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草案尚且不是受害者的福音?
2014年11月26日(德国之声中文网)据中国媒体报道称,在全国20多个省区市已有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及决定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成为中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孝权律师向德国之声介绍:"家暴的概念进入中国有整整二十年的时间,我们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已超过十年,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无疑是个令人振奋的消息,它从形式上而言对中国的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但是,吕孝权继续说,该征求意见稿应该会引起很大的争议,"说实话,看到反家暴法草案的内容,我是一点都乐不起来"。
问题之一:家暴的范围和类型
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条如此界定家暴的范围:"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吕孝权分析说,此条定义的一个亮点是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但是这种定义也存在很大问题:它依旧未突破家庭成员的概念,没有包含恋爱同居和前配偶分手暴力问题。
征求意见稿结尾处所附的的说明也明确指出:"至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吕孝权认为,这其实是违背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基本定义,违背对家暴问题的常识性问题的基本认识,这是让人特别不可理解的一点。
定义中将家暴类型分为行为暴力和精神暴力。吕孝权指出,确定家暴的类型是反家暴法最起码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国际上则有四种暴力类型,除了上述两种,还有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吕孝权总结说,不难看出,草案的起草者采取了一种特别保守的立法模式,该草案犯了中国大部分立法的通病,即倡导性、口号性和原则性的立法模式,法条本身很难落到实处。
问题之二:不具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吕孝权分析说规定具体措施是一个进步,但远远不够,大部分条例依旧缺乏实际操作性,例如,如何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的认定问题?整个草案只用了第23条的一句话:"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作为律师不禁要问,在司法实践中到底应该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希望和建议
针对该草案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吕孝权提出两点可选建议,第一,将现行草案条例细化。从11月25日到征求意见结束还有一个月的时间,这段时间对中国所有关注家庭暴力的个人、团体机构和组织都非常重要。"我们要尽快针对草案中合理以及不合理的地方提出意见。因为现在看来,草案不合理和不全面的内容占比较大。如果反家庭暴力法最终没有吸收社会公众层面的意见,没有改变,与其仓促出台,还不如不立。"
吕孝权补充,第二,国务院颁布相关实施细则或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他认为,如果单纯是为了立法而立,类似于中国的《未成年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既没有国务院不颁布相关实施细则,也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那么反家暴法在司法实行中根本不具可操作性。
为了现实生活中真正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吕孝权认为,必须在宏观层面建立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核心思想和原则,建立一套从预防、制止到救助、惩罚等全方位、多层次的原则体系。
近四成有伴侣中国女性遭家暴
另据中国日报报道称,近年来,中国家暴相关数据呈上升趋势。24日发布的《中国性别暴力和男性气质研究》显示,年龄在18-49岁、曾有过伴侣的女性中,39%称曾遭受过来自伴侣的身体或性方面的暴力,38%的女性称遭受过精神暴力。在遭受伴侣身体暴力的女性中,40%曾受伤。
研究还称,遭受家暴的女性经常不告诉任何人,在试图寻求帮助的女性中,只有35%告诉过家庭成员,但仅有25%得到家庭的全力支持。受家暴女性也较少从正式服务中寻求支持,仅7%的人在遭遇家暴后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