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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关于数据保护的争论

德国之声中文网2007年6月14日

2007年初,欧盟内政部长在一次非正式会谈中就加强成员国警方及司法机关的计算机联网问题达成一致。然而,各国警方和司法机关之间究竟允许交换什么样的信息呢?德国之声记者报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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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图像来源: Bilderbox

德国联邦数据保护事务专员沙尔(Peter Schaar)在于柏林举行的“欧洲数据保护”研讨会开幕式上表示,欧盟各国的警方和司法部门在刑事犯罪及其它警察事务方面的合作正在进一步展开。按照欧盟委员会的计划,到2008年初,扩大越境信息交换的技术工作就将完成。届时,原则上,每个国家的警察局、司法机关、宪法保护部门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尽可能简便地分享其它欧盟国家的同行所收集到的信息。这个想法其实是和统一欧洲内部市场的想法是一致的,只不过这种合作也意味着,有些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也要交换。

缺乏区分

沙尔表示,恰恰由于各国安全部门之间的合作将得到改善和加强,个人隐私的保护意义也就更为重要。就此,目前正在讨论的一个框架决议就具有特别的意义。该决议涉及的是各国安全部门共享信息的同时如何保护与个人有关的信息。

欧洲数据保护和信息自由学院的加斯特卡(Hans-Jürgen Garstka)对框架决议持批评态度,原因之一是它不对信息所属的个人进行区分,嫌疑者也好,毫无干系者也好,还有联络人、证人、受害人,所有人都不分青红皂白,一概同待。加斯特卡要求,至少必须明显地改进对证人和受害者的信息保护。他还表示不满的一点是对必要性原则的规定。他表示,只有确实是有利于完成任务的数据才允许被收集、处理和交换。

“正确完整”

曾担任柏林市数据保护事务专员一职的加斯特卡对框架决议草案中所谓的数据质量核查这一补充条款提出了强烈批评。根据该草案,一个国家在向另一个国家提供数据之前,一旦实际可行,就必须核查这些数据是否正确、完整。加斯特卡表示,对每一个部门来说,几乎不可能核查该部门所储存的信息是否真的正确、完整。

根据德国的数据保护法,正确性受到争议的数据,必须相应地予以标明。加斯特卡解释道,欧洲委员会的框架决议草案中现在还没有注明在向其它国家提供信息时要标明其受到争议。数据保护者提醒道,在向第三国如美国提供信息时,人们至少必须知道这些数据的用处是什么。

要么自愿 要么就被嫌疑

近几个月来,有关美国方面要求提供航班乘客信息的讨论恐怕引起人们最大的关注。美国要求航空公司不仅提供乘客姓名、住址、出生日期等,还要提供饮食要求、购票方式、付款方式等其它信息。不久前,欧洲法院判决这个规定无效。

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开始新一轮的谈判。但欧洲议会议员Stavros Lambrinides却猜测,美国方面恐怕不愿再和欧盟就此谈判,而是希望人们会自愿配合。在美国入境的时候,自愿告知这些信息。谁如果拒绝不告,那就不能入境。而且,在欧盟议会中担任公民自由、司法和内政委员会副主任一职的Lambrinides也坚信,谁如果拒绝不告,谁就会成为嫌疑对象,因此,制定欧洲共同的数据保护标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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