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平觀察:沒有經營的「非法經營罪」
2015年4月27日(德國之聲中文網)北京市公安局發出對知名維權人士郭玉閃和何正軍的起訴意見書,意味著此案已經移送檢察署,由檢察署決定是否起訴。即便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這份起訴意見書也顯得十分荒唐。
郭玉閃於2014年10月9日以涉嫌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在法定期限37天之內,警方沒有查到他任何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本來應該放人乃至道歉、賠償。然而警方不作任何解釋,將他繼續關押,繼續偵查。在超期關押近兩個月之後的2015年1月3日,警方換了個罪名,以"非法經營罪"提請逮捕。在此期間,何正軍也以"非法經營罪"被逮捕。
郭玉閃是已被取締的北京NGO組織傳知行政治經濟研究所創辦人及所長,他和同事何正軍等人長期致力於調研中國稅制改革、教育平權、法制改革及社會民生等多方面問題,希望以學術研究及社會參與促進中國進步。此類調查不受當局歡迎,但是並不違反法律,已被允許存在多年,直至習近平上台加緊打壓組社會組織以後的2013年7月被取締。2012年4月,郭玉閃還參與營救被長期非法監禁的盲人律師陳光誠,幫助陳逃進美國駐北京大使館並前往美國。
當局藉故對郭玉閃等人打擊報復,乃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但是,習近平政府沒有放棄"依法治國"的宣傳,甚至還有所強化。因此,從法律上找到一個勉強說得通的理由,"依法"懲罰異議人士,就是司法部門的工作任務。從這份起訴意見書看,北京市公安局應對上司的工作成績是在太差。
非法獲利是"非法經營罪"的前提條件
中國法律對非法經營罪的定義比較清晰,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翻開任何一本法律普及書,甚至去百度搜索一下,也知道"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
在此法律中,毫無疑義地,"經營"二字是指以收獲金錢利潤為目的的商品買賣。為此,針對審理經營"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還發布過專門的司法解釋,具體規定"單位經營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經營數額在50萬元至10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花了半年時間偵查的北京市公安局是怎樣滿足這兩個法律條件的呢?起訴意見書稱,郭玉閃、何正軍等人將調研報告、文集非法印製成書籍併發放,從2007年到2014年北京傳知行共印製"非法出版圖書"1萬9千餘冊。然後呢?意見書就直接宣稱他們涉嫌犯罪了。那麼他們"非法獲利"多少呢?意見書中隻字未提。不難想像,為了給異議人士定罪,警方用盡一切手段翻箱倒櫃,竟然沒有查出一分錢的"非法獲利",只能說明傳知行在這方面堪稱道德典範了。
傳播資訊是基本人權
沒有"經營",談何"非法經營罪"?也許北京警方會說,即便沒有掙錢,未經許可印製資料也是非法的。這種解釋違反了聯合國《人權捍衛者宣言》規定:任何個及機構,都有權利瞭解、尋求、獲取、接收、掌握關於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所有資訊,也有權利自由公開、傳授、散播任何關於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觀點、資訊和知識。而且,禁止一切印製資料行為,在實際生活中也不可行。個人或者機構復印、印刷資料,在中國十分普遍,在政府機關尤其常見。收取資料工本費,也是一種通常的做法。這也是法律中要強調"非法獲利"的原因。
有人會說,在此類人權案件中,跟中國政府講法律未免太過迂腐。也許的確如此。不過,郭玉閃等大批維權人士,希望自己是溫和的反對派,以促成中共遵守規則為要務,分析在打壓他們的案件中,當局如何肆無忌憚地破壞規則,把自己制定的法律當作兒戲,也就顯得十分必要。
長平是中國資深媒體人、時事評論作家,現居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