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伊拉克战争
2003年1月21日美国发动对伊拉克战争的理由是萨达姆政权拥有大规模杀伤武器或者至少具有制造这种武器的能力,从而对世界和平造成了威胁。美国一再态度强硬地表示,如果联合国安理会不能很快地对伊拉克采取有力的行动,美国将对伊拉克进行“预防性”军事打击。
但是,国际法不承认“预防性战争”的权利。按照国际法,一个国家要想单方面发动对另一个国家的进攻,必须让人信服地证明是出于自卫权的需要。海德堡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的国家与国际法专家弗罗万教授认为,美国政府即使真的对伊独家采取军事行动,其在定义当前形势时所采用的新概念也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实质。他说:
“美国人当然试图引入一套新概念,以构成他们的‘预防性打击政策’命题。但是,即使一个国家这样去做了-而且就我所知美国是世界上唯一这样做的国家,尽管它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国际法也不会因此而改变。一个国家不能通过单方面破坏国际法规则来改变国际法的实质。”
不论是在美国、在欧洲还是在世界的媒体上,数周以来讨论的中心话题就是发动对伊战争是否还需要新的联合国决议。到目前为止,美国的决策层否认还需要这样一个新的联合国决议。即使联合国武器核查员能证明伊拉克严重违背了联合国安理会1441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也应该再对伊拉克问题做出新的决议。对于这一点,弗罗万教授认为联合国安理会1441号决议已经有明确的表述。他说:
“作为一个国家法学者,我认为如果认真读一下这一全面的、表述精确的联合国决议,就会得出结论说,联合国需要先再次做出决议,然后才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派兵。因为该1441号决议明确地说,武器检察员应该先汇报工作,然后是安理会再做出决议。这句话应该正确地理解为,授权派兵需要安理会的特别决议。”
美国在就1441号决议谈判时总是说,他们保留独自采取行动的权利。但是,人们现在还不知道,如果安理会就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在第二次决议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美国总统布什是否会越过国际法。只有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做出的决议才具有国际法的强制性和构成对违反安理会决议者进行惩罚的国际法基础。
在讨论对伊动武问题时,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赋予安理会决议的意义经常被忽略。在政治家们和媒体激烈地讨论联合国决议能否得到贯彻这一问题时,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重要性总是被忽略。弗罗万教授指出,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做出的决议与其它决议有着很大的区别。他说:
“只有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做出的决议才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而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做出的决议则没有约束力。安理会关于以色列问题的决议一律是根据第六章做出的,因为美国对根据第七章做出的决议一直给予否决。人们可以对此给予不同的解释,但这在法律上却有着很大意义。所以说,不是所有的安理会决议在法律上都有约束力,而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安理会决议都是与联合国大会决议一样,只是‘建议’,而‘建议’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建议’只是对一个国家的行为有指导意义,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做出的决议才是具有约束力的,每一个国家都必须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