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NGO法案意在区分"好""坏"NGO
2016年4月29日(德国之声中文网)根据中国人大经三次审议通过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安全部门对境外NGO将拥有广泛的监管和限制权限。例如对被怀疑"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公安部门将拥有进行约谈负责人、停止活动、列入黑名单等权力。此外对NGO的资金来源和财政收支,规定要予以公开,严格审查。
德国亚洲基金会(Asien)的中国NGO问题专家苏娜博士(Dr. Nora Sausmikat)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表示,这部新出台的法律,和不久前生效的《慈善法》、《反恐怖主义法》一样,背后都有“维护国家安全”之考量。她指出,中国当局制订这部法律,其目的之一就是“将那些所谓‘好NGO’与‘坏NGO’区分开来”,而后者在中国的运作将更为艰难。
新的NGO管理法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生效。根据该法,被怀疑"非法获取国家机密"、"传播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的国外非政府组织,警方有权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黑名单,禁止其活动。
大赦国际中国问题研究员倪伟平(William Nee)在接受路透社采访时批评该法"从根本上有问题",因为当局,特别是警方被授予几乎不受限的权力,以限制NGO的活动,扼杀公民社会。
法新社援引位于华盛顿的"中国人权卫士"组织(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称,新的NGO管理法是一部"严酷"的法律,除了将NGO置于无所不在的监控之下,"危害国家安全"这一宽泛的罪名没有明确的定义,给当局肆意打压留下了充分的余地。
美国政府和一些人权组织也对该法案表示忧虑,认为这将限制广泛的民间组织在华活动,进一步阻碍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发展,给中国的国际交往制造障碍。
美国国务卿克里(John Kerry)在一份声明中表示,他对此深感忧虑,因为该法将制造一种"高度不安和敌对的气氛",有损美中民间交往的关系。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发言人普莱斯(Ned Price)在华盛顿表示,有关法律可能进一步限制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空间,并呼吁中国尊重公民权利和言论自由。
此次人大通过的法律草案中,对境外NGO的某些规定有部分放宽。比如,境内外学校、医院等机构之间的正常学术交流不再纳入《境外NGO法》的适用范围;原先在二审稿中对境外NGO设立代表机构、驻在期限、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员的一些"限制"内容,在三审稿中被删除。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则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指出,相比二审草案,部分条款有所放宽,这说明“近一年来境内外各方面的抱怨、意见、呼吁还是起到了相当的作用的”。这位长期为中国境内外NGO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同时也表示,新法案规定境外NGO在华活动不归民政部、而是公安部管辖,这一做法“向国外的NGO发出了一个明显的收紧管制的信号”。
德国驻北京大使馆也在一份声明中指出,新的NGO管理法也出现一些积极的变化,例如取消了对注册登记的一些限制规定,但总体上来看仍然过于严格。"该法关注的焦点依然是国家安全,包含大量要求审批和注册登记,以及其他限制NGO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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