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警察各行其责
2012年8月20日(德国之声中文网)2003年一月的一个下午,一架动力滑翔机出现在法兰克福金融中心上空,距离高耸的摩天大楼只有大约50米。这唤醒了人们对9-11恐怖袭击的噩梦。滑翔机飞行员威胁说要撞击一座高楼。市中心部分地区被紧急疏散,联邦国防军空军出动两架幻影喷气机,经过两个小时惊心动魄的空中周旋,终于迫使滑翔机降落。
此后人们面对的问题是,如果受到恐怖袭击的威胁 - 例如基地组织以飞机为武器试图冲击摩天大楼或核电站-是否允许联邦国防军在国内使用军事手段?
备受争议的防空安全法
不久德国联邦政府就此出台了一部防空安全法,其中特别允许击落被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但这一条款2006年被联邦宪法法院裁定违宪。法官认为,不能以防范更大危险为理由击落民航客机,因为在一群人的生命和另一群人的生命之间进行得失权衡,是违反伦理道德的。宪法法院认为,联邦国防军在国内只能在参加抢险救灾和支援警方时出动,而且只能使用警察的装备,不能使用坦克和战斗机等武器。
对最后一点,宪法法院的第一庭与第二庭意见不一。于是由全体法官组成的联合庭审议。上周五(8月17日)宪法法院公布了裁决:只有在出现"极其例外"的"灾难性"紧急状况时才允许联邦国防军动用军事手段,主要是用来防备来自空中和海上的恐怖袭击。因为负责公共安全的警察不具备战斗机和军舰等装备。
吸取历史教训
上述分歧的背后还有一个更为深刻的争议:战后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中规定,警察和军队的职责范围有严格的区分。前者负责国内安全,后者的任务是国防。这是一个汲取历史教训的结果,在魏玛共和国时期(1918-1933),军队也参与镇压共产运动。而纳粹政权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动用准军事组织冲锋队对自己的民众施暴。
在这一背景下,战后初期,任何公开建议让联邦国防军在国内发挥作用的人,都会被指责为给潜在的国家恐怖主义大开方便之门,即便是在涉及基本法允许的救灾行动时。
救灾和大型活动维安
在1962年的汉堡世纪洪灾、1978年的石荷州雪灾和2002年易北河和多瑙河的洪水灾害中,联邦国防军的表现都受到了广泛的嘉许。另一方面,在2007年海利根达姆8国峰会期间动用军队侦察机和侦察坦克监视示威者,则招致了尖锐的批评。
在其他许多国家,警察和军队间的分野不是那么严格。在意大利,军队的任务之一是保卫自由民主的秩序。在法国,目前估计有2000名军人在执行"国内任务",他们在火车站和旅游景点巡逻,防范恐怖分子。而刚刚结束的伦敦奥运会,明确将军队纳入了安保计划,包括部署地对空导弹和战斗机。
在宪法法院作出最新裁决后,德国联邦国防军在境内的活动仍被限制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击落民航客机或镇压抗议示威仍是禁区。尤其明确的一点是,仅仅某一位部长下令是不能调动联邦国防军的,必须由联邦政府全体决议通过。
作者:Klaus Dahmann 编译:叶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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