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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

2015年5月20日

德国政治体制作为成功模式被广为传播:二战之后,基本法带来了自由和稳定,其中规定人的基本权利高于一切,确立民主、联邦制、社会福利国家的原则,并成立最高法院来监督宪法的实施。所有这些都是德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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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utschland Entdecken Brandenburger Tor
柏林勃兰登堡门图像来源: picture-alliance/dpa/S. Stache

德国政治体制的成功有诸多原因:历经独裁后,人们珍惜自由的生活方式;力争得到民主邻国的认可。但是,它的成功也离不开基本法。当40多年的分裂结束之际,基本法成为了1990年统一后德国的宪法。

基本法开篇第一条: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基本法第一条具有特殊意义,它把尊重人权定为宪法条文的最高要求:“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所 有国家权力的义务。”其他基本权利同时也保证了在法律框架下的行动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和媒体自由、结社自由以及家庭保护等。基本法把德国确定为 法治国家:所有国家机关的行为都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另外一个宪法原则是联邦制国家,这意味着国家权力分解给各联邦成员和中央政府。最后,基本法把德国定义为一个社会福利国家。社会福利国家要求政府制定防范措施,保证人民在失业、残疾、疾病和年老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维持尊严的物质条件。基本法的一个特点是所谓的“永久性”宪法原则。无论是今后的局部修改还是被一部全新的宪法所取代,基本权利、民主治国方式、联邦制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这些原则都是不可侵犯的。

基本法确立了人民通过特定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规定了代议制民主的治国形式。除此之外,德国各州的宪法还规定了 直接民主的手段。超过最低数量限定的公民可通过公民倡议要求州政府制定法律。关于举行公民表决的提议则同样要求议会通过所递交的法律草案。如果议会不遵从 此项提议,接下来将举行公民表决,如获多数票,则可通过该项法律。

政党体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政党的任务是参与人民政治意志的构成。所以,推选执行政治职能的候选人和组织竞选也就提到了 宪法使命的高度。出于这个原因,各政党可以从国家获取竞选产生费用的补贴。如今,这一始于德国的竞选费用补贴在多数民主国家已经司空见惯。按照基本法的规 定,政党的建设必须遵循民主原则(成员民主),它们应当拥护民主国家。

对于其本身民主意识不令人信服的政党,可以根据联邦政府的申请予以禁止,但这也不是一定之规。如果联邦政府认为某些政党对民主制度构成威胁,有必要加以禁止的话,那它也只能提出禁党申请,只有联邦宪法法院才可以颁布禁令,此举目的在于防止执政党取缔令它在政治竞争 中感到不适的政党。在联邦德国的历史上,仅有几次启动了禁党程序,而真正的禁令则少之又少。虽然基本法给政党以特权,但从本质上来说,政党是社会的喉舌。 政党还要承担由选举失败、党员流失以及人事或事务性纷争带来的风险。

德国的选举制度使得单个政党很难单独组阁。通常,政党间要组成联盟。为了让选民知道,他们选举的党派将与哪个党结盟执政,各政党大多在选举前就颁布结盟书。选民投票支持某个政党,一方面说明自己支持某个党派联盟,另一方面也由此决定了它所希望的未来执政伙伴的力量对比。

联邦议院

联邦议院是民选的人民代表机构。从技术的角度来看,598个联邦议院议席中的半数通过选举各党派州竞选名单(第 二票)来分配,另一半则通过299个选区选举个人而产生(第一票)。这一分配方法不会改变选举体制中政党的关键地位,只有那些隶属于某个政党的选区代表才 有望当选。联邦议员的党籍归属应该反映出选票的分布情况。为了避免因众多小党的存在而使得达成多数意见复杂化,一个限制性条款,即所谓的“百分之五条 款”,把这些小党阻挡在联邦议院大门之外。

联邦议院就是德国的国会,议员们组成议会党团,并从其中选举产生议会议长。联邦议院的任务是选举联邦总理并通过 认可其政策来支持其执政,议会也可以通过投不信任票来罢免总理。从这一点来看,联邦议院同其他国家议会相似。德国的总理是由选举产生的,而英国或其他议会 民主制中的总理是由国家元首任命的,这在本质上也没有大的区别。在其他议会民主政体中,一直是获议会多数派支持的政党领袖被任命为政府首脑。

议员们的第二大任务是立法。1949年以来,议会共收到10000多份法律提案,颁布了6600余项法律,其中 多数是关于法律条文的修改。联邦议院主要通过由联邦政府提交的法律议案,从这个意义来说,德国的联邦议院与其他议会制民主国家相同,但是位于柏林帝国议会 大厦内的联邦议院更多体现的是所谓的美国式工作型议会的特点,而非英国所体现出来的辩论型议会文化。联邦议院的专业委员会仔细并按专业咨议提交给议会的法 律草案。

联邦议院的第三大任务是监督政府工作。公众能看到的议会监督工作由议会反对派来完成,而另一部分少为人见、但同等有效的监督工作由执政党的议员来承担,他们在闭门会议室向政府代表提出批评性问题。

联邦总统

联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他对外代表国家,任命政府成员、法官和政府高官。他签署法律文件, 使之生效。他解散政府,并有权在特殊情况下提前解散议会。美国总统或其他国家的总统可以对议会颁布的法令行使否决权,而基本 法并未赋予德国总统这种权力。虽然联邦总统确认议会决议和政府人选,但是他只是在按照基本法条文来检验其产生过程是否正确。

联邦总统任期5年,可以连任。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员和由16个州议会选出的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

联邦总理

联邦总理是联邦政府内惟一的选举上台的职位。宪法赋予总理独自选定部长作为最重要政治部门领导的权力。总理还确定联邦各部的数量及其职责范围。他拥有制定纲领方 针的职权,该纲领方针说明总理的权力,即有效规定政府工作的重点。凭借这些权限,联邦总理就拥有了可与总统民主政体下总统的政府权力相当的领导手段。

在联邦议院中,一般情况下没有哪个政党会独占多数,所以总理选举通常都需要一个政党
联盟。意欲共同执政的政党在选举总理之前详细磋商,磋商细节涉及各部在政党之间的分配,保留哪些部以及新设哪些部等等。执政联合中的强势政党有权推选联邦总理。另外,执政党还要就未来几年的实施规划进行磋 商,这些执政联合之间的谈判结果写入联合执政协议。只有经过上述步骤之后,才进行总理选举工作。执政党派间的磋商为联邦政府的决策做准备,并伴随决策的整 个过程。如果在新一届议会选举之前执政党派间的政治共同性不复存在的话,那么就将罢免总理。

联邦参议院

联邦参议院是各州代表的代议机构,它有义务咨议每一项联邦法律。作为各州在联邦的议事场所,联邦参议院与其他联邦制国家中的参议院作用相近。联邦参议院内只有各州政府的代表。各州的表决权也考虑到各州居民数:每个州至少拥有三票,人口众多的州最多可以有六票。

联邦宪法法院

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战后民主的代表性机构。基本法赋予它以如下权力:如果它确认某项民主秩序下产生的法律条文违背基本法精神,就可予以废止。宪法法院只有在接到申请时才会采取行动。有权提起诉讼的可以是联邦机构,如联邦总统、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或者其组成部分(如议员或议会党团)以及州政府。在“宪法争议案”中,宪法法院保护基本法中规定的三权分立和联邦制国家原则。为了使议会中的少数派也可以求助宪法法院,议会议员达到三分之一即可针对某法律条文提起上诉(“抽象法规监控诉讼”)。

此外,如果公民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政府行为侵犯,基本法赋予他“宪法诉讼”的合法权利。毕竟当认为某项法律违背宪法精神时,每家德国法院都有义务向宪法法院提起“具体法规监控诉讼”。联邦宪法法院在宪法解释方面对整个司法拥有垄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