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杀人是否应该偿命?
2016年10月27日(德国之声中文网)今年10月18日,贾敬龙的代理律师收到最高法院签发的死刑核准裁定书。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高法核准死刑7天之内执行死刑。但贾敬龙的案子却没有遵守这个时间表。
贾敬龙原定2013年5月25日举行自己的婚礼,但就在此前的18天,房子被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拆除,结婚的事情也就成了泡影,女朋友另嫁他人。强拆的背景是河北省北高营村村委会2009年开始实施旧村改造,给拆迁户以相应的补偿。贾敬龙家属由于不同意拆迁费因而属于没有搬迁的几户人家。不过2010年11月,贾敬龙的父亲在没有征得家人同意的情况下,同村委会签署了拆迁协议,此后贾敬龙仍然住在老宅里直至被强拆。其实强拆在2013年2月就已开始,领头人便是村委书记兼村长何建华(该案的被害者),警察出面干预后,第一次拆迁企图才被制止。
被强拆和失掉婚姻的贾敬龙离开了家乡,他后来在自辩词中写道,"我放弃了婚姻,工作,我一度沦丧来到建筑工地,北高营村跑劳务市场的就我一个,我客走他乡,没有办法,没有人给我说法,那么好,我贾敬龙自取说法,我立下誓言,我是怎样被打出北高营的,那就用我同等的方式走回来,用灰太狼先生的话:'我一定会回来的。'如果现在把时间倒回去,回到2015年春节,我的信念坚定不移,一样明确而公开,让北高营村民看的而且公开明确,就是我贾敬龙弄的你何建华。"
最终,贾敬龙选择在2015年2月19日也就大年初一,在团拜会上用射钉枪射杀了何建华。
一审、二审、高法均判决死刑
2015年11月2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贾敬龙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何建华对贾家住宅强拆的证据不足,最终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不服上诉,2016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采纳任何辩护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涉及死刑,贾敬龙案被送交到最高法院进行复核。今年9月底,最高法院核准裁定认为贾敬龙谋划了两年才作案,且在正月初一的团拜会上,认为这种行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高法于9月31日签发了维持原判的复核裁定。
该案辩护律师李玉克与赵晓亮表示,首先,贾敬龙父亲是在强行、强制之下违背自愿原则同何建华领导的村委会签署了拆迁协议;第二,贾敬龙在作案前编写了后来没有发出的自首短信,作案后与女友通话时也表示了自首的意愿,因此,他的自首行为理应被法庭接受。
但法庭始终认为,"贾敬龙虽事先编辑短信称作案后要投案自首,但并未向他人发送,其作案后也未拨打'110'报警电话,其驾车离开现场时被群众撞伤后抓获,证实其行为属正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证据不足,故对该辩解和辩护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受害者违法在先,不可判被告死刑
包括贾敬龙律师在内的司法界人士对该案出现转折不抱乐观态度,他们的观点几乎一致,即高法的死刑核准裁定书签发后,被告被执行死刑的命运很难再被扭转。但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以及司法界著名人士都表达了贾敬龙"罪不至死"的观点。
其实,在受害人有过错的背景下,被告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有法可依的。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何海波在其新浪微博发表"贾敬龙是不该杀"的长文,该文写道:"问题在于,村委会强制拆迁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拆迁。它侵犯了贾敬龙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激起了贾敬龙报仇杀人的心思。一个违法的私力强制引发了一个恶性的私力复仇,这是整个故事的要点。"
"在许多民众眼里,当前中国法治的威胁就是有权势者恣意妄为,无权势者求助无门。这是一个必须正视的警告!如果这一头不加以遏制,枪毙复仇者以儆效尤是不解决问题的。"
何海波文章的结语是这样的:"我并不主张当下中国全面废除死刑。但死刑的适用确实应当慎之又慎、少而又少,应当具备人权和法治的充分理由。"
贾敬龙的家人还没有最后放弃。即便在高法核准死刑之后,贾敬龙的姐姐贾敬媛于本周一(10月24日)赶往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法院信访处向法官递交了要求停止执行死刑的紧急申请,并当面要求高法重新审核案情,撤销原裁定意见。
本周二(10月25日)"大赦国际"发出紧急行动呼吁书,希望人们用中文或英文给中国司法部长吴爱英、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以及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去信函,呼吁的内容包括"停止一切有关执行贾敬龙死刑的计划并立即改变对其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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