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选举制度的倒退
2011年9月9日1980年冬至1981年春,在北京高校中普遍开展了基层人民代表的竞选运动。王军涛、张炜等数以百计的大学生、研究生参加竞选,其中十余人当选。我是在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北京)当选人民代表的,其他当选者包括北京大学研究生胡平、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韩宇红、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李世取、北京大学一分校学生李胜平、北京钢铁学院学生李讯,中央民族学院学生罗维庆等。
我们这批人当时能够当选,得益于1979年选举法中的三项规定:第一,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第二,代表候选人人数较多时通过预选决定正式候选人;第三,选民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此后,选举法中的这三项关键性内容均被取消或者修改。
在1982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改时,“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被修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把“各种形式宣传”缩小为“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情况”单一形式,这实际上就是要给代表候选人的竞选活动釜底抽薪。一直到2004年选举法第四次修正,才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这里规定的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掌握宣传主动权的是“选举委员会”而不是代表候选人或者选民。我们注意到,今年全国许多地方的自荐代表候选人,在进行竞选活动时受到当局的阻扰,甚至被公安机关传讯。
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正,增加了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将选民或代表3人以上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改为10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缩小了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差额幅度,由过去的1/2~1倍修改为1/3~1倍;取消了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规定,改为“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在今年的选举进程中,有代表候选人透露,当局正在对他的推荐人逐一做工作放弃推荐,他表示不知道是否还能保住10名推荐人的底数。显然,将“3人以上”改为“10人以上”,增加了自荐代表候选人浮出水面的难度。我们也注意到,一些已经获得“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不明不白地失去了正式候选人的资格,这都是取消选民“预选”而改由当局自己人“协商”的结果。
有选举不等于有民主。譬如说,1950年代的台湾,有地方议会和地方行政长官的选举,也有党外人士当选,但还不能说当时台湾已经有了自由民主。但是,没有真正的选举,就一定没有民主。中国大陆在选举制度上的倒退,令我们感到极度的失望。
作者:陈子明
作者简介:陈子明,政治学者。1952年生于上海。1976年四五运动群众谈判代表。1980年冬,北京高校竞选运动发起者,当选海淀区第七届人民代表。1987年,创建民办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1989年,因参加民主运动, 1991年以“阴谋颠覆政府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名判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2006年10月,剥夺政治权利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