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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给当事人“假法律文书”,后果很严重...

烟语法明 2023-12-27

一法律工作者为牟利,自制法律文书骗取当事人钱财,结果怎样?跟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老吕的儿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爱子心切的老吕经朋友介绍,委托张律师为其儿子辩护。张律师求财心切,竟谎称“有门路”,可以把老吕的儿子从看守所“捞出来”。为了让老吕信以为真,张律师通过P图软件自制了《不起诉决定书》、退赃缴费发票等法律文书,以此骗取老吕40万元的“打点费”及“退赃款”。
事后,老吕的儿子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老吕要求张律师退钱,却已联系不上张律师。老吕发现被骗遂报警,不久,张律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执业期间对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家属进行虚假承诺,谎称其可以帮助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受刑罚,并通过自制《不起诉决定书》首页、伪造退赃缴款凭证等法律文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40万元,后失去联系。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承诺、伪造文书,骗取委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罚。

综上,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胡许晴,福田法院刑事庭二级法
公平正义是广大民众对法治的共同期待,也是每个法律从业者的价值追求。然而,在实践中,一旦亲人“犯事”,有些家属往往病急乱投“医”,寄希望于金钱打点、关系疏通等方式帮助嫌疑人逃脱罪责。部分不法分子抓住了当事人及其亲属法律意识薄弱,迷信“托关系”“走后门”的心理,吹嘘自己有能力、有关系,以此获得当事人的信任,继而骗取钱财。

鹏法君在此提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遇到涉诉纠纷时,切莫相信所谓的“托关系”“能协调”说辞,以免落入骗子的圈套。法律从业者更要以此为戒,模范遵法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底线,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以上内容来源:福田区法院。作者:胡许晴、查沛言、申露,转自深圳中院)


类似案例:交给当事人“假法律文书”,律师被判13年并处罚金21万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某法律服务所主任贾某在代理金华(化名)与某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中,虚构了法院立案并收取保全费、保证金等费用的事实,向金华收取费用20.31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8年5月,贾某以购买债权获取利益为由,让项歌(化名)与其合作出资60万元后,将6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期间,贾某为骗取项歌信任,伪造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2015年以来,贾某累计诈骗18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3份,诈骗金额共计1485786元。

法院判决
钢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贾某伪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贾某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贾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

同类案例


2007年秋,鹤壁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某,受一被代理人的委托,向一建筑公司索要欠款。在代理过程中,贾某不慎将欠条及有关材料丢失。为隐瞒真相,贾某谎称已向鹤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被代理人一再催问,无奈之下贾某巧使手段,私自伪造了一份鹤山区人民法院(2007)鹤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街头打印后交给被代理人,并告知被代理人对方已上诉。后因等不到消息的被代理人拿判决书到鹤山区法院询问情况,贾某伪造判决书的罪行完全暴露。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贾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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