社會對這部新法表達了普遍的擔憂,認為問題出在中國政府日益強化社會控制上。公民社會發展歷史已經清楚地表明,政府的社會控制並非單方面運作的,國際社會放棄對公平正義的堅持,NGO未能承擔批判政府的社會責任,是中國政府能夠強化社會控制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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