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监视居住"引争议
2011年8月30日8月30日,中国人大网上就目前倍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征集时间截止至9月30日。公众对此反响热烈,特别对其中的焦点条款在网上热议。如新的修正案如果通过,中国警方可以对"监视居住"的当事人在不通知其家属、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最长期限达半年之久。
自8月24日,第十一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正式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列入立法议程。其中,公检法等机关的权力如何配置?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孰轻孰重?刑诉法修订面临着重重考验。有法学学者指出其中诸如"不强制亲属举报"等内容为法治的进步,但更多的学者认为,新的修订案中,有对目前司法部门的非法作法赋予合法化的可能。
秘密"监视居住"将被合法化?
8月26日,英国《卫报》发表文章,指出这项修正案中,中国警方将有权在无需告知当事人家属拘捕理由和拘禁地点的情况下扣留犯罪嫌疑人,最长可达半年之久。
记者查阅此修正案,发现此说法来自新修订案中的第七十三条,增加内容为:"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以及"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特例可以不将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前后并无变更。
另外对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及拟修订后的第七十五条,发现新增剥夺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权的规定,以及修订后第七十六条"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对此网友就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长达六个月而不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形同秘密绑架。
而据《卫报》报道,人权活动家以及法律学者警告说,这项修正案将本就令人担忧的监禁居住的做法赋予了合法性,而这条法律最初的目的是给予犯罪嫌疑人比正式法律更轻一些的惩罚。对于法学学者的公众的意见,司法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无人发表评论。
今年,在最近一次针对活动家、异议者和律师的打击中,这些人中包括知名的维权律师江天勇、滕彪、唐吉田及艺术家艾未未,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被关押在由警方选定的秘密地点。他们被以监禁居住的名义关押达数周甚至数个月。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警方必须告知嫌疑人亲属相关情况,这大概是因为它假设他们被监禁的地点是自己的住宅。相比之下,如果是拘留的话,警方必须在24小时内告知嫌疑人亲属,并且在拘留的30天内寻求检察官的许可。
《卫报》援引纽约大学法学院的中国专家孔杰荣(Jerome Cohen)教授说:"被提交的'改革'旨在使这个明显不公平的,警察国家的做法合法化,并且让刑事诉讼法的其他部分成为无意义的装饰。"
不要做出"强迫失踪"的法律规定
中国维权律师刘晓原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首先肯定了新的刑诉修正案,作为一个程序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等,但对其中的部分规定提出见解和质疑:"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建议取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拘、逮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一个公民被采取强制措施带走了,司法机关竟然可不通知家属,这与'绑架'有何异?尽管中国现在没有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条约》,但迟早还是要加入吧?作出这样的法律规定,等于给'被失踪'披上合法外衣。不论是什么案件,只要把人带走了,就必须要通知他们的家属。"
另外刘晓原也建议修改刑诉法时,增加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家属权利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抓后,除了极特殊的情况,一般都要等到案件判决生效后,才允许会见家属。哪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在联合国纪念第一个"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之际,刘晓原表示强烈反对《刑诉法》草案中类似于"强迫失踪"的规定,并强烈呼吁加入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
港人将向中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意见
香港的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执行总干事潘嘉伟也感到非常担忧,他向德国之声表示:"非常担心当局把不合理的作法合法化,一些维权人士、异见人士被公安带走之后,即使把他们带到一个不明的地方进行所谓的'监视居住',当局可以以调查为名将这些人士带至莫名的地方,而不用通知亲属,这样的情况非常明显的是'失踪',这在法律上或实际操作中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潘嘉伟也表示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将就此向香港媒体发出评论文章,并呼吁港人和在港法学学者、律师等发表意见,这些意见将一并提交给中国人大常委会。
作者:吴雨
责编:谢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