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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告(第7号)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和主观题考试报名、交费等事项公告如下。一、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查询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成绩于2024年9月26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9月26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成绩通知单。二、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规定的放宽地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2024年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2024年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三、主观题考试相关事宜(一)报名与交费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报名和交费时间为9月26日8时至9月30日18时。2023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4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于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官网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交纳考试费。(二)选择考区2023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4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选择在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或者工作、生活地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确认参加2024年主观题考试。选择使用纸笔答题方式的应试人员应在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集中设置的考区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三)打印准考证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2024年10月15日至19日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四)考试时间与方式主观题考试时间为2024年10月20日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应选择其一作答。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上查阅。(五)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答客观题考试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答的成绩合格人员,可以选择使用汉文试卷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主观题考试,使用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的一种作答,实行同等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合格分数线政策。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答的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应在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考场的考区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答的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实行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四、其他事宜应试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参加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24年第4号)执行。考生可登录司法部官网查询或向司法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司法部咨询电话:010-65012348。应试人员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司法部及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通知公告,认真复习备考。
9月26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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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借助母亲担任市中院专委的职务便利,在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程造价鉴定等方面捞钱被判了!(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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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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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不批、四禁止、两注意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三不批”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之中,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在保障农村居民合法建房权益、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使用的基础之上,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流程,下放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三类情况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1、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一户一宅”已经成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最基本的原则,通过宅基地确权登记、闲置宅基地清理整治、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等对“一户多宅”问题进行清理,从而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规定,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所以现阶段如果农村居民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其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将不予批准。2、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等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对于增加农村居民经济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2019年《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及2021年《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指出将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所以现阶段很多农村居民都将农村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的人,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3、非农村集体成员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才能够申请宅基地宅基地,所以依据此项规定,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包括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的人),在农村申请宅基地都将不会予以批准。“四禁止”保障农村居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让农村宅基地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是近些年宅基地改革的主要目的,也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四类行为将会被禁止。1、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通过宅基地流转能够有效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盘活农村闲置资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是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是以农村居民自愿为原则,然而许多农村地区却强行要求农村居民流转宅基地,甚至不顾农村居民的意愿,强行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对于这一类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禁止违背农村居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2、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为了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资源的保护,推动农村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农村居民违规违法获得的宅基地以及长期闲置的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不过在此过程中,农村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动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是当前农村居民重要的改革政策之一,为了免除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宅基地改革之中要保护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合法耕地和宅基地权益,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4、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在改革之中,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要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合理的推动合村并镇等改革。“两注意”宅基地作为农村重要土地资源之一,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保障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率,保障农村居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所以在当前的农村宅基地改革之中,农村居民需要注意两件事。1、不得长期闲置宅基地。现阶段正逐步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并深入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农村居民也需要合理的对闲置宅基地进行使用,杜绝宅基地闲置浪费等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重建的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所以农村居民在使用宅基地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宅基地长期闲置。2、不得擅自在宅基地上修建厂房等非居住性房屋。宅基地是保障农村居民住房权益的土地资源,但是近些年有的农村居民获得宅基地申请审批之后,并没有将农村宅基地用于住房建设,反而是违规在宅基地上修建厂房、养殖场等,对于其违规修建的厂房、养殖场等将会予以拆除处理,对于其违规取得的宅基地也将会进行收回处理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26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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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学历的她,拟破格提拔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9月25日,湖南省委组织部发布一批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其中,张家界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市教育局局长郑朝霞,拟提名为市州人大常委会副职候选人(学历破格)。据公开简历,郑朝霞出生于1970年4月,中专学历,中共党员。郑朝霞
9月26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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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准,她任省委常委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海南日报》9月24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批准:尹丽波同志任中共海南省委常委。尹丽波(资料图)据公开简历,尹丽波生于1973年6月,1998年参加工作,任电子工业部科技情报研究所鑫海威信息中心工程师,后任信息产业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办公室副主任、
9月25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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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追加被执行人的23种情形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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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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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公安部原部长助理被逮捕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4日消息,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刘跃进(副部长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跃进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2024年3月1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刘跃进(副部长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刘跃进成为今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的第13名中管干部。2024年9月11日,刘跃进被开除党籍。经查,刘跃进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收受礼金;私自留存涉密文件;毫无纪法意识,执法犯法,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协调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刘跃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跃进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公开简历显示,刘跃进为汉族,1959年1月在广西桂林出生,湖南宁远人,早年是知青,当过桂林大河公社生产队长,后经过招考推荐,进入广西人民广播电台担任记者、编辑。1979年,刘跃进考入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成为该校刑侦专业的首届大学生。大学毕业后,刘跃进被分配到天津市公安局。他从普通民警做起,先后担任过天津市公安局团委书记、政治部主任、分局副局长、市局刑侦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等职。2001年,刘跃进调入公安部工作,先后任公安部办公厅主任,原武警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局长等职。刘跃进后曾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国家禁毒委副主任兼国家禁毒委办公室主任等职,2015年12月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副部长级)、党委委员。2020年离任。刘跃进在公安部工作期间,主管反恐和禁毒工作,曾是公安部首任副部级反恐专员,也分管食药环和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等方面,主抓过“昆仑行动”。据新华社2016年2月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刘跃进当时在答记者问指出,我国当前的反恐怖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但受国际恐怖活动活跃的影响,恐怖主义在我国的渗透进一步加剧,滋生暴力恐怖的土壤依然存在。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新京报“政事儿”曾介绍,在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期间,刘跃进担任湄公河“105案”专案组组长,抓获了特大武装贩毒团伙首犯糯康。因此,他被授予公安部“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他带领的专案组获得“感动中国2012年特别致敬奖”。2011年10月,东南亚缅泰边境的“糯康集团”制造“湄公河105惨案”,杀害13名中国船员,震惊世界。刘跃进带领专案组成员,深入案发地,经过6个多月的努力,将策划实施“105案”的贩毒集团首犯糯康抓获。2012年9月20日,“105案”开庭审理,11月6日首犯糯康被判处死刑。北京青年报曾发文介绍,电影《湄公河行动》中张涵予扮演的人物高刚,原型就是刘跃进。2016年2月1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党委委员、反恐专员刘跃进在北京会见电影《湄公河行动》主创人员并进行座谈。2016年9月,电影《湄公河行动》举行首映式,刘跃进现场出席活动。刘跃进还曾组织侦办过多起大案要案,包括1995年天津“白宫酒楼”凶杀案,“蔡爱山跨国制贩冰毒案”等。从公安部离任后,刘跃进并未完全退休,他也曾担任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副组长,多次到河南、山东等地督导工作。他曾强调,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要扛起主体责任,政法各单位要扛起直接责任,进一步加大刀刃向内、刮骨疗毒、自我革命的力度,坚决整治顽瘴痼疾,彻底清除“害群之马”。版权说明:来源|最高检微信公众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政事儿等
9月25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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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8位现任领导(含履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李干杰(部长)李干杰,男,汉族,1964年11月生,湖南长沙人,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核能技术研究所核反应堆工程与安全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
9月24日 下午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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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人民法院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邮寄送达至被告的户籍登记地被签收的,即视为已送达成功​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加强民事送达工作意见》第九条规定,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等通过EMS法院专递邮寄送达至受送达人的户籍登记地址,且已被签收的,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不存在妨碍受送达人履行诉权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栗鸽子,女,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栗鸽子因与被上诉人金民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栗鸽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决驳回金民海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栗鸽子从淘宝店铺收到金民海起诉后一直积极准备应诉,但从未收到过金民海案件相关证据等起诉材料,也未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等文书,直至2019年12月13日收到判决书。未收到起诉材料和法院文书导致栗鸽子未能及时答辩,影响了其应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2017年2月14日,金民海在淘宝网上拍下产品,说明其在此时已经知道权利被侵害,其在2019年5月1日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3.《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其中,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可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栗鸽子仅在2017年2月上架2017年4月在淘宝网店销售被诉清灰机,期间共销售2台机器,销售价格1488元,成本价格1300元,2台机器利润仅376元。金民海诉称栗鸽子获利丰厚与实际不符,原审判决金额超出法律规定。金民海答辩称:1.栗鸽子称其未收到原审法院开庭通知,但却能收到原审判决书,不符合常理,亦无相关证据支持。2.栗鸽子称本案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专利权系民事权利的类型之一,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按照“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法律原则,应按三年计算诉讼时效。金民海公证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日期是2017年2月份,原审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3.金民海涉案发明专利产品在机电行业内家喻户晓,有较高知名度,经过多年维权仍然效果不佳,市场侵权产品泛滥,二次侵权屡见不鲜。国家现在正不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建设创新型国家,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却丝毫不能体现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精神。金民海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没有得到有效的赔偿,导致维权成本上升,维权难以持续。金民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金民海起诉请求:1.判令栗鸽子立即停止侵犯金民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请求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2.判令栗鸽子赔偿金民海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同);3.判令栗鸽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01年8月10日,金民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反向地面刨毛机”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7日,专利号为ZL0112××××.0,目前专利有效。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反向地面刨毛机,它包括电动机、传动装置、箱体、刨盘,其特征在于箱体上前后有二个反向运转的刨盘,由电动机连接传动装置带动前后刨盘运转,每个刨盘有若干个锯片。2017年2月14日,金民海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淘宝网上店铺名称为“润田建筑机械”的店铺以1618元(包含运费130元)在线订购了名称显示为“路面清渣机混凝土清渣机路面地面清灰机刨毛机清理机去灰去渣机”字样的商品一个(订单号为2549327583389945)。其中,商品页面显示商品价格、累计评论2等相关信息。2017年2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7)粤广广州第024000号公证书。2017年2月20日,金民海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收取上述网购的商品(安能ane220××××9895)。2017年2月21日,金民海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见证下,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对上述订单(订单号为2549327583389945)的物流信息进行查看,可见运单号码为220××××9895。2017年2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分别出具(2017)粤广广州第027568号、第027569号公证书。经一审当庭开拆公证实物并进行比对,金民海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的技术特征相同。淘宝网上的“润田建筑机械”店铺系由栗鸽子注册开设。原审法院认为:专利号为ZL0112××××.0的“反向地面刨毛机”发明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金民海作为专利权人享有对侵犯涉案专利行为之诉权。经一审庭审技术对比,金民海明确以权利要求1主张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上述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属侵权产品。金民海指控栗鸽子实施了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因金民海在栗鸽子经营的店铺中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结合公证书显示销售产品页面显示有产品图片、价格等信息,原审法院认定,栗鸽子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栗鸽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金民海享有的专利号为ZLOl125315.0的“反向地面刨毛机”发明专利权,金民海据此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金民海未能有效证明其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事实,栗鸽子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侵权获利情况,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包括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范围、涉案专利对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涉案专利的授权时间等各种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原审法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系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8月10日,授权日为2003年12月17日;2.栗鸽子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3.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页面显示累计评价2条;4.金民海为维权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栗鸽子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金民海享有的专利号为ZLOl125315.0“反向地面刨毛机”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二、栗鸽子赔偿金民海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金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金民海负担862.5元,栗鸽子负担1437.5元。本院二审期间,淘宝公司根据本院要求,提交了栗鸽子在淘宝网店下架被诉清灰机的网页截屏,显示下架时间为2017年4月8日。其他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8月29日通过法院专递分别向栗鸽子邮寄了(2019)浙01民初2036号案件相关起诉材料和传票,以上邮政专递分别已于2019年6月21日、9月3日被签收。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2.金民海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一、原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栗鸽子上诉称,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未收到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因而导致其未能在一审中应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审法院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等通过EMS法院专递的方式送达至了栗鸽子的户籍登记地址,且相关法院专递已被签收,原审法院已向栗鸽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未妨碍栗鸽子履行其诉权,栗鸽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金民海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为侵权民事诉讼。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现行《专利法》实施于2009年10月1日,因此,本案诉讼时效的判断应适用《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金民海委托代理人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时间在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因此可以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至2019年5月金民海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栗鸽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栗鸽子上诉称原审判赔金额过高,应根据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实际获利计算赔偿金额,但在二审中并未提交新证据。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栗鸽子主张其销售利润仅为376元,但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进价及销售价格),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实际数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金民海也未举证证明因栗鸽子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栗鸽子的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是发明专利,专利授权日期为2003年,栗鸽子实施了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页面显示累计评价2条,金民海为维权支出了合理费用,酌情确定栗鸽子赔偿金民海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25000元,并无不当,故对栗鸽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栗鸽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栗鸽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9月24日 下午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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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债权人仅起诉要求履行还款责任,人民法院不能以抵押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债权人行使抵押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抵押权的保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案情摘要】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B公司以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到期后,B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还本付息,但因故未诉请实现抵押权。获得生效判决后,A公司申请执行,B公司在申请执行期间破产。A公司在申报债权时,载明该债权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但B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其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为由,拒绝确认该债权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A公司遂提起破产衍生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法律问题】债权人仅诉请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未请求实现抵押权的,如何认定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不同观点】甲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说依据《民法典》第195条之规定,债权人以主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从该诉讼程序终结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债权人可以在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就本案而言,要考察抵押权人是否在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来具体确定应否予以抵押权保护。乙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说债权人以主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实现主债权的,该诉讼经生效判决确定后,诉讼时效期间因已经完成其制度使命而不再继续存在,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也随之届满。抵押权人因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依据《民法典》第419条之规定,其抵押权不应再予保护。丙说:抵押权保护期间说《民法典》第195条规定,诉讼时效因债权人提起诉讼而中断。但是当该债权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时,不存在再次提起诉讼对主债权进行保护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需要重新计算的问题。但在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场合,在法律又未强制要求必须要对抵押人一并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抵押权仍有进行保护的必要。就此而言,《民法典》第419条规定的实质在于,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期间尽管主要体现为诉讼时效期间,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制度使命的情况下,该保护期间可能是申请执行期间,也可能是申报债权期间。总之,只要主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抵押权就应受到保护。【法官会议意见】采丙说《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主债权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时,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存在再次提起诉讼对主债权进行保护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问题。在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未一并起诉抵押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制度已经不能适用,但抵押权仍有进行保护之必要。参照适用《民法典》第419条规定之精神,应当将该条扩张解释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通常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的保护期间则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只要当事人在前述的保护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抵押权就应受到保护。备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能否请求法院涂销抵押登记,此前有相关案例法院是支持的,但是《九民纪要》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规定是不一致的。《九民纪要》第5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但是,《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第四十四条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出现九民纪要人民法院支持涂销抵押登记的规定。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制定过程中,最初曾考虑吸收会议纪要的前述做法。但考虑到除斥期间经过说确实不完全符合《民法典》第393条有关担保物权从属性的规定,尤其是立法机关明确反对,登记主管机关也表示办理此种注销登记缺乏明确依据,最终该司法解释未采纳除斥期间经过说,未对抵押人请求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作出规定。考虑到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在该问题上存在不同规定,实际上是否定了会议纪要有关诉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因此,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人请求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24日 下午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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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4.2元拍卖一瓶雪碧,限自提!被执行人回应:没有更多可供执行财产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9月22日晚,话题#千万身家老板破产法院4元拍卖雪碧
9月24日 下午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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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曝五星级酒店提供色情服务,男友花6700元购买两次!酒店:不知情,已要求按摩商整改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9月23日,文女士(化姓)向反映,吉林长春一喜来登酒店疑存在色情服务,其男友消费6700元。对此,涉事酒店回应,该服务由第三方合作商提供,酒店并不知情,已要求合作商整改。文女士介绍,其男友9月11日入住该酒店,拨打房间内的按摩咨询电话,于18时左右购买一次色情服务,花费4000元。23时左右又打电话进行了第二次性服务,花费2700元。她表示,自己发现后报警,其男友与另外两人均被行政处罚。她希望酒店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但他们至今没给处理结果。”酒店按摩标价牌左下角标注“由第三方独立经营”。图/受访者提供据文女士提供的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9月12日万顺派出所接到举报,长春新区福朋喜来登酒店一房间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民警到场后未发现该行为,但该房客人供述其在房内嫖娼。经查,11日18时许,曹某和康某发生性行为,12日00时许,王某为曹某手淫。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曹某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对此,涉事酒店公关部门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酒店确实与按摩商存在合作,并要求其合法合规。酒店对其提供非法服务并不知情,涉事双方与酒店没有关系,“事后已强烈要求合作商整改,此前未发现类似情况。”辖区派出所一民警回应,知晓上述事件,仍在调查中。来源:九派新闻(记者
9月24日 下午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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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云南再曝副县长婚内出轨,强迫打胎并殴打女方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据大皖新闻今天报道,9月23日上午,有网民发布信息称,云南省丽江巿宁蒗县原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刘某超在职期间婚内出轨并要求女方两次打胎,事后女方上门讨要说法反被刘某超等人群殴。当事人黄女士(化名)向记者证实了网传内容系她本人真实遭遇,现在她因为此事患有严重的抑郁症,正在住院接受治疗。黄女士是丽江市华坪县一名公职人员,在认识刘某超之前就已经离婚了。其表示与刘某超是通过抖音认识的,因为离婚那段时间情绪很差,刘某超各种关心、带她出去吃饭开导她,2023年4月20号两人正式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黄女士与刘某超此前的短信记录在交往期间,刘某超一直表示自己也是离异单身,但属于“离婚不离家”:因为还有个儿子没成家,所以他偶尔也会回前妻还是妻子那住一下。黄女士信以为真。在交往期间,刘某超哄骗自己为他生孩子,结果却两次打胎。事发后刘某超与黄女士的短信记录黄女士向记者介绍到,刘某超此前是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公安局局长,任职期满后就回到华坪县退居二线了,也是在这之后渐渐发现他并没有离婚,一直在欺骗她2024年8月21日,黄女士来到刘某超华坪县的家中讨要说法,“他(刘某超)伙同他妻子等三个人对我进行群殴,其中他(刘某超)掐着我的脖子把我从23楼楼梯推到22楼,导致我头上、全身都是挫伤。”黄女士被殴打后的伤痕黄女士提供的病例黄女士提供的刘某超任宁蒗县公安局局长期间的照片丽江市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将该情况核实后反馈记者。宁蒗县政府办一名工作人员回复称还没掌握到该情况,“我们需要核实一下这个情况,当事人也可以到我们这边纪委来反映举报。相关材料显示,2020年6月18日,中共宁蒗县委党组字〔2020〕64号文件决定任命刘某超同志为宁蒗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书记。据公开资料,刘某超曾多次获得荣誉。1999年06月,荣立“个人二等功”;2000年03月,被公安部授予“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2000年01月,被云南省委、省政府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2000年05月,被共青团云南省委、省青年联合会授予“云南青年五四奖章”;2003年10月,被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同时记“个人一等功”;2008年,奥运会火炬手这是今年以来,云南省第二起副县长被举报婚内出轨的事件。澎湃新闻报道,云南曲靖师宗县一政府单位编外人员薇媛(化名)6月24日举报称,师宗县副县长苏尔飞出轨与她发生婚外情,她怀孕后做了人流手术。她向媒体爆料此事后,苏尔飞24日与她谈判,表示愿给其15万元两清。薇媛今年27岁,是云南大理人,2023年成为师宗县一政府单位的编外工作人员。她称,当年5月,她和苏尔飞发展为情侣关系,后来发生性关系。几个月后,她才知道苏尔飞已结婚。6月24日晚,苏尔飞表示,没有薇媛所述的那些事,至于薇媛提供的带有他手机号码的聊天记录是作假的,这件事与他无关。师宗县政府官网领导资料显示,苏尔飞生于1981年12月,曲靖宣威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云南财经大学在职公共管理专业),2003年12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曲靖市人事局、共青团云南省曲靖市委工作,2022年8月,他调任师宗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随后师宗县委书记表示,当事人已否认此事,县里正在进一步核实当中。到了6月25日,苏尔飞已被停职检查,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2024年9月9日,师宗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苏尔飞的师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2024年9月9日,师宗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师宗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苏尔飞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自愿书面申请辞去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24日 下午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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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组进驻后,3人同时被查!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据云南省纪委监委9月22日消息: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格桑纳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云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格桑纳杰(资料图)报道显示,9月10日,格桑纳杰参加了公开活动。公开信息显示,格桑纳杰,男,藏族,1967年11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91年8月参加工作。他曾任香格里拉县委副书记(正处级),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2016年,格桑纳杰任迪庆州维西县委书记,后被明确为二级巡视员,2021年5月任迪庆州副州长,2021年9月卸任副州长,后任迪庆州委常委、统战部长,至此番被查。同日,迪庆州还有2人被查: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唐仕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迪庆州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德钦县教育体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张雄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迪庆州纪委监委指定维西县纪委监委管辖,目前正接受维西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其中,唐仕鹏,纳西族,1975年11月生,曾任迪庆州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3年7月任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按照云南省委统一部署,8月2日,省委第八巡视组巡视迪庆州工作动员会召开。省委第八巡视组将在迪庆州工作2个月左右。云南省委巡视组组长杨大庆指出,开展巡视是省委对迪庆州委的政治关心关爱。省委巡视组将严格按照党章和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办事,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精准落实政治巡视要求,紧盯权力和责任,紧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首先从政治上发现问题、查找偏差,重点检查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等情况,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同时,对州纪委监委机关和州委组织部开展提级巡视,督促其更好履行主责主业、发挥职能作用。迪庆州委常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州政协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等出席会议。今年以来,迪庆州多名厅级干部主动投案:2月29日消息,迪庆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江楚,主动投案;4月9日消息,迪庆州原州长齐建新,主动投案;4月28日消息,迪庆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桂俊留,主动投案;8月30日消息,迪庆州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一级巡视员扎西顿珠,迪庆州原副州长蔡武成,主动投案。版权说明:来源:决策杂志、云南省纪委监委等
9月23日 上午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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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的实务认定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的难度。“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很多地方将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的款项来源是否合法或者非法。笔者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有易于实践,但有不合理的地方,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做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起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案
9月23日 上午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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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无罪案例:被害人是否自杀等影响责任划分的关键事实存疑,二审改判无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来源:裁判文书网裁判要旨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原判在被害人是否在人行横道上被撞及被害人是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两个影响责任划分的关键事实存疑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当。案例索引(2016)粤06刑终5号基本案情2015年3月23日13时10分,被告人朱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H×××××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沿佛山市三水区南丰大道由北往南方向在中间车道行驶至南丰大道石湖洲路段时,遇被害人谢某从路中花基处由东往西方向跑出道路。由于被告人朱某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没有停车让行,致使牵引车车头前保险杠左下侧与谢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谢某系交通事故致伤全身多处造成颅脑严重损伤合并创伤性XXX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一方赔偿部分款项给被害人亲属。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检辩双方对事故发生不持异议,故本案的焦点集中于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进而涉及到上诉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要划分双方的责任,需要厘清以下两个问题。
9月23日 上午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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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二审判决究竟何时生效?判决之日,还是最后一位当事人收到判决之日?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分别向中城建许昌分公司、时代百货公司、中城投公司、置华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上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15日、3月5日、3月8日签收。(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而我院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并未超过6个月再审期限。很明显,从最高院的裁判主文可以看出:二审裁判生效的时间是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二审裁判文书之日为判决生效之日。理由如下:二审判决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和宣示,未公开宣判的判决未送达之前,当事人无法得知判决的内容并确定申请执行期间或应当履行的义务,只有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并完全知晓判决结果,方对其发生最终的效力。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以送达最后一方当事人的时间作为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23日 上午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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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上热搜!有人高空抛大便,全楼住户验DNA!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真的过分!又出现“高空抛物”了……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没想到这次居然抛的是排泄物。今日,一则高空抛物事件冲上热搜,引发众怒。不少人认为,高空抛大便的行为太不文明。还有人留言称,希望能尽快查到肇事者。日前,在江苏省昆山市印象花园小区,有人高空抛大便,随后,物业发通知让全单元楼住户验DNA配合调查,引发关注,通知截图也在网上流传开来。9月20日,该小区物业回应称,辖区派出所已经介入,正在调查中,还未查到肇事者。物业发通知让住户验DNA“接吴淞江派出所要求,印象花园36栋一单元高空抛大便,砸至101户窗户上和家里,该户业主已报警处理,警察已采集大便样本检测DNA。现应警方要求,请36栋一单元住户前往吴淞江派出所检测DNA,配合调查。”连日来,这样一则通知截图在网上流传开来,引发热议,不少人认为高空抛大便的行为太不文明,还有人留言称希望能尽快查到肇事者。截图显示,该微信群为“印象花园36栋业主群”,这则通知为小区物业管家所发。9月20日,大皖新闻记者从一位当地居民处了解到,事发小区为江苏省昆山市印象花园小区,该通知确为物业管家所发。随后,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了该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证实,这则检测DNA的通知确实是物业所发,此事发生在9月17日白天,目前辖区派出所已经介入,正在调查中,还没有查到肇事者。该负责人表示,物业也在全力配合调查,此前物业方面也通过多举措在小区内开展了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接下来会加大宣传力度。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辖区吴淞江派出所,工作人员并未正面回应。属地昆山市亭林城市管理办事处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该小区总共有9000多户,人口多,人员复杂,尚不清楚具体情况,接下来将进行核实。阅读链接:高空抛物,全楼验DNA,有人已经被刑事了近日,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某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案。一居民在小区路面骑电动车时,被楼上丢下的垃圾砸中。幸好当时佩戴了安全头盔,人未受伤,仅头部受到轻微震荡。消息一传出,小区住户担心自身安全,纷纷向小区物业反映情况。物业工作人员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求助。当地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行动,联合小区物业、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在小区业主群内通报该案件,呼吁住户积极反映线索。但由于小区未安装高空抛物监控,且无目击证人,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难度。侦办民警决定,将高空丢下的垃圾送到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DNA信息,并结合正在开展的“贵警夜访”活动,联合社区民警及社区、物业工作人员,在傍晚饭点挨家挨户走访,上门采集所有住户的DNA信息,进行采样比对。同时,告知居民主动承认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次日上午,一男子前来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目前,该男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注:以上综合来自大皖新闻、北京青年报、贵溪公安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23日 上午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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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这一案件宣判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涉案红耳彩龟证据图。(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新华鲜报
9月23日 上午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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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2024年法考报名96万余人,同比增长12%|家穷别选律师,赛道太难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司法部微信公号消息: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于9月21日、22日分两批次顺利举行。全国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共设置330个考区、631个考点、9000余个考场。考试报名96万余人,同比增长12%;其中,法治实务部门报名26万余人。根据工作安排,客观题考试成绩将于9月26日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可于9月26日至30日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将于10月20日举行。法考号称“天下第一考”,到底考什么?法考八科众所周知,法考会考查八大法,18小法。八大法①刑法;②民法;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④刑事诉讼法;⑤民事诉讼法;⑥商经知(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⑦理论法(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⑧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单以其中的民法为例,就不仅仅涉及了7编1260条的《民法典》,还包括了最高法对《民法典》中一些重要章节作出的19个司法解释,并且知识点的分布庞杂多元,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想要通过司法考试,不仅需要学习法学,更要学习整个社会运转的规则。2023年共有86万人报名参加法考,14.9万人通过意味着总体通过率只有17.3%,已经连续3年下降。法考通过率最高的一年是2020年,达到23.5%,此后就持续下降,2021年、2020年分别是21.4%、19.4%,直至今年下降到17.3%。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有的考公进入了公检法司系统,有的选择做一名律师。从此以后,江湖路远,冷暖自知,各自安好。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律师职业成为了很多人的"退路"。没考上公务员,那就去干律师吧;在体制内干累了,没意思了,辞职干律师吧;在其他行业升职不了,待遇差,转行干律师去吧。律师,似乎成为了很多人的"兜底职业"。但是真实的情况是,律师是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据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律师的平均月收入仅为4876元,年薪大约在6万元左右。这种收入水平下,招聘司机的费用都可能超过部分律师的月收入,而招聘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且会开车的实习助理,月薪可能仅3000元。参考数据:近1/3青年律师年收入少于10万(网友:家穷别当律师)如今的经济状态,有不少律师的收入陷入了困境。有律师注销律师证改卖鸭脖、有律师盗窃超市盒饭和蛋糕、有律师发视频6月份零收入,有律师开直播跳舞要打赏……看一个段子,虽然是一个段子,是不是笑着笑着就想哭了。这或许就是部分律师的现状吧。有网友戏称,要是家里穷就别选择律师了,这个赛道太难!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23日 上午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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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新宇:我和夫人靠工资生活,爷爷说过,毛家人不经商,我们的钱够花就好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毛新宇:我和我夫人都是靠工资生活,我爷爷曾说过,我们毛家人不经商。毛新宇:我们对待金钱的态度也很简单:够花就好。毛新宇出生于一个显赫的家族,他的爷爷就是伟大的革命领袖毛主席。凭借这样的家世背景,毛新宇若是想利用关系经商赚钱,那简直易如反掌。
9月23日 上午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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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逝世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新华社消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我国政法战线的杰出领导人,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原书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任建新同志,因病于2024年9月21日13时33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9岁。中国政协网此前介绍,任建新,1925年8月生,山西襄汾人。1946年至1948年在北京大学工学院化学工程系学习。194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工作。1948年至1949年任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秘书。1949年至1954年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厅秘书,中央法制委员会秘书。1954年至1959年任国务院法制局秘书。1959年至1966年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科长、处长。1966年至1971年在“文化大革命”中靠边站,后下放“五七”干校劳动。1971年至1981年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处长、法律部部长。1981年至1983年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83年至1988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88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成员兼秘书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秘书长。1992年至1997年任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1997年至1998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1998年3月起任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成员。是中共第十三、十四届中央委员,十四届中央书记处书记。版权说明:来源:法律读品综合政事儿、新华社、中国政协网
9月22日 下午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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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披露:检察长收受20万帮受贿人免于刑事处罚,还收了一根“传世之宝”金条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案件来源: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法院(2023)云0927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国平,男,1967年出生,大学本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原主任,曾任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县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耿马管理局局长、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国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3.8584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违规设立“小金库”,将套取的单位资金、收取的涉案款等收入小金库管理使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安排他人销毁单位账外账“小金库”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国平在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具有索贿情节,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并没收犯罪所得。建议以被告人赵国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法院认定事实一、受贿犯罪事实2007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赵国平在担任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耿马自治县县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耿马自治县管理局局长和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3.8584万元。(一)2007年9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赵国平在担任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耿马自治县管理局局长期间,先后四次非法收受云南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曹某1贿赂的人民币共计27万元。(1)曹某1为与被告人赵国平搞好关系,并希望得到赵国平的关照,于2007年9月30日通过银行账户以存现方式送给赵国平人民币2万元。(2)被告人赵国平以借为名,于2007年12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曹某1送的12万元人民币。(3)曹某1为与被告人赵国平搞好关系,以便得到赵国平的关照,于2009年2月26日通过银行账户存现方式送给赵国平人民币3万元。(4)被告人赵国平以借为名,于2011年11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曹某1送的人民币10万元。(二)2011年3、4月份,被告人赵国平在担任耿马自治县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期间,受张某1、陆某请托为陆某案说情打招呼,在临沧花园酒店收受张某1代陆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O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时任耿马县供销社主任陆某被耿马自治县检察院立案调查,后陆某委托其转交给赵国平现金人民币20万元。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被查处,其通过张某1请托帮忙,赵国平同时提需要花一、二十万元钱才行,后通过张某1送赵国平现金人民币20万元。陆某案件相关材料等书证,证实陆某犯受贿罪被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国平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0年底至2011年初,时任耿马县供销社主任的陆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陆某家属来到其办公室请其在陆某案件上予以帮忙,几天后张某1受陆某委托找到赵国平请其为案件说情打招呼,称“你去帮忙找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可以的话帮阿陆哥处理下这个事情,他会感谢你20万”,后其打电话给市检察院某领导请求关照下陆某的案子。(三)被告人赵国平在担任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耿马自治县管理局局长期间,以单位资金困难,需改善办公条件为由,请蒋某支持,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赵国平在蒋某办公室收受蒋某用转账支票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四)2011年8月,被告人赵国平在担任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耿马自治县管理局局长期间,耿马华达商贸有限公司周某等承建了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耿马管理局基础设施二期建设工程,被告人赵国平出资人民币20万元与耿马华达商贸有限公司周某合伙投资申报建华桥加油站,2012年1月在加油站未获批建设,没有利润、收益的情况下,被告人赵国平向周某收回所投资的人民币20万元,并向周某索要投资红利,周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被告人赵国平的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5万元。(五)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赵国平在担任耿马自治县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期间,以借为名收受杨某1通过银行转账给予的人民币35万元,并为杨某1及其儿子在永德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六)被告人赵国平在担任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期间,接受魏某为曹某1案帮忙打招呼的请托。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赵国平以借为名收受魏某通过银行转账的人民币15万元。(七)2012年7月,被告人赵国平在担任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以单位资金紧张为由,向时任永德县农业局局长段某1索要人民币20万元。段某1安排财务人员从单位项目资金中虚列出人民币20万元,于2012年8月16日将现金人民币20万元送到永德县康德小区赵国平住处,被告人赵国平收受该20万元人民币后由其个人支配使用。(八)2012年8月,被告人赵国平在担任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以经费紧张为由,向时任永德大雪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李向军索要5、6万元人民币,后李向军安排会计从永德大雪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套出6万元,于2012年9月的一天将现金6万元人民币送到永德县康德小区赵国平住处,被告人赵国平收受该6万元人民币后由其个人支配使用。(九)被告人赵国平收受永德县人民检察院驾驶员杨某2沿价值人民币0.525万元的金条一根和现金人民币5万元,为杨某2沿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十)被告人赵国平收受昆明卓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贿赂人民币35.3334万元,为高某在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十一)2012年11月,被告人赵国平在担任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承诺为耿马宏伟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刘某1均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以放贷收息的方式,收受刘某1均贿赂人民币80万元。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赵国平在担任永德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期间,决定私设永德县人民检察院账外账“小金库”,由杨某4管理,将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收取的涉案款、向其他单位协调的资金以及从单位财务账套取的资金等共计人民币1146.435267万元收入“小金库”,用于返还反贪、反渎、刑检片等部门业务、办案经费人民币280.164126万元,上缴财政涉案款人民币280.579968万元,给永德县公安局涉案款80万元,退还当事人涉案款33.070312万元,投资固定资产支出22.7万元,归还其他单位协调来的资金50万元,用于食堂补助73.952万元,临时工工资78.0224万元,其他支出133.830342万元,其中用于发放过节费、奖励、通讯费、慰问以及杨某4、杨某5个人占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05.281959万元。被告人赵国平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2年2月其到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长,时任纪检组长杨某4向其汇报,在杨某3担任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设立过“小金库”,资金和做账由他来管理,杨某3离任后“小金库”资金剩下两、三万元钱。当时其考虑单位食堂的开支、各科室奖励、职工电话费、下乡补助、同城接待、到省市慰问购买土特产、解决单位的债务等费用支出,其就决定延用杨某3的做法,后召开党组会议,会议研究一致同意继续设立“小金库”。资金和做账继续由杨某4管理,同时还研究了返还比例问题,确定返还给反贪、反渎的比例是50%,返还给公诉6O%,返还给批捕6O%。杨某4具体用哪几个银行的账户管理“小金库”的资金其不清楚,平时怎么管理其也不过问,他也没有和其说过。其不清楚杨某4怎么做账,平时也不拿给其看过,就只是要取消“小金库”时拿给其看过,其没有细细的去审核。资金用于食堂开支、出差、同城接待等方面的支出由其签字后就可以支出,其到省上慰问的开支其负责签字,杨某4负责填写,其不再进行审核。使用“小金库”的资金时,不固定召开会议,只是其刚去担任检察长的时候召开过1、2次,比如奖励、补助的发放召开一次会议以后就继续延用,重大的开支几个班子成员会在一起商量下。当时也做的会议记录,后面应该销毁了。资金来源主要是反贪局、反渎局、刑检片收取的涉案款,其他单位协调来的资金,多开发票从检察院取得的资金,检察院对公账户转入“小金库”账户代垫的资金等。“小金库”内资金支出情况:“小金库”资金支出主要是反贪、反渎、刑检片留用的涉案款,上交永德检察院的涉案款,交给永德县公安局的涉案款,涉案款退还给当事人,归还其他单位协调来的资金,食堂补助,临时工工资,发放过节费,发放奖励,发放通讯费补助,还有就是其安排杨某4从其管理的“小金库”的资金中拿给其62多万元钱,其中一部分其主要购买了黄草、虎骨酒、茶叶等土特产,用于慰问省市各部门,另一部分是现金慰问领导,还有其他的一些支出。三、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国平在担任永德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期间,决定设立永德县人民检察院账外账“小金库”,由杨某4进行管理。杨某4使用普通收据开具收款、返还款或者支出收据,用电脑、账本做流水账。2012年2月至2016年9月,永德县人民检察院“小金库”会计账簿及凭证等涉及款项的金额为人民币1146.435267万元。2016年9月,因“小金库”资金已经使用完,且财务、涉案款管理要求规范,被告人赵国平安排杨某4将“小金库”会计凭证、账务账簿等账目材料进行销毁处理,杨某4使用碎纸机将“小金库”会计凭证、财务账簿等进行销毁,同时将电脑上的流水账目删除。被告人赵国平于2022年3月28日主动到临沧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临沧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接受监察调查期间,反应了其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二人犯罪属实。到案后,退缴涉案款227.1748万元人民币。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平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情节严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国平在判决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赵国平主动向段某1、李向军索要的钱财认定为索贿,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国平在与他人共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国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接受监察调查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还大部分受贿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国平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国平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还大部分赃款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国平收受曹某1、魏某、周某、高某、刘某1均等人送的钱财,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赵国平的犯罪性质和情节,对辩护人提出应对被告人赵国平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赵国平的罪行相适应,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赵国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监察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国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2年5月9日起至2027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赵国平上交的人民币227.1748万元及扣押在案的“传世之宝”金条一根属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F未退缴的受贿款,予以追缴。判决时间: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内容来源:裁判文书网、刑事备忘录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22日 下午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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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获刑民警再审申诉:坚信自己无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9月1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唐山公安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原民警陈志伟处获悉,曹妃甸区法院已受理了他滥用职权罪申诉审查一案,将于9月22日召开听证会。对此,陈志伟表示,坚信自己是无罪的,相信可以洗刷冤屈。陈志伟(左)与代理律师周兆成前情回顾——民警因“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被判滥用职权罪出狱后举报被官方回应“不属实”2022年,河北唐山“6.10烧烤店打人案件”引发关注。同年8月29日,河北省纪监委发布《严肃查处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的通报》,对8名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初步查出了违纪违法及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其中,场路派出所民警陈志伟便在其中。据悉,陈志伟后续被判处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24年8月4日,陈志伟通过网络实名举报,称办案人员对其违规审讯、强定罪名,相关部门存在举报未反馈、重审申诉程序拖延等问题。8月6日,唐山发布情况通报称,陈志伟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后,未提出上诉。其反映办案人员对其违规审讯、强定罪名、举报未反馈、申诉程序拖延等问题,亦均不属实。所称被有关领导要求念稿“出警5分钟”问题,系其在采访前与处警人员(已依法处理)商议隐瞒后对外公布。针对官方通报,陈志伟表示会将“举报到底”。构罪原因——放任陈继志离开、值班却未及时到场、公布虚假出警时间据媒体披露,判决书显示,陈志伟的问题主要有三点。其一,陈志伟在医院发现打人者陈继志后,未提出将陈继志先带回所内审讯或者申请警力就地看守,也未事前向韩志勇带班长请示汇报,放任陈继志当场离开医院,后逃离迟迟不能到案。其二,陈志伟作为当日值班民警带队出警,用时20多分钟才带领三名辅警到达案发现场,因出警时间延误,参与恶性打人案件的人员均已逃离。其三,陈志伟与被告人胡斌(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原所长)、韩志勇(路北分局长虹道警务站原副站长)明知执法记录仪记载时间与实际时间存在误差,仍共同商议隐瞒真实出警时间和放走打人者陈继志的错误事实。面对媒体采访时,陈志伟对外公布虚假出警时间……构成滥用职权罪。案情存在出入?——当日值班民警出去喝酒了,他并非值班民警出警时无法判断系刑案且已向领导汇报9月19日,陈志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对于判决书的认定,事件多个细节与其描述存在出入,2023年7月16日自己被释放后一直在为案件重审努力。对于其作为当日值班民警和带队出警20多分钟才到场一事。陈志伟否认道,他并非当日值班民警,派出所的接警时间为凌晨2时41分,但值班群内是在凌晨2时53分,接警员才说“顺道喊下志伟”,那时候他还没收到出警命令,“当时带班领导正和值班的警务人员外出喝酒了,导致他们无法及时出警,临时让我去。”大约56分出警,因为机场路派出所门前修路,交通不便,辅警开车绕路过去,才造成10余分钟到现场。受访者供图针对未向领导请示,放任陈继志当场离开医院一事。陈志伟表示,他出警后做了大量工作,整个处置时间约3小时。出警后,他于4时许在医院找到陈继志,其爱人在旁边称打架都动手了,为什么只这么对待他们。然后还说她对象有伤,得及时住院治疗,打破伤风针。他在登记其身份证、手机号后,又去查看了受伤女孩的伤势,“女孩喝了酒,问话答不上来,也没法判断伤势,双方是否有情感、经济纠纷也不清楚。”随后,他还见到了另一名受伤女孩,并将两人情况向领导汇报,还把两人受伤的照片发进群里,领导也给出了指示,让他回去审讯另一名涉案人员。受访者供图关于其对外公布虚假出警时间一事。陈志伟说,6月11日下午,他被通知要接受媒体采访,当时新闻稿放在桌子上,稿子大约100多字,里面写着“我们在5分钟到达现场”。但实际到达现场的时间是10多分钟,他表示念不了,但领导急眼了,让他照着稿子念,他必须执行命令。接受媒体采访的地方有监控、现场还有很多人在场,他们都清楚。坚称无罪——“我对这次听证有信心,都是依规处置案件”相信可以洗刷自己的冤屈陈志伟说,之所以此前选择实名举报,是因为他的再审申请迟迟无果。按正常申诉流程,2023年底,他提交再审申请,先后交了两次。根据2024年7月4日,曹妃甸区法院出具的《延长审限通知书》显示,因为案件重大、复杂,经报请唐山市中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至2024年10月4日。陈志伟说,延期后,法院说,他们想组织一个听证会,他表示同意,希望确认双方参会人选,但被拒绝。多次沟通无果,他跑到外省发了实名举报的视频。9月14日,曹妃甸区法院出具的《参加听证会通知书》显示,本院受理的陈志伟滥用职权罪申诉审查一案,定于2024年9月22日上午9时,召开听证会。受访者供图谈及将于9月22日举行的听证会,陈志伟说,“我对这次听证有信心。如果回归法律,我都是按照公安机关的处置规定处置的案件,在规定之外,我也做了很多自己能做的工作,处理了将近3个小时。不该我出的警我出了,结果我成了犯罪……”他表示,坚信自己是无罪的,相信可以洗刷冤屈。代理律师——认为原判对陈志伟犯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存在问题希望帮助陈志伟,推动案件重新审理9月2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陈志伟的申诉代理律师周兆成,他证实,曹妃甸区法院将于2024年9月22日上午召开陈志伟案的刑事申诉听证会。周兆成认为,原判对陈志伟犯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存在问题,他希望可以帮助陈志伟,推动案件的重新审理。关于本案,周兆成分析,首先,陈志伟作为普通民警,并不能自行决定出警安排。当时的警力调配困难以及道路施工障碍导致了出警延迟,这并非他的个人责任。更重要的是,这次延误并未引发严重后果,如案件无法侦破等;其次,案发时,该案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刑案,仅以行政案件处置,当时陈继志正在医院接受治疗。陈志伟未立即对其采取控制措施是合理且负责任的,并非滥用职权……此外,他认为,在案件的法律适用等方面也存在不当。周兆成说,陈志伟案的形成有其历史背景,在一定程度体现了唐山司法机关刀刃向内、刮骨疗伤的决心。作为代理人,希望案件的听证、审理可以依法依规、尊重事实,作出合理合法的结论。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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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次重申!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P333-334)❖【问】2008年8月,李某驾车将原告王某撞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鉴定费用为800元,由原告王某先行支付给鉴定机构。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王某诉讼请求中的一项要求为被告负担鉴定费用800元。本案在处理时就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因此,根据原告、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在判决时确定原告、被告应负担该费用的比例。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鉴定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的范围,而该费用的负担原则是“谁主张,谁负担”。因此,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不予支持。请问哪种意见正确?【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是“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关于鉴定费用的交纳规定在该章的第十二条,属于诉讼参与人辅助诉讼的费用,显然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这里的“谁主张,谁负担”只是说,一方当事人为维持自己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引入第三方主体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并期望据此使法官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心证。此时法院判决还未作出,对于请求鉴定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还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当然应先由申请方交纳鉴定费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的规定也说明,因鉴定发生的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但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当然也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最终由谁来负担。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对于鉴定费用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问题,争议较大,裁判观点也不尽相同。总体来说,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败诉方承担说。该说认为,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原则上应当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鉴定费用的不同组成部分予以区分,仅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属于诉讼费,未对鉴定费予以规定,而《民事证据规定》第38条、第39条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计算,申请方预交,败诉方承担鉴定人出庭费用。参照类推适用的原则,鉴定费也应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对鉴定事项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鉴定人预交,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确定如何负担。二是举证方负担说。该说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第1款有关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规定,可知鉴定费用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我们倾向于败诉方承担,理由如下:第一,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明确规定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虽然该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不再适用。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观点仍有借鉴意义。第二,从目的性解释求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中规定当事人将负担费用直接向有关机构或单位交纳,此处的“负担”应理解为“预交”才符合该条款的本意,举证方负担说的观点过于简单机械。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57号江西省亿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桑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解决的是在鉴定、评估程序启动时,由申请鉴定、评估的当事人直接将相关费用交给鉴定、评估机构,禁止人民法院代收代付,而不是解决鉴定、评估费在当事人之间的最终分担问题。第三,从比较法上看,鉴定费用包括鉴定人出庭费用、鉴定所需的必要费用和鉴定人的报酬。《德国司法补偿与赔偿法》第5条规定了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用,第6条与第7条规定了鉴定必要费用,第9条与第10条规定了鉴定人在一般领域及在医疗诉讼中的报酬请求权。《日本关于民事诉讼费用的法律》第18条第1款及第3款分别规定了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用、鉴定人的报酬、鉴定必要费用。鉴定费用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应具有同一性质,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既然认定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为诉讼费用,那么也应同时认定鉴定必要费用及鉴定人的报酬也属于诉讼费用。第四,认定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更能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符合公平原则。若鉴定费一律由举证方承担,将影响有胜诉希望但经济能力薄弱的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积极性,可能使得法院关于鉴定事项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然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此费用的负担。当事人不可单独就有关鉴定费的决定提起上诉,而是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3条的规定申请复核。值得一提的是,人民法院还应考虑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诚信,是否存在恶意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是否存在举证迟延导致诉讼费用增加等情形合理确定当事人分担诉讼费用的比例。例如,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不应诉,随后才针对的缺席判决上诉且在二审中对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那么即使其上诉请求得到支持,也可能被判决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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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使用微信、支付宝支取、隐藏存款可构成拒执罪

胡朝俊单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324刑初790号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7月4日转载自刑事法律事务公众号,如侵删。版权说明: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月22日 下午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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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一法务公司以“不成功可退款”套路客户资金高达2亿,涉嫌犯罪被警方团灭!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24年9月19日,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公告《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警惕“债务和解”套路的风险提示》:近期,广律(深圳)法务服务有限公司及代理合作机构向信用卡、贷款逾期客户,预先收取服务费,曲解国家银保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不良资产处置文件精神,宣称与AMC等金融机构合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实现2.5折化解债务,如不成功可退款。同时,广律为扩大业务,不断培训和解专员,招聘代理商,收取加盟费用。事实上,广律以骗取客户资金和加盟费为目的,无力实现债务和解,涉嫌犯罪,被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办公场所已被查封。我局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守护钱袋子,警惕“债务和解”风险,远离各类非法“解债”“化债”“债务和解”套路。原文链接:https://www.szlhq.gov.cn/bmxxgk/fzhggjtjj/dtxx_124181/tzgg_124183/content/post_11561201.html据宁夏新闻网报道,广律深圳公司制定代理商佣金制度,搭建专门业务平台记录、发放业务佣金,累计在全国发展超2万名代理商,收取2000余万元代理费,向5000余名解债人收取超过2亿元“解债”服务费。2024年7月24日,专案组联动深圳警方,在深圳、银川等地同步开展收网抓捕工作。犯罪嫌疑人胡某芬、何某荣、吕某远等悉数落网。据犯罪嫌疑人胡某芬交代,广律深圳公司、宁夏烽鸣公司大肆鼓吹的“解债”的手段,正是利用了很多债务人急于还款,对相关政策法规似懂非懂的心理,通过向银行恶意投诉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进一步取得债务人的信任,骗取客户的资金。小编查询了一下该公司的工商情况,曾用名“邯郸鑫路捷物流集团”,大跌眼境,法律业务这行当门槛这么低吗?据微信公号“AMC不良资产圈”消息,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相关追赃挽损工作正在全力推进中。从债务优化机构的兴起再到展业,那些上来就能保证低折扣清账的机构,大概率都是诈骗。银行将款贷给个人,当贷款出现逾期之后,会经过层层追讨,银行才会将坏账打包成资产包通过公开的平台、公开的竞价流程卖给
9月22日 下午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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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领导批评办公室主任:天天用擅长写材料的,就跟磨刀似的,非得把那点钢磨光才算完!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今天为大家推荐的冯敏刚的《关于党委办公厅(室)工作的几点意见》,其中的一些观点和看法非常好,这对大家做好办公室工作有所帮助。冯敏刚曾任青海省委副书记、江苏省委副书记等职务,这篇文章写于其担任青海省委副书记期间。关于党委办公厅(室)工作的几点意见★一是干部问题办公厅(室)的领导同志要善于用干部,善于培养锻炼干部。选好一个干部也是很大的贡献。这方面现在大家都注意到了,听说哪个部门有个比较好的同志,都想调到自己这边来,使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善于选任干部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善于培养锻炼干部。有的同志擅长写材料办公厅(室)领导就天天用他,就跟磨刀似的非要把那点钢给磨完了才算,学习深造、外出考察和度假休息都没有他的机会。对另外一些同志,由于他们对工作情况不熟悉,或者文字的基本功差一些,因此用起来不放心,要么放在一边不大用,要么安排打打杂。结果形成了一种鞭打快牛的用人机制,能用的人使劲去用,有些能写的同志爬了几十年的格子爬老了,现在还离不开他,而后续人才的培养却跟不上,出现了青黄不接的问题。这是办公厅(室)领导容易犯的毛病。办公厅(室)善于用人,就必须首先要建立好的用人机制,要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形成一种竞争向上、充满朝气的工作氛围。比方说起草一个文稿,起草一个讲话,不一定非要让某一个人或两个人去写,要让大家都写。都说湖南电视台节目办得好,为什么?就是因为人家每台综艺节目都准备了两套或两套以上,这样就有竞争,就可以优中选优,就能吸引观众。上次省十次党代会报告我们就拿出了两份稿子,经反复对比、互为补充,形成了报告,结果反应很好。再如塔尔寺喇嘛做酥油花,在制作过程中,互相不通气,看看谁做的好就用谁的。这样他不就用脑子了吗?都得到锻炼了吗?即使这次没用上,为什么没用,以后应该怎么去做,他就会考虑。这种竞争的方式都出干部,容易出人才。办公厅(室)必须善于锻炼和磨练干部,千方百计给干部创造学习锻炼提高的机会。对基层工作经验不足的,可以派他到下边去锻炼;对上面情况不熟的,可让他到上面去挂职;对某一方面了解不够的,可以有目的地组织学习考察。每年要派一批,这对干部的成长很有好处。善用干部还有一个善于交流干部的问题。我们的同志往往容易犯的一个大毛病就是把好干部放到自己手下,上级调不给,往别的地方去不放,结果把这个干部给耽误了。一个人刚到一个岗位上是有朝气、有上进心的,时间长了他也就没有了朝气。所以干部不交流就会死水一潭,就出不了干部、出不了人才。希望同志们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反思,好好总结一下,尽快建立一种“拴心留人”的好的用人机制,使每个干部都能有所作为,人尽其才。★二是作风问题办公厅(室)作为中枢机关,其各方面的作风建设十分重要,这不仅是一个形象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否坚持原则,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雷厉风行地推进领导决策落实的政治问题。要努力把办公厅(室)建设成为同级机关作风建设的表率。领导身边的人有一个好的作风,是领导之福,也是群众之福。现在有些人不愿意贴近领导,如果是办公厅(室)的同志不贴近领导,这是失职。我们常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领导同志也是人,不是完人,他也有自身的长处和短处。在领导身边工作,要善于弘扬领导的长处,弥补领导的短处,绝不能投其所好,出坏点子。如果办公室的风气不正,对领导是祸,对人民是祸,对单位也是祸。林则徐讲过这样的话,“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这就是说,一个人必须要有大局意识,尤其在事关国家生死存亡、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侵害以及我们的事业受到阻碍的关键时刻,我们就要坚持原则,挺身而出,不能是祸就避之,是福就趋之,这不仅对党、对国家、对人民没有好处,就是对自己也是没有好处的。我经常提醒身边工作人员,对于领导说得不对的,要实事求是、理直气壮地提出来,据理力争,不怕领导批评。如,有一次一个干部要求解决他的生活问题,我作了一个批示,批到他原来的单位去解决。秘书发现我批的不对,那个人已经没有公职了,批到原单位没用,就没有把批示件发出去。我感到很好,发现领导不对的地方,敢于把它指出来并纠正过来,这不仅不是对领导的不恭,而是对领导的最大的尊重和帮助。所以办公厅(室)要有一个好的作风,既要善于发扬领导的长处和优势,又要尽量缩小领导的短处,不随风,不跟风,但是也不能固执己见。还有一个学风问题,对我们每个人都非常重要。“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的典故大家都知道,讲的就是学习和学风的问题。办公厅(室)的同志要提高工作水平,必须要树立理论联系实际、求真务实的好学风,必须要善于学习。既要学习历史知识,也要学习现代知识,用新的知识、新的思路、新的思想不断充实自己,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做到与时俱进。要切实把新时期的党委办公厅(宣)建设成学习型的机关,办公厅(室)的干部要成为学习型的干部。否则,就跟不上形势,提高不了效率,做不好工作,就会被时代淘汰。★三是制度问题小平同志多次讲,制度好,能使人充分做好事,制度不好,好人也会犯错误。办公厅(室)抓自身建设一定要注意搞好制度建设。没有一个好的制度,不仅出不了人才,而且什么事情也干不好、干不成。一是要适时制定制度,二是要不断完善制度,三是要认真执行制度。比如省委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对省级领导秘书和司机管理的若干规定。我认为,制定这样一个制度,对于防止领导身边人员出问题,是很有好处的。还有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也是好的。制度的价值只有在执行中才能体现出来,所以,制度在具体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是否行得通,执行中可能会遇到什么障碍;一旦出台,就要坚决地执行,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要不断地探索、不断地完善。★四是周到服务的问题办公厅(室)的服务要严谨细致、热情周到,特别是后勤服务更应如此。比方说,现在领导干部交流的力度不断加大,交流的人员不断增多,交流干部中带家属的却越来越少了,这样也就出现了很多特殊问题,如子女上学工作问题、个人生活自理问题等等。如果一个领导到一个新的环境中去,感到周围的人很热情、环境很温暖,工作起来就心情舒畅;否则就会感到心寒,就会影响工作热情。还有对退下来的老同志,怎样在生活,上关心他们?不能在他有职有权的时候,你就满脸堆笑,他没职没权了,你就另外一个脸色。在这些方面考虑问题要尽量周到一些。既要为领导服务,又要为干部职工服务,把各方面的服务工作做细致、做周到。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党委办公厅(室)的具体情况不一样,有各自的特殊性,但在工作上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因编制少、条件差等原因,标准就有所降低。由于工作不严谨,个别办公厅(室)这方面出现的问题也不少,影响了服务质量。如有个地方上报的材料中说,召开书记办公会,某某秘书长主持了会议。还有一些单位给上级报告事情,老是以个人名义上报,给几个领导写信。这些都是不行的。向上级行文的规范性、严密性、准确性要求是很严格的,信息上传下达的时效性跟准确性、真实性也是一致的。我们要在这些共性问题上认真研究,把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好一些,做得更细一些,少出一些差错。另外,各个地方、部门的个性问题,也要十分注意,因为办公厅(室)的行文也好,办事情也好,它总是代表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形象,马虎不得。办公厅(室)工作有它的常识,有它的常规,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同志们只要用心,只要坚持与时俱进,我们的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版权说明:转自有为青年集中地
9月22日 下午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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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女厅长遇害案:未发现与嫌犯有交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9月20日深夜,长沙警方通报刘某杰遇害案,全文如下:9月19日上午9时31分,湖南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接警称: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2栋13楼有3人坠楼死亡。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经初步查明,受害人刘某杰,女,58岁,湖南涟源人,居住城南西路1号2栋13XX房。犯罪嫌疑人江某辉,男,31岁,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浯口镇,平江县天浩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法人、股东,2019年到2022年在外省从事家具生意,其间多次往返澳门赌博,欠债12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江某,男,35岁,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浯口镇。经调阅监控录像、询问目击证人等,初步查明,9月18日下午14时57分,犯罪嫌疑人江某辉、江某进入城南西路1号小区踩点。19日凌晨0时27分,江某辉、江某离开小区,到小区对面酒店顶楼楼梯间过夜。6时49分、7时07分,江某辉、江某先后进入城南西路1号2栋,在13楼楼梯间蹲守。在刘某杰离家开门时,江某辉、江某2人持刀将其劫持进入房间。周边视频显示,9时12分,刘某杰与江某从阳台上同时坠楼(阳台上有搏斗痕迹)。9时17分,江某辉将两个窗帘打结并绑在阳台中间的窗框处,企图通过窗帘下滑至12楼逃离现场时坠楼身亡。经现场勘查,刘某杰家中家具、衣物被大面积翻动,在13楼楼梯间发现犯罪嫌疑人遗留的2个黑色双肩背包,在背包中发现带挂钩的彩色尼龙绳1条(约3米)、橡胶手套、钳子等作案工具。经调查,未发现刘某杰及其家人与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有交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9月20日,湖南省财政厅发布讣告: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湖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文杰同志不幸遇害,于2024年9月19日9时12分在湖南长沙逝世,享年58岁。刘文杰同志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6月参加工作,先后担任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副厅长,省纪委常委,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她政治坚定、对党忠诚,践行宗旨、一心为民,勤勉敬业、夙夜在公,恪尽职守、鞠躬尽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谦虚谨慎、严于律己。她的逝世是湖南财政事业的重大损失!刘文杰同志千古!湖南省财政厅网站截图9月19日晚,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发布警情通报:9月19日上午9时12分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一小区宿舍内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刘某杰(女,58岁)遇害,犯罪嫌疑人江某(男35岁)、江某辉(男,31岁)坠楼身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湖南财政厅厅网站资料显示,刘文杰现任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财政监督局(稽查办)。2022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刘文杰为湖南省财政厅厅长。刘文杰简历刘文杰,女,汉族,1966年10月生,湖南涟源人,1990年6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文化,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现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2001年12月,任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助理调研员;2004年11月,任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副处长(其间:1995年2月至2005年7月,兼任湖南省财政厅机关团委书记);2007年10月,任湖南省财政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2011年05月,任湖南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处长、厅机关工会主席;2011年10月,任湖南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处长;2012年02月,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2014年09月,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16年11月,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湖南省纪委常委;2017年03月,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湖南省纪委常委;2020年08月,任湖南省统计局党组书记;2020年09月,任湖南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2022年12月,任湖南省财政厅厅长。来源|湖南省财政厅官网、第一财经
9月2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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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致人重伤,公安调解结案不追刑责,构成徇私枉法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被告人邹某、杜某、英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而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辽0203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国兆。被告人杜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英某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20〕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杜某、英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系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杜某、英某某及辩护人黄国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6日,大连市西岗区“某某保健按摩院”工作人员周某、盖某某、赵某等人因结账纠纷将顾客刘某2、刘某1、谢某1打伤,致刘某2小肠系膜动脉破裂、小肠裂伤、脾破裂、肋骨骨折,刘某1左眼眶内侧骨折、肋骨骨折,谢某1鼻骨、鼻中隔骨折、上颌骨骨折、肋骨骨折。案发后,“某某保健按摩院”实际控制人葛某多次请托时任某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邹某包庇涉案人员。2017年10月末,邹某召集时任某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杜某及该所民警被告人英某某与葛某共同商议帮助涉案人员逃避追诉。邹某表态要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杜某提出要在伤情鉴定前把被害人赔偿满意,英某某表示同意。事后,杜某作为主管治安副所长,考虑到与葛某的私交及邹某的指示,授意英某某对案件进行调解;英某某作为承办民警,为迎合所领导意图,故意不有效开展取证工作、不积极进行伤情鉴定,尽量促成调解,不追究相关加害人刑事责任。2017年11月17日,刘某2、刘某1、谢某1委托律师向某派出所发函,要求对加害人追究刑事责任。邹某、杜某迫于压力,分别联系葛某及其手下谢某2要求其交人接受治安处罚。2017年12月15日,英某某按照邹某、杜某指示,对葛某交出的赵某、贺某呈批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3月,由于双方始终未达成调解,邹某再次将杜某、英某某、葛某召集至办公室,邹某、杜某要求葛某多拿钱,将被害人赔偿满意后,方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会后,杜某继续放任案件不管,同时催促葛某提高赔偿价码。英某某积极帮助双方讨价还价。2018年4月19日,在某派出所,英某某主持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并制作《民事赔偿协议》。按照《民事赔偿协议》约定,某某洗浴(即“某某保健按摩院”)赔偿被害方63万元后,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此案至此终结。英某某作为某派出所民警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邹某、杜某对双方达成调解、此案至此终结表示认可。此后,某派出所对该案再未开展任何工作。2018年7月,大连市公安局某分局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将参与殴打刘某2等人的周某、盖某某、赵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并案侦查。后经依法审判,查明刘某2构成重伤二级一处,刘某1构成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谢某1构成轻伤二级二处,加害人员均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020年6月30日、9月1日,被告人邹某、杜某、英某某分别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到案后均自愿如实的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杜某、英某某均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而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三人行为均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杜某、英某某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自首。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杜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邹某、杜某、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徇私枉法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就量刑发表如下意见:1、邹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2、本案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中的各行为人均已被绳之以法,邹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情节轻微;3、邹某系初犯、偶犯;4、邹某从警近30年,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突出贡献,曾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在疫
9月2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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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女子发58页PPT爆料男友嫖娼出轨,律师:慎用互联网曝光隐私,或构成侵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9月18日,网传广东深圳市一女子制作58页PPT爆料其男友、招商银行管培生史某某嫖娼、出轨。这份PPT中,记录了史某某嫖娼等证明,并列举出9次嫖娼记录,在网上引起大量关注讨论。据百姓关注报道,招商银行工作人员回应称会将情况逐级反映核实调查。针对这一事件,湖南三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利华律师指出,曝光内容真实性有待调查,其中不仅涉及隐私权保护与其女友、单位及公众的知情权平衡问题,还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在王利华看来,女友是否有知情权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双方的关系性质和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女友作为个人可能不自动拥有对方行为的详细信息,私自获取可能侵犯他人隐私”。虽然作为亲密关系人,如果男性性关系混乱,可能存在传染病,女友获取该信息情有可原,“但是公布于众让无关的人知道,则侵犯该男员工的隐私权”。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浦蕾律师则强调,公民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个人感情生活,包括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对不特定公众披露男生的姓名、单位、个人照片、聊天记录、感情生活等,有可能涉嫌侵犯对方隐私权。浦蕾律师建议,慎用互联网“曝光”,如果需要网络举报求助,也应避免使用对方真实姓名和具体身份信息,专注描述行为,不针对人身攻击,避免透露过多的私密细节。对于嫖娼属于违法行为,是否不属于侵犯隐私?浦蕾律师认为,本次事件中,女方所述男方“嫖娼”的情节尚未得到有关部门认定或处罚,其曝光涉嫌违法行为的做法是否属于侵犯隐私,还需要进一步司法实践给出答案。(红星新闻记者
9月2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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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付款方能否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来源丨裁判文书网【裁判要旨】合同虽然约定在付款方支付相应款项前,收款方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但是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在收款方开具发票前,付款方应当先行审核确定付款金额,而付款方未及时履行审核义务导致收款方未开具发票的,付款方不得以“先票后款”约定为由拒绝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2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大寨社区。法定代表人:黄伦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培,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徐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4B01、4B02。法定代表人:刘云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姿,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盈酒店)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中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703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富盈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培、邓徐娟,被申请人郑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芳、张艳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富盈酒店再审请求:1.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3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内容;2.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3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关于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六项的内容;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郑中公司承担。本院再审审理期间,富盈酒店变更再审请求为: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37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郑中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郑中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约定在富盈酒店支付相应款项前,郑中公司须向富盈酒店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富盈酒店有权拒付任何款项。由于郑中公司未开具剩余工程款发票,富盈酒店付款条件未成就。二审判决认定郑中公司开票义务为附随义务,进而认定富盈酒店不能以此对抗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主义务错误。2.《装修合同》约定富盈酒店在收齐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约定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富盈酒店支付当期工程总价的95%。因郑中公司提交结算资料不完整,工程尚未结算,富盈酒店付款条件未成就。判决生效之日为结算完成之日,在此之前不应计算逾期利息。3.富盈酒店正式营业时间为2019年2月23日,二审判决以试营业时间2018年11月23日为基准计算进度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错误,二审判决亦重复计算该笔进度款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予纠正。4.二审法院关于欠付工程款的认定错误。二期纳入一期工程造价不应按照综合单价3750元/㎡×面积计算,应以郑中公司投标报价各分部分项单价×各分部分项实际工程量再下浮6.03%计算。此外,还应扣除工期延误违约金118.5万元、更换材料违约金22317826.74元、水电费106068.49元、月饼款4675元,剩余欠付工程款仅为4949520.69元。5.郑中公司交付的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保金不应退还,更不应计收逾期利息。6.因二期工程剩余部分尚未施工、郑中公司未提交过请款申请等,履约保证金不应退还。此外,根据郑中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履约保证金不应计算逾期退款利息。被申请人郑中公司答辩称:1.郑中公司未开具发票的原因系富盈酒店不认可付款金额。根据付款流程,郑中公司开具发票的前提是富盈酒店审核确认付款金额,富盈酒店未审核确认付款金额导致郑中公司无法开具发票。2.郑中公司未完善的结算资料均需酒店工程部、监理或富盈酒店现场人员签名,富盈酒店不配合导致郑中公司无法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视为付款条件成就。另外,双方已在诉讼中办理结算,无须补充资料,欠付工程款违约金应自2020年7月30日起算。3.《装修合同》并未将“开业”限定于正式开业,富盈酒店关于开业时间的主张不能成立,认可二审判决存在重复计算进度款利息问题。4.本案工程价款应依据合同约定及双方诉讼中对签证增加部分确定的金额计算,投标文件系双方磋商文件,不具备合同约束力。案涉工程因富盈酒店原因延期,工期延长责任不应由郑中公司承担。富盈酒店关于工期违约金的主张应该以反诉方式提起,但其并未提起过反诉。双方并未约定水电费、月饼费用由郑中公司承担,此类费用不应扣除。郑中公司所用材料均按《装修合同》第七条约定报送富盈酒店和监理公司审批同意后进场使用,郑中公司不存在违约变更材料的情形。5.富盈酒店关于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再审请求已超出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法院不应予以审理。履约保证金系一期工程保证金,郑中公司已完成一期工程全部施工义务,富盈酒店应按约向郑中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被申请人郑中公司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工程款10255582.50元;2.判令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工程款10255582.5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025558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为511354.74元);3.判令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工程款26046483.84元;4.判令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工程款26046483.84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6046483.8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为962815.51元);5.确认郑中公司就前四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款项对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装修工程折价、拍卖所得款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富盈酒店承担,以上暂合计为37776236.59元。2020年4月21日郑中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22日,富盈酒店(发包方、甲方)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在广安区××路××号富盈地产签订了《装修合同》,主要载明: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装修工程。2.工程地点: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大寨片区市民广场旁;第二条工程范围及内容:一、施工范围: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一、二期装修工程。二、施工内容:详见附件3《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装修工程具体施工界面划分表》;三、本装修工程为EPC交钥匙工程,工程竣工交付甲方后,除需达到国家规范标准、地方规范标准外,还应达到甲方五星级酒店的使用标准;第三条工期:1.本工程分两期进行开发,第一期工程总工期为270个日历天,开工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完工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第二期工程总工期时间暂定,具体开工时间以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上述工期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也包括因雨水、停水、停电、材料订货、市场变化、停工待工、停工待款、停工待工资等原因造成的时间损失(连续八小时停水停电的工期可以顺延);第四条本工程按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含甲方提供的湃怡特艺术品公司设计的艺术品施工图纸)内容及施工界面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合格、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施工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保险等一次性总价大包干方式进行承包。第五条合同价款:1.本合同采用一次性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合同含税总价为159114637.50元(详见附件2)《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各区域建筑面积及造价汇总表》,第一期分为A区、B区、C区,A区的含税总价为42288825元,B区为15565950元,C区为44701050元,一期含税总价为102555825元。二期分为A区和D区,A区的含税总价为25761075元,D区为30797737.50元。二期含税总价为56558812.50元。一期+二期含税总价合计为159114637.50元。3.若因乙方设计变更导致费用增加的,合同总价将不做任何调整。4.合同价款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环境及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影响价格因素变化以及市场变化有所调整。第六条付款方式:1.项目分二期开发,分期开发,分期支付预付款。合同签订及乙方全部管理人员进场后15个工作日,甲方支付乙方当期进场工程总价的5%作为预付款(同时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当期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2.每一期按分区域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每个节点完成,乙方在当月25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提交当期已完成节点及节点价款,甲方根据实际工程完成情况审核完相应价款后在次下月10日予以支付,乙方每月最多只能上报一次进度款。具体支付节点……,酒店开业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合同工程总价的10%。4.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期工程结算总价的95%(含已付款)。5.留当期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合同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装修工程(占结算总价的4.5%)质保期为两年,防水工程(占结算总价的0.5%)质保期为五年,均自酒店正式开业之日算起,质保期满未出现问题的,则甲方在相应保修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相应质量保证金。第七条材料设备:1.乙方供应的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均须按合同中所载明的材料(详见下表品牌:表中对材料名称、品牌/生产厂家范围、型号/等级进行了明确一其中大理石明确为A级板)执行。未按照约定的材料施工时,必须进行无偿返工,工期不予顺延。2.乙方应就本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设备向甲方出具厂家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及检测报告(以上均为原件);材料和设备到达现场后乙方应通知甲方、监理共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如乙方所购材料未经甲方及监理公司验收和书面确认而擅自使用的或所购材料不是甲方所确认的品牌、规格、厂家、产地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视为乙方违约。违约责任按甲方或监理方要求无条件更换为合格材料,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除甲方原因变更材料外,乙方不能任意改变材料。如果工程需要变更材料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变更。第九条质量等级:1.本工程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2.本工程采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必须是甲方指定品牌且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满足国家消防与节能环保规范。3.本装修工程必须达到甲方要求的展示效果。第十条工程变更:1.依据本合同约定,在甲方提供或确认的图纸范围内,由于设计变更、基础变更、通知及甲方要求增减工程内容等原因,涉及材料(含品牌变更)、工程量变化、工程价款的变化,乙方应在30日内报甲方审核(如属乙方已经施工但甲方要求拆除重新施工的,应先通知甲方到现场做好记录,并在10天内报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盖章确认后再经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方有效。如增加工程未经甲方审核确认造价的,乙方不得进场施工。乙方超过时间上报或价格未经甲方确认进场施工的,甲方将不做确认。第十一条工程验收:1.按审定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以及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隐蔽分部分项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部门:甲方、监理方、乙方。3.装修工程竣工时,乙方应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并提交合法有效的检测报告给甲方。4.工程完工乙方自检通过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申请验收书面通知并确定乙方具备验收条件后一周内组织验收。7.工程竣工资料按项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整理,除按要求备案的资料外,并向甲方和监理各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第十二条工程结算:1.经甲方确认,乙方是完全按照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即合同约定的材料、品牌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2.施工过程当中,如发生工程量增减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见附件5《竣工结算资料清单》)。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4.结算时,甲方应扣除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违约金、本合同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款项。5.若工程结算时,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品牌施工的,乙方同意结算时甲方扣除结算总价20%价款作为违约金,另应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7.发生工期延误且乙方不能在结算时提供工程延误说明的,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工程延误的违约责任。笫十三条质保期:1.装修工程质保期为二年,防水工程质保期为五年,均自酒店正式开业之日起计算。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双方职责:1.3甲方指定冯小强为本工程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经理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乙方应予执行。若甲方需要更换驻工地代表,须提前七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职责……,2.3指定邓图虎为项目经理。2.4乙方负责酒店装修、消防、机电、空调等各专业工程施工的总协调。第二条违约责任:1.本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三次(含三次)以上要求乙方进行重做、维修(含修复)仍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甲方可以停止支付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一切款项,工期不予顺延,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的,乙方还赔偿其损失。2.因乙方因素而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准时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按3000元/天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如逾期超过30天(除甲方书面同意外)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4.非乙方和不可抗力原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而未付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如甲方按合同约定超过三个月仍未付款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第四条通知送达:1.根据本合同的需要,双方发出的全部通知或函件,均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的通知或函件按照本合同中对方的联络地址发出3日(以邮戳时间起算)视为送达。若经邮局或快递公司退回的邮件,同样是视为已经送达对方。附件:附件1施工图《含湃怡特艺术品公司设计的艺术品施工图纸》;附件2《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各区域建筑面积及造价汇总表》(该造价汇总表中按面积每平方米的含税单价为3750元);附件3《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装修工程具体施工界面划分表》;附件4《项目工程变更操作流程》;附件5《竣工资料结算清单》;附件6《施工进度计划表》。2016年6月30日,被申请人郑中公司依据富盈酒店《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一期一标段室内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客房样板房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的约定,转账支付酒店一标段投标保证金20万元和酒店样板房投标保证金2万元给富盈酒店。根据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工程结算完毕后与工程尾款一起退回。被申请人郑中公司根据富盈酒店于2016年12月1日签发的《进场通知》,2016年12月5日进场施工。2018年8月22日至11月14日,郑中公司陆续将已完工程移交给富盈酒店,并经富盈酒店质量验收合格使用。2018年11月23日,富盈酒店开业(试营业)。2018年12月27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移交竣工图及资料。2019年4月12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报送结算资料。郑中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11月18日向富盈酒店发出《联系函》和《律师函》,要求富盈酒店及时支付工程款,但富盈酒店拖延结算和付款,郑中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2020年4月,被申请人郑中公司向一审法院对总价包干外的工程造价申请鉴定,后双方对签证增量工程的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确认签证增加工程量为593352.92元,郑中公司撤回该部分鉴定申请。2020年9月16日,郑中公司向一审法院再次提交鉴定申请,请求对“广安富盈铂尔曼酒店装修工程”中二期纳入一期装修面积进行测绘鉴定。一审法院组织双方选定鉴定机构时,因郑中公司与富盈酒店已就二期纳入一期装修面积达成一致,共同确认为2537.05㎡,故郑中公司撤回此次鉴定申请。一审法院还查明,对案涉装修工程的结算金额,根据合同约定,一期含税总价102555825元,二期含税总价56558812.5元,一、二期含税单价3750元/㎡。双方确认增加签证工程价款593352.92元,双方确认二期纳入一期施工部分面积为2537.05㎡,该部分价款应为3750元/㎡×2537.05㎡=9513937.5元,故郑中公司已完工程价款应为102555825元+593352.92元+9513937.5元=112663115.42元,富盈酒店实际付款77366475.77元,尚欠郑中公司工程款35296639.65元。根据合同对质保期的约定,装修工程质保期两年(占结算价4.5%的质保金应为112663115.42元×0.045=5069840.19元),防水工程质保期五年(占结算总价0.5%,该部分质保金应为112663115.42元×0.005=563315.58元),装修工程质保期于2020年11月22日到期,质保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12月10日)无息退还质保金(结算价的4.5%)。一审法院另查明,2020年5月8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并重新核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郑忠(执行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03657。2019年12月30日,一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郑中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9)川财保11号民事裁定,冻结富盈酒店三个银行账号(以********.59元为限)。2020年5月25日,一审法院根据郑中公司诉讼保全申请以(2002)川16民初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广安市广安区牌坊路61号广安富盈国际会议中心酒店1-1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201708280001141,建筑面积58477.94㎡,以37776236.59元为限)。后富盈酒店以法院超标的查封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复议,郑中公司以冻结的银行账户将到期为由申请续冻。2020年10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川16民初9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富盈酒店除基本账户外其他两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37776236.59元为限)。两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321706.10元。郑中公司为此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郑中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和进度工程款及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3.郑中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及其利息是否应当支持;4.郑中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应当支持;5.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存在,违约责任应当如何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郑中公司具有建筑装饰装修的主体资格,故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应属有效。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结算给付及郑中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经郑中公司装修后,于2018年11月14日移交富盈酒店,并经富盈酒店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此后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依约移交竣工资料和结算书,富盈酒店应按约与郑中公司办理结算并支付尚欠工程款,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虽富盈酒店辩称郑中公司提交竣工资料不全,不具备结算条件,但不影响郑中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结算的诉请。1.郑中公司应得工程款。总工程包括合同约定一期装修工程、二期纳入一期装修的工程和签证增加工程,故合同总价款应为102555825元+593352.92元+9513937.5元=112663115.42元。富盈酒店实际付款77366475.77元,尚欠郑中公司工程款35296639.65元。2.工程质保金的扣除及给付。双方合同约定,2020年11月22日,装修工程4.5%的质保金5069840.19元到期,富盈酒店应在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给郑中公司。合同总价0.5%的防水工程质保金为563315.58元,应于2023年12月10日支付给郑中公司。3.合同约定的进度款、工程尾款的给付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承担。(1)合同约定酒店开业7个工作日应给付工程款总价的10%,即10255582.5元(根据郑中公司的诉请)。因此,富盈酒店应于2018年12月5日给付郑中公司10255582.5元。如果富盈酒店在此日期前未付应承担相应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利息从2018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因2018年12月27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移交了竣工资料、2019年4月12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报送了结算资料,根据合同约定,富盈酒店应于6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款,故工程欠款应于2019年7月10日支付,该日期后富盈酒店应向郑中公司承担相应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因此,富盈酒店应向郑中公司支付29663483.88元(已扣除5%质保金)本金及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利息从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2020年12月10日止,该日期后应以总额34733324.07元(含应退还的4.5%装修工程质保金,质保期内如无质量问题,应全额退还该部分质保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防水工程0.5%的质保金在质保期内如无质量问题,应全额退还质保金,即应于2023年12月10日由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退还563315.58元。4.富盈酒店主张的应扣除款项。(1)富盈酒店主张郑中公司用料质量不达标,合同约定应使用A级材料,而郑中公司使用C级大理石380㎡,B级瓷砖1200㎡,应减少价款74788.32元。郑中公司关于大理石未分等级的答辩与其举证使用厂家C级大理石的证据相矛盾,一审法院对富盈酒店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2)富盈酒店主张为郑中公司垫付的水电费106065.49元应予扣除。因富盈酒店无支付依据且与郑中公司电表移交记录记载的内容相矛盾,故一审法院对富盈酒店该项扣除主张不予支持。(3)富盈酒店主张应扣除为郑中公司定购月饼款4675元。因该月饼定购款无郑中公司接收人签字也无支付依据,一审法院对富盈酒店的该项扣除主张不予支持。(4)富盈酒店主张因郑中公司施工出现死亡事故,应扣除郑中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费1772164.66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富盈酒店举示的证据为四川省住建厅2017年8月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案涉合同2016年12月签订。郑中公司在投标本项目时对该项费用报价不详,且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单价包干,合同只对施工提出要求但未约定出现安全事故应扣除安全施工费。实际履行中,郑中公司已经全额赔偿工伤损失,富盈酒店未遭受实质性损失,故一审法院对富盈酒店的该项扣除主张不予支持。(5)富盈酒店主张应扣除的其他六项款项共计734224.82元,包括:郑中公司未提供客房晾衣绳应扣除工程款19445.31元、擅自将客房防盗扣变更为防盗链应扣除工程款3294.82元、雪茄吧自动门未安装自动感应装置应扣除工程款13914.82元、酒店大堂至日料餐厅楼梯扶手未施工应扣除工程款30429.73元、二层宴会厅LED大屏后扪布饰面及墙面基层板、墙面基层骨架未施工应扣除工程款167140.17元、郑中公司提供的艺术品与报价清单不符应扣除工程款5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该六项费用,富盈酒店只提供了现场照片和郑中公司投标时的各单项报价清单,不能证明郑中公司未履行以上项目的装修安装义务,也不能证明郑中公司履行内容与酒店移交验收清单记载的内容明显不符,加之富盈酒店对酒店投入使用已近两年,故一审法院对富盈酒店的该六项扣除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郑中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及其利息问题。根据合同约定,2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应在结算后随工程尾款一并返还,即富盈酒店应于2019年7月10日将该款返还给郑中公司。该日期前未返还应计算该项资金的占用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郑中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应予支持。虽然富盈酒店购买后未取得产权,但办理了购买登记,具有准物权性质,故郑中公司主张对其装修价款的本金就装饰装修部分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存在,违约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富盈酒店主张,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由于郑中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品牌施工,工程结算中应扣除20%价款作为郑中公司承担的违约金;通用条款违约责任中约定工期每逾期一天按3000元承担违约金,郑中公司应承担违约金为21828165元(其中延误工期439天违约金为1317000元,变更材料厂家品牌违约金20511165元)。关于郑中公司装修是否延误工期问题,合同约定一期装修270日(从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8月30日),实际完工日应为2017年9月4日,装修交付验收日期为2018年11月14日,工期延长434日。因存在工程变更签证的工程量和二期纳入一期装修的事实(增加工程价款约1010万元),相应工期应当予以顺延。根据增加工程价款与总价款的比例和装修增加签证工程的复杂性计算,一审法院酌定合理延长工期45天。从郑中公司施工期间发给富盈酒店的函件看,2017年4月10日,郑中公司函告富盈酒店,因公区未能确定设计图纸,施工场地未全面移交导致工期延长45天;2017年5月6日,郑中公司函告富盈酒店,因客房、公区消防、空调、弱电等未按原施工计划(2017年3月16日)完成,影响郑中公司施工进度53天;2017年6月12日、7月12日郑中公司函告富盈酒店,因富盈酒店5月24日暂停公区一层康体中心和会议室施工,致使郑中公司停工49天;以上合理延长工期192天。富盈酒店对郑中公司的函件未回复,应当视为认可郑中公司所发函件关于工期延误的内容,故郑中公司工期实际延误242天(434天-192天),按合同约定郑中公司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3000元/天×242天=72.6万元,对富盈酒店主张的超出该部分延误工期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郑中公司虽举示2017年7月26日、2018年1月25日、3月20日、5月4日的函件,拟证明因多区域烟感未完成、玻璃幕墙未完善、消防未完工、多处漏水、交叉施工等影响郑中公司施工进度,致郑中公司窝工、半停工、工期延误,但上述函件未明确延误工期的时限,对其主张的未延误工期,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郑中公司未按约定厂家品牌使用材料、设施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虽然郑中公司存在用材等级比约定等级低的问题,但一方面其向富盈酒店承担了相应价差损失,另一方面,装修过程中郑中公司用材均经过富盈酒店签字认可,变更材料也经过富盈酒店的审核同意,且所用材料均有相应品牌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故对富盈酒店主张郑中公司应承担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材料品牌扣款20%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郑中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笫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川16民初9号民事判决:一、由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8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由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9588695.56元及利息损失(已扣除5%质保金和材料价差款74788.32元,利息的计算从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由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退还质保金5069840.19元;四、由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2万元并承担相应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五、郑中公司对判决第二、三、四项的本金就富盈酒店享有房产(广安市广安区牌坊路61号广安富盈国际会议中心1-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201708280001141)的装修部分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72.6万元;七、驳回郑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项的给付义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72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2264元,由富盈酒店负担。郑中公司与富盈酒店均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郑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由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9663483.8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29663483.86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为“由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质保金5069840.1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5069840.19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上诉费由富盈酒店承担。(上诉请求要求改判增加金额为800788.32元)。富盈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郑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郑中公司负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中,富盈酒店除认为“验收合格发生在诉讼中、一审判决遗漏事实以及二期纳入一期施工工程价款金额为9513937.5元的结果和计算方法存在错误”外,双方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对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郑中公司的上诉主张是否成立(包括:1.郑中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2.应否从工程款中扣除大理石价差、具体金额及依据;3.应否支付质保金的利息);二、富盈酒店的上诉主张是否成立(包括:1.一审判决郑中公司支付违约金是否属于程序严重违法;2.应如何计算工程结算价款;3.是否存在逾期付款,其责任及起算时间应如何认定;4.关于是否存在工期延误以及延误时间和责任的认定问题;5.郑中公司应否承担变更材料品牌的违约责任;6.郑中公司应否支付水电费;7.郑中公司应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关于郑中公司的上诉主张是否成立问题。关于郑中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本案中,富盈酒店未提出反诉,一审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并判决“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72.6万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关于应否从工程款中扣除大理石价差、具体金额及依据问题。二审法院认为,2017年1月22日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郑中公司提供的大理石须按A级板执行。如果工程需要变更材料须经富盈酒店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变更。本案中,富盈酒店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建筑材料报审表》,拟证明郑中公司未按约使用主材,擅自变更品牌、厂家,以次充好,应承担装修总价20%的违约金。同时提交了酒店装修应扣除金额的说明和郑中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补充说明。对此,郑中公司一审质证认为,富盈酒店如果主张不同厂家的价差,应证明实际的价差金额,根据应扣款《补充说明》,其主张的大理石、瓷砖减少的价格是74788.32元,与其主张的20%的违约金相差甚远。郑中公司未否认其变更使用主材的事实,仅认为具体金额与富盈酒店主张的违约金相差甚远,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富盈酒店所测算的减少的价格金额与实际的金额相差甚远,二审中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据此,根据双方一审证据及本案的客观事实、当事人的主张和双方陈述,一审认定郑中公司使用C级大理石380平方米和B级瓷砖1200平方米,与双方约定用料不相符,而富盈酒店经过测算,该项价款相应减少了74788.32元并无不当,郑中公司该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应否支付质保金的利息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富盈酒店在相应的保修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相应质量保证金。该约定表明双方约定无息退还,且对退还质保金未约定逾期利息,故一审判决不支付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郑中公司该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富盈酒店的上诉主张是否成立问题。关于一审判决郑中公司支付违约金是否属于程序严重违法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和判决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富盈酒店上诉主张一审程序严重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其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应如何计算工程结算价款。二审法院认为,《装修合同》第五条约定一、二期含税总价分别为102555825元、56558812.50元,合同附件2约定按面积每平方米的含税单价为3750元。结合双方在诉讼中已就二期纳入一期的部分装修面积达成一致,共同确认为2537.05平方米,以及双方确认的签证增量工程价款593352.92元,郑中公司已完工程价款应为112663115.42元,一审判决认定正确,予以维持。富盈酒店认为,含税单价是综合平衡推算出的价格,工程价款应按照郑中公司的投标报价金额下浮6.03%,但双方签订合同并无上述约定,富盈酒店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存在逾期付款,其责任及起算时间应如何认定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专用条款第六条约定,富盈酒店在酒店开业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合同工程总价的10%,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工程结算总价的95%(含已付款)。专用条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富盈酒店在收齐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资料必须一次提供,不得补充结算资料,郑中公司补充的结算资料,富盈酒店一律视为无效文件。该约定表明,双方约定了明确的付款时间点,开具发票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富盈酒店不能以郑中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对抗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主要义务,富盈酒店未按约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根据双方上述约定中的时间节点认定利息起算时间正确,予以维持。富盈酒店称增量工程存在争议导致逾期付款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报送结算资料,富盈酒店应于6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支付结算尾款。2019年4月12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报送结算资料,富盈酒店应按约于2019年7月10日审核完毕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据此,一审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本案客观事实认定富盈酒店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富盈酒店主张不存在逾期付款且不应支付欠款利息的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存在工期延误以及延误时间和责任的认定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富盈酒店上诉主张郑中公司应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如前所述,富盈酒店未提出反诉,故该项争议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不应在本案中处理,据此,对富盈酒店该项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作处理。关于郑中公司应否承担变更材料品牌的违约责任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装修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郑中公司提供的大理石须按A级板执行。如果工程需要变更材料须经富盈酒店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变更。本案中,富盈酒店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建筑材料报审表》,结合本案工程施工的客观事实,表明郑中公司使用变更材料之前已按约报经富盈酒店同意后才用于了工程施工,故一审判决认定郑中公司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富盈酒店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郑中公司应否支付水电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富盈酒店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106065.49元项下的水电费系因郑中公司使用产生的费用,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对106065.49元水电费约定由郑中公司支付,富盈酒店称已发函催收,但其并不是收费义务主体,无权收取该费用,故富盈酒店上诉要求郑中公司负担该费用缺乏依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郑中公司应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的规定,二审庭审中,郑中公司答辩称案涉的房屋没有进行不动产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但富盈酒店已经就案涉房屋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且在房产交易部门备案,既已具有准物权性质。本案中,郑中公司主张富盈酒店对所涉房屋已具有准物权性质与其答辩称案涉房屋未进行初始登记相矛盾,且郑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富盈酒店已将案涉房屋进行首次登记,且已首次登记在富盈酒店名下,故郑中公司主张富盈酒店对案涉房屋具有准物权性质并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依据,一审判决认定郑中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富盈酒店该项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郑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富盈酒店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于2021年7月3日作出(2021)川民终37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初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初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三、驳回郑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项的给付义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72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2264元,由富盈酒店负担23万元,郑中公司负担22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71.88元,由富盈酒店负担22.5万元,郑中公司负担14071.88元。本院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富盈酒店围绕再审请求依法新提交了六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再审申请人富盈酒店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是2份《工作联系函》及签收记录、郑中公司结算资料缺失内容汇总,拟证明郑中公司递交的结算资料缺失严重,导致富盈酒店无法结算,付款条件不成就,不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第二组证据是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开具的84张增值税发票、20张付款凭证和《工程款发票开具情况与支付情况表》,拟证明已付工程款均按照“先票后款”的方式支付,由于郑中公司未开发票,富盈酒店付款条件未成就。第三组证据是富盈酒店支付水电费的银行转账回单,拟证明应从工程款中扣除水电费106065.49元。第四组证据是郑中公司一期和二期工程投标报价总价及清单,拟证明《装修合同》约定的单位面积工程款系在郑中公司报价基础上下浮6.03%确定,二期工程由于未完工不应按照综合单价3750元/㎡×面积计算,应以郑中公司投标报价各分部分项单价×各分部分项实际工程量再下浮6.03%计算。第五组证据是3份《工程联系函》、电子邮件截图、EMS邮递单及郑中公司官网网页截图,拟证明郑中公司移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保金不应退还。被申请人郑中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第一组证据不予认可。郑中公司无法提交《工作联系函》所载缺失结算资料的原因是富盈酒店不配合,且一审中双方已就工程量达成一致,缺失资料不影响结算。郑中公司结算资料缺失内容汇总是富盈酒店在合同附件清单上的备注信息。第二组证据不是新证据,但对发票与付款凭证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工程款发票开具情况与支付情况表》中水电费、月饼款抵销110304.74元数据不认可,对其他数据认可。第三组证据不是新证据,但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由于工程存在多方施工,该证据无法证明所付水电费为郑中公司使用水电产生的费用。第四组证据不是新证据,对其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该投标文件仅是双方协商的过程性文件,工程价款应以最终签订的《装修合同》为准。对于第五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可以证明郑中公司已经履行维修义务,且该证据所载问题为常见情况,进行日常养护即可。对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富盈酒店认为应补充《装修合同》第5条第7款、第8款、第12款,第6条第6款、第7款,第10条,第12条第3款,合同附件四和附件五的内容。富盈酒店开业时间应以正式开业时间2019年2月23日为准。2018年12月27日,郑中公司并未交齐竣工图及资料。2019年4月12日,郑中公司并未向富盈酒店报送完整结算资料。《装修合同》并未约定富盈酒店应于6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支付结算尾款。富盈酒店未拖延结算和付款。法院应补充查明,双方对签证增量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双方对二期纳入一期部分装修面积达成一致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防水工程与装修工程质保期应分别于2021年2月22日和2024年的2月22日到期,返还日期应分别为2021年的3月12日和2024年的3月14日。关于富盈酒店主张的原审应补充查明《装修合同》部分条款,本院认为,相关条款已在《装修合同》载明,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和已查明事实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清楚。对上述新的证据的认定和富盈酒店异议的事实,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论述。本院对一、二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富盈酒店再审审理期间新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否审理;2.富盈酒店能否以郑中公司未开具发票、提交结算资料不完整为由拒绝付款;3.二期纳入一期工程结算价款如何确定及工期延误违约金、更换材料违约金、水电费、月饼款应否从工程款中扣除;4.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5.二审判决是否重复计算了进度款利息。本院再审认为,案涉《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郑中公司具有建筑装饰装修主体资格,原审认定合同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富盈酒店再审审理期间新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否审理问题。在本院再审审理期间,富盈酒店变更其再审请求为“撤销二审判决,驳回郑中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本案为再审审理案件,富盈酒店在本院再审审理中再行变更再审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再审仍以其申请再审时的请求为准,对其新增加的再审请求不予审理,对其针对新增加的再审请求而提交的《工程联系函》、电子邮件截图等质保金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也不予审查。关于富盈酒店能否以郑中公司未开具发票、提交结算资料不完整为由拒绝付款问题。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已查明,案涉工程经郑中公司装修后已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富盈酒店,富盈酒店验收合格后已投入使用。2018年12月27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移交竣工图及资料。2019年4月12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报送结算资料。《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富盈酒店在收齐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依据上述约定,富盈酒店在收齐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而郑中公司已于2019年4月12日向富盈酒店报送结算资料,富盈酒店应于2019年7月10日审核确认结算款并向郑中公司支付工程款。富盈酒店提交的《工作联系函》等虽载明郑中公司提交的部分材料无酒店工程部和监理单位签字、艺术品变更方案及清单缺失、部分材料无合格证,但以上问题不影响富盈酒店办理整体工程结算。《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四款虽约定“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当期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但由于富盈酒店未依约在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导致后续工程结算办理手续无法推进,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7月10日富盈酒店审核确定工程款条件成就,并无不当。根据《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六款的约定,在富盈酒店支付相应款项前,郑中公司须向富盈酒店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富盈酒店有权拒付任何款项。但是,从富盈酒店提交的已付款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来看,双方历次收付款过程中,富盈酒店和监理单位先审核确定工程款,然后再由郑中公司开具发票。郑中公司未开具后续发票的原因是富盈酒店未审核确定郑中公司的请款金额,故富盈酒店以“先票后款”约定为由拒不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原审认定富盈酒店应按约于2019年7月10日审核完毕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维持。关于二期纳入一期工程结算价款如何确定及工期延误违约金、更换材料违约金、水电费、月饼款应否从工程款中扣除问题。本院再审认为,郑中公司已经履行《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义务,富盈酒店应依约向郑中公司办理结算并支付相关工程款。《装修合同》第五条约定一、二期含税总价分别为102555825元、56558812.50元,合同附件二约定按面积每平方米的含税单价为3750元。结合双方在原审诉讼中已就二期纳入一期的部分装修面积达成一致,共同确认为2537.05平方米,二期纳入一期装修工程结算价款为9513937.50元。原审诉讼中双方又确认签证增量工程价款593352.92元,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郑中公司已完工程价款为112663115.42元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本院再审审理期间,富盈酒店举示了郑中公司一期和二期工程投标报价总价及清单,认为二期纳入一期工程造价不应按照综合单价3750元/㎡×面积计算,应以郑中公司投标报价各分部分项单价×各分部分项实际工程量再下浮6.03%计算。本院认为,《装修合同》并无上述约定,富盈酒店的该项再审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在本案二审期间,富盈酒店就曾上诉提出郑中公司应承担延误工期、更换材料违约责任的主张。因延误工期违约金请求具有独立给付内容,富盈酒店如主张应以反诉方式提出,但原审中富盈酒店并未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对其该项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装修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郑中公司提供的大理石须按A级板执行。如果工程需要变更材料须经富盈酒店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变更。原审已查明,郑中公司使用变更材料之前已按约报经富盈酒店同意,故原审判决认定郑中公司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富盈酒店再审主张扣除为郑中公司垫付的水电费106065.49元,为此,富盈酒店提交了支付水电费的银行转账回单。但经本院审核,上述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该笔水电费系因郑中公司使用产生的费用,故其该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富盈酒店再审主张扣除为郑中公司订购月饼款4675元,因该月饼订购款无郑中公司接收人签字也无支付依据,本院亦不支持。原审已查明,富盈酒店已付工程款77366475.77元。因此,原审在已完工程价款112663115.42元基础上扣除已付款77366475.77元、5%工程质保金和大理石差价款74788.32元后,认定富盈酒店欠付郑中公司工程款29588695.56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问题。根据上述分析,富盈酒店应于2019年7月10日审核确认结算款并向郑中公司支付工程款29588695.56元,因其未按期支付该笔工程款,一、二审法院认定自2019年7月10日起计算富盈酒店欠付工程款29588695.56元的逾期利息,依法有据。依据《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三款的约定,“酒店开业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合同工程总价的10%。”在合同未明确酒店开业不包括试营业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以富盈酒店试营业时间2018年11月23日为基准,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算进度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利息,亦无不当。根据郑中公司主张,一、二审法院认定2019年8月19日前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二审判决是否重复计算进度款利息问题。富盈酒店再审主张,二审判决重复计算进度款10255582.50元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郑中公司对此表示认可。经本院核实,二审判决关于欠付工程款29588695.56元利息的判项已包含进度款10255582.50元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富盈酒店和郑中公司也均认可二审判决重复计算进度款10255582.50元利息,二审判决第一项关于10255582.5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内容错误,本院将该判项依法纠正为“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进度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10255582.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9日止)”。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除对富盈酒店关于原审重复计算进度款利息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外,对富盈酒店的其他再审请求均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373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初9号民事判决;二、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进度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10255582.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9日止);三、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9588695.56元及利息损失(已扣除5%质保金和材料价差款74788.32元,利息以29588695.5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四、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5069840.19元;五、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六、驳回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项的给付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72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2264元,由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30000元,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71.88元,由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25000元,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71.8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9月2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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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场三大定律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作者丨王东京来源丨《与官员谈中国改革》牛顿说:把简单的东西复杂化,可以发现新领域;把复杂的东西简单化,可以发现新定律。我们分析官场,如果能把缤纷复杂的官场现象,化繁就简,做一些归纳与提炼,那么就会看到,中国官场存在着三个带规律性的事实,笔者称其为「官场三大定律」。第一定律地方越穷,人们越想做官倘若从现象观察,人们不难发现一个事实:就是地方越穷,想做官的人越多。比如北方经济不如南方发达,北方人就比南方人喜欢做官;内地经济赶不上沿海,内地人则比沿海人喜欢做官;中国经济落后于美国,故中国人普遍比美国人喜欢做官。最近几年,国内不断有买官的事在媒体曝光,也有不少人被罢官判刑。如读者细心,留意一下案发地点,这类案件,都差不多发生在贫穷省份,或者是发达省份的贫穷地区。贫穷地区何以频频出现买官呢?经济学的解释是:一定局限条件下的经济人本性。经济学讲经济人,有两层含义:一是说人是理性的;二是指人是自私的。既然人是自私的,必定要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既然人是理性的,就一定会寻求在局限条件下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办法。比如贫穷地区,人们收入低,投资没本钱,做生意没市场。所以要改善自己,就得与政府扯上关系。因为这些地方,国有经济比重高,而国有经济由政府管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不进政府的门,成不了政府的人,政府的餐桌上没你的饭碗,国家的大锅饭肯定与你无缘。我曾听朋友讲过一个笑话。说是春节期间,有一四川民工南下打工,由于人多拥挤,不小心打破了火车上的玻璃。列车长让他赔,他说,火车是国家的,国有资产是全民资产,也有我一份,国家的东西我什么都不要了,就要现在这块玻璃,打破了也就不赔了。可列车长说,这块玻璃不是你的,弄坏了还得赔。此事是否当真,笔者无从查考,但它至少说明了一个道理,国有资产说起来是全民资产,但平头百姓却没有支配权。国有经济,实际上是政府所有制经济,政府所有的东西,都是由官员支配的。设想一下,如果打破玻璃的不是那位民工,而是铁道部门的某位局长,列车长会让他赔吗?也许列车长解释说,民工乘车是因私;局长乘车是因公。既然因公是一种特权,损坏东西可以不赔,你说谁不愿去因公呢?所以贫穷地区人们想当官,多半是看透了当官与国有经济的特殊关系。人要生存,每天都得吃饭,民以食为天嘛!别看吃饭是平常小事,可当不当官,吃法也大有不同。老百姓上饭店吃饭,肯定得自己出钱,可当官的吃了大餐,通常是拿了发票,回单位报销的。有一次我陪一个国内代表团到美国访问,吃完饭后,我们管餐厅服务员要发票,服务员却不知发票为何物,待他们找来老板,我们向他解释,说我们在你这里吃了饭,要开发票回国内报销,餐厅老板听了大惑不解。他问:你们不是为自己吃饭吗,为什么要公家付费呢?显然外国人是不懂中国国情,在我们中国,老百姓才为自己吃饭,一旦当上官,就变成国家干部,吃饭就是为国家吃了,所以得由国家买单。不仅吃饭如此,坐车也一样。老百姓出门,得自己掏钱挤公交车;一般干部,可以让单位派车,官大一点的,可以有专车。总之,只要当上官,像吃饭坐车一类的事,都可由公家付费。就冲着这一点,你说贫穷地区想当官的人能不多吗?时下人们想发横财,无非是两个路径:一是违法经营,如走私贩毒;二是行政垄断,以权谋私。第一个办法,虽有暴利,但利大风险也大,若有闪失,就会人财两丢。这种掉脑袋的事,非虎豹之胆的人不能为也;而行政垄断则不同,大权在握,呼风唤雨,赚起钱来堂而皇之。像过去价格双轨制时,利用内外价差渔利,不知养肥了多少人。而前些年靠批地皮、倒批文,一夜暴富者,也为数不少。老百姓管这些人为「官倒」,为什么叫「官倒」?因为像批地、倒批文这种营生,没有官位,手中无权,定然是倒不成的。所以贫困地区有人说:要想富,当干部,不种地来不养牛,大笔一挥成了暴发户。既然当官能无本生利,大家看在眼里,明在心头。尤其是贫穷地区,人们发财无门,可又穷则思变。故千军万马往官道上挤,也就在情理之中了。第二定律实权越大,通常难做大官但凡做官,都会有权,但所处位置不同,权又有虚实之分。有的位高权虚,有的位低权实。比如,同是机关的处长,有人管钱管物管人,有人只管上传下达,分发文件。若是不同的部门,处长实权抵不过科长,更是司空见惯。当然,这里讲的实权,是特指财权、物权、人事权。经济学研究定律,必须从普遍事实中加以提炼。若就一般性而言,官场确实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年轻时实权大的,往往难当大官。为什么呢?经济学的第二假定,叫资源稀缺假定。如果从经济学角度看,实权也是一种稀缺资源,实权越大,就越稀缺。市场上稀缺的东西,想得到的人就很多。用行话说,叫做供不应求。既然是供少求多,比起一般岗位来,竞争自是激烈得多。所以当官有了实权,就会有人惦记,有羡慕的,有嫉妒的,有求你的,也有恨你的,还有不少则是想取而代之的。所以握有实权的人,除非你钢铸铁打,滴水不漏,不然稍有不慎,遭人算计,阴沟里也会翻船。要是工作中再有个三长两短,被人抓了把柄,不仅升官无望,就连现在的职位,也是凶多吉少,去日不多也。对实权越大通常难做大官的现象,经济学还有一种解释:就是民主失灵。政治市场的选择,通常奉行的是多数通过规则。比如选某人当处长,必须有多数人赞成才行。从理论上说,「多数通过」无可非议,它比一个人乱点鸳鸯谱,不知要强过多少倍。但难点在于,什么叫「多数通过」?经济学讲多数,至少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即少数人中的多数与多数人中多数。还是以选处长为例,倘是由三个局长(一正两副)决定,则「多数」是两人;若是由全机关人员选举,「多数」可能是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要知道,局长选人与一般干部选人,角度会有不同。局长选出的处长,与普通干部选出的处长,大有可能不是同一个人。如果以局长们的选择为准,虽然也是多数通过,但结果却不能代表全局多数人的意志,所以民主在这里就失灵了。正是这种少数人选人,使得握有实权的年轻干部,往往难做大官。假设某处长,管着工程发包。工程发包,是让许多人垂涎欲滴的事,想插手的自然很多。如此一来,那些比处长官大的,就可能写条子,给处长介绍工程队。处长手里一个工程,也许要收20个条子,僧多粥少,如何是好呢?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处长只能权衡利害,把工程包给某重要领导介绍的工程队。可是,处长讨好了一个领导,却得罪了19个上司。将来开会研究他的提拔时,一个人赞成,19个人反对,结果会是什么情形,人们可想而知。再有,那些官大的写条子,没官的呢?想接工程就得送票子。即使这个处长不收礼,100人送钱,拒绝了99个,而其中一个是丈母娘介绍的,就收下了。可不料东窗事发,结果被人告到纪检委,纪检部门办案,不是看你拒贿多少次,而是看你有过受贿没有,是一票否决。哪怕是一次,该撤职的就得撤职,该法办的就得法办,法纪无情嘛。所以年轻的实权干部当大官,成功的概率只有1%,而失败的概率是99%。读者如若不信,可以看看你所了解的官员,那些仕途通达的,是不是不少都是共青团出身,或是那些年轻时实权不大的人。为何共青团出身的干部进步快,因为共青团不管钱管物,要想办成一件事,得左右协调、上下周旋,所以工作能力都比较强;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实权,人家既不找你批项目,也不管你要资金,所以得罪的人不多,行贿的人更少。这样升迁的机会,反而比起实权干部来要多得多。第三定律好人,未必就是好官这里讲的「好人」,有特定的含义,即大家都说他「好」的人。有句俗语形容这种人,叫「好好先生」,也是毛主席曾批评过的那种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人。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好好人,不乏存在。在领导看来,缺点不明显;在群众眼里,印象也不坏,所以这些人做起官来,大多春风得意,平步青云。其实,这样的「好人」,却未必是一个好官。因为当官,本身就是一种责任。履行职责就得办事,可一旦办起事来,就没有不得罪人的。办好事要得罪坏人,办坏事要得罪好人,只有那些无所事事的人,才什么人也不得罪。像寺庙里的菩萨,好人坏人都要烧香,为什么?因为人们想升官发财,希望菩萨保佑;而菩萨呢,则是啥事也不做,所以不会得罪任何人。要是菩萨真能提拔某人当官,或帮某人发财,那些没有升官发财的人,没准也会写菩萨的告状信。所以菩萨能得万人景仰,众生朝拜,玄妙在于他从不办具体的事。我们共产党的干部,总不能当菩萨吧?假如你要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要打击假冒伪劣,那么那些制假贩假的,就会对你恨之入骨,恨不得半夜里去扒你家的祖坟。倘若你办了坏事,损公肥私,好人又饶不了你。因此要做「好官」,就要做好事,不得罪好人,但同时要敢于得罪坏人,得罪的坏人越多,说明你当官就越称职。可问题也就出在这里,时下做官,要看民意。可「民意」是一个复合概念,人上一百,心态各异。那些敢做事的好官,只要做事,保不准就会得罪什么人。尽管这些人不一定是坏人,但利益所系,必是如此。俗话说,众口难调,五个指头伸出来,也不一般齐。同一件事情,由于人们利益不同,有人说好,就有人说坏。若是搞起民主测评来,做事的,就往往比不过那些不做事的。站在经济学的角度看,这又是另一种民主失灵。所以人们选官,既要民主,但又不能迷信民主;要看选票,但又不能只比选票。正确的办法应是,坚持多数人选人与「多数通过」规则,并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我们的社会,毕竟好人是多数,坏人是少数。如有70%选民通过,就已是一个好官;相反,如果有了100%的选票,也许此人是一个「好人」,但作为一个官,就要大打折扣了。不难想见,如果我们能在民主集中制的指导下,能把多数人赞成的人选出来,并委以重任,官风必能大变。这样一来,过去那些八面玲珑、只谋人不谋事的人,就没了市场;而那些刚正不阿、敢为老百姓办事的人,也没了后顾之忧。其实,人非神仙,怎能无过?因此要容许干部犯错误。尤其现在改革时期,好多事情前无古人,我们不得不摸着石头过河。既然是靠摸石头过河,就得允许有闪失。不然求全责备,谁敢开拓创新呢?现在确实有些人,自己无所作为,却总在背后指手画脚,这个不行,那个不对,但究竟如何办好,他又不出手。倘大家都如此,光说不练,那么我们的事业靠谁去推动呢?中国的改革,历来服从一个规律:突破在地方,规范在中央。农村改革如此,企业改革也如此。倘若当初改革不准试验,只能包对不错,中国的改革断不会有今天的局面。经济学不反对你做「好人」,但发展经济,却需要的是好官。我们的分析证明,好人未必就是好官,所以笔者的建议是:为了国家的强盛,事业的勃兴,最好不要让「好好先生」当官。我这里所论中国官场三大定律,是经济转轨时期的一种客观存在。要解决这些问题,唯一的办法,是深化改革。如逐步改革审批制,缩短国有经济的战线,取消公款消费,人们的官本位意识必能淡化;进一步完善民主机制,强化权力制衡与监督,有实权的年轻干部,也能当大官;而如果让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并贯彻民主集中的原则,不让碌碌无为的人做官,则党风政风,可以焕然一新矣!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2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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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湖南省财政厅厅长刘文杰刚刚意外去世,或涉刑事案件(附警方最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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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 上午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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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退休以身份证年龄还是档案年龄为准?最高院一槌定音!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慕容博,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1969年12月,慕容博应征入伍。慕容博个人档案最先记载出生年月为《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及《政治审查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年月1954年4月29日。1975年3月慕容博退伍,同年6月安排在九江市某酒厂工作,后调入市广播电视局、市电视台工作,2014年退休前系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职工。慕容博《入团申请书》、《退伍军人证明书》、《安置落户介绍信》、第一、二代《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户口簿》及相关考核评审表中的出生年月均记载为1955年4月或1955年4月29日。慕容博应征入伍前的户籍档案材料及出生证材料均未查寻到。2014年4月22日,慕容博所在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递交了慕容博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2014年4月23日,公司向人社厅相关部门递交了慕容博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A4—1)。2014年4月28日,慕容博接到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及公司的《退休审批表》等决定、通知。慕容博不服,认为其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14年6月21日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书,维持人社厅在办理慕容博退休和养老金时对慕容博出生时间的认定,并以此作出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慕容博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014年12月22日向南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中级法院: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退休年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具有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的行政职权。慕容博的第一代身份证记载年龄虽为1955年4月29日,但该身份证签发日期为1987年10月,而慕容博的档案形成于1969年12月。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上述《通知》虽然是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但人社厅比照此《通知》中相关规定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该《通知》至今有效。因此不应认定人社厅在本起退休审批中适用法律错误。人社厅相关部门在审批中程序不规范,但审批结果并无不妥。慕容博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一审法院遂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慕容博的诉讼请求。慕容博不服该判决,上诉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一审判得没错,人社厅认定的退休年龄没问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职责范围内对确定职工退休相关问题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对该办法的具体应用解释,与上位法并不相抵触,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应承认其效力。人社厅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发现慕容博的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及《政治审查登记表》上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4年4月29日,是其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其他材料记载的均为1955年4月29日。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社厅认定慕容博退休起算时间为1954年4月29日并无不妥。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2015年6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申请再审:人社厅对我出生日期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最高法院要为我做主啊!慕容博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或发回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人社厅对我出生日期的认定适用法规错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法定退休年龄)等法律、法规。2.人社厅对我出生日期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在适用证据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非本人填写,不代表申请人主观意愿,由我承担责任和后果明显有失公正。3.人社厅在《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中更改我的出生年月属擅自变更公民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行政法关于“有授权则有行政,无授权则无行政”的基本原则。据此做出的“正常退休”审批决定,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4.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发(2010)28号文第三条规定:“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做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未列入人社部公布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因此,已不能做为行政管理依据。最高法院: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最高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慕容博申请更正其档案中出生日期的冲突记载,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至于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清理对象是规章,劳社部发(1999)8号文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务院规章清理的范围,慕容博认为劳社部发(1999)8号文没有上位法依据、系被国务院清理的规章属于无效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中对退休起算时间的规定是为规范确定职工退休时间,在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并不是确认其身份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不抵触。故人社厅认定慕容博退休起算时间为1954年4月29日并无不妥。人社厅作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具有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的行政职权。慕容博的退休经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人社厅审批,符合职工退休审批程序规定。故慕容博申请再审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慕容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慕容博的再审申请。案号: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877号(当事人系化名)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9月20日 上午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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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交警却答复“无法确认驾驶员有哪些驾驶行为不按规范行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该事故现场草图及现场勘察笔录,没有显示该省道的的宽度、形制,也没有确定死者及事故车辆在公路中的具体位置,只表明了距北侧路肩的距离。该责任认定书系在没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车速,没有出示相关限速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李某国“不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负主要责任”。本案在本院第一次审理过程中,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李某国哪些驾驶行为不规范、不安全。检察机关调取了2017年12月7日衡水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原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答复为“无法确认李某国有哪些驾驶行为不按规范行使”,与之前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理由相矛盾。综上,李某国驾驶的货车,案发时车速为61-64公里每小时,虽超过每小时60公里的限速,应负交通事故责任,但认定其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存在问题;李某国称其不负该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李某国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交警却答复“无法确认驾驶员有哪些驾驶行为不按规范行使”?案件索引一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1102刑初62号二审: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刑终388号裁判要旨关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一、该认定书于2017年4月28邮寄送达给李某国,李某国不服,随后提出对该次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申请,在复核申请期间,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了被害人亲属提起的纯民事诉讼,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终止了复核。桃城区人民法院以纯民事案件对本案的受理,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该院又没有在民事审理过程中,对责任事故认定书做进一步确定,阻隔了被告人的申请复核权,剥夺了被告人的诉权。二、该责任事故认定书在实体上存在的问题。该事故现场草图及现场勘察笔录,没有显示该省道的的宽度、形制,也没有确定死者及事故车辆在公路中的具体位置,只表明了距北侧路肩的距离。该责任认定书系在没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车速,没有出示相关限速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李某国“不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负主要责任”。本案在本院第一次审理过程中,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李某国哪些驾驶行为不规范、不安全。检察机关调取了2017年12月7日衡水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原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答复为“无法确认李某国有哪些驾驶行为不按规范行使”,与之前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理由相矛盾。综上,李某国驾驶的货车,案发时车速为61-64公里每小时,虽超过每小时60公里的限速,应负交通事故责任,但认定其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存在问题;李某国称其不负该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裁判全文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9月20日 上午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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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抱抱睡”,女子醉酒求男友安慰被拒绝后坠楼身亡,男友被判赔17万余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21年12月20日清晨,河南女子熊某在位于上海静安区的租房里,坠楼死亡。事后,熊某的父母等亲属将熊某同居男友卞某起诉到法院,索赔170余万元。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示,熊某于事发当日回到家后,卞某发现她喝过酒,且“有点站不稳”。回家后,熊某向卞某抱怨当天KTV的客人点了很多酒,让她喝,还称她不喝就不给小费,让她心情很不好。卞某自称因为非常困,又抱怨熊某回家太晚,就说了句:“快点睡吧,别再BB了”。之后,熊某向卞某抱怨,称卞某嫌弃她,不关心她,对她不好,但卞某仅是让熊某快点睡。之后,熊某躺在床上向卞某“要抱抱睡”,卞某予以拒绝,两人因此发生了斗嘴。熊某想将卞某的头搭在她的肩膀上,卞某躲开了并转过身躺着背对熊某,并坚持不抱。法院认为,在该份笔录中,被告卞某自称在其半睡半醒的状态下,感觉到了熊某起身,然后听到了拉窗帘和开窗的声音,约半分钟后,卞某听到了一声“啊”的惨叫,然后又有一声比较闷的坠地声。根据卞某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熊某当日回家时处于醉酒状态,且因为工作原因情绪低落。在熊某向卞某寻求安慰时,遭到被告拒绝。因此,熊某当时处于醉酒及情绪不稳定的状态。鉴于被告卞某与熊某之间系情侣这一亲密关系,以及当时房内的私密空间仅有卞某和熊某两人的客观情况,卞某应给予熊某必要的照看并负有注意义务,如情绪上的安抚、照顾熊某入睡等。但卞某非但未给予熊某照顾,而且躲开熊某并转身背对熊某,致使其即使感觉到了熊某起身,听到了拉窗帘和开窗的声音,也未能及时看见并采取措施阻止悲剧发生。因此,法院认定卞某存在疏于对熊某照看的过错,且卞某疏于照看的不作为与熊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卞某应当承担未尽到相应照看义务的侵权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卞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卞某赔偿熊某家属17.5万余元。版权说明:来源:潇湘晨报
9月20日 上午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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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最新LPR发布!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最高为13.4%,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前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9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35%,5年期以上LPR为3.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9月20日 上午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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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公认最辛苦的八个单位!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在体制内,每个单位都承载着其独特的职责和使命,然而,总有那么一些单位,因其职责的特殊性和工作任务的繁重性,被广大体制内工作者公认为工作强度最高的。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日复一日的辛勤付出中,展现出了对职责的坚守和对工作的热爱。以下,我将详细描绘这八个公认最辛苦的体制内单位,以体现他们的工作艰辛与付出。一、乡镇街道—深入基层,砥砺前行乡镇街道,作为连接政府与群众的桥梁,承载着基层治理的重任。在这里,工作人员需要深入田间地头,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从扶贫攻坚到环保整治,从拆违建到创文创卫,每一项工作都需要他们亲力亲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他们更是需要逐户走访,深入了解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帮扶措施。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使得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常常需要加班加点,甚至牺牲周末的休息时间,以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二、公安局—守护平安,责任如山公安局,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其工作强度之大不言而喻。无论是处理日常的治安案件,还是应对突发的治安事件,都需要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保持高度的警觉和快速的反应能力。他们需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事态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随着新型犯罪手段的不断涌现,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还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应对能力。在繁忙的工作中,他们常常需要牺牲个人的休息时间,甚至面临生命安全的威胁。然而,他们始终坚守岗位,默默守护着社会的安宁与和谐。三、组织部—精心选拔,培育英才组织部,作为选拔、培养和任免干部的重要部门,其工作要求极高。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组织部需要深入了解每一位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业绩表现,确保选拔出的干部能够胜任工作。此外,组织部还需要为领导提供决策支持,确保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这就要求组织部的工作人员具备扎实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敏锐的洞察力。他们常常需要加班加点,研究政策、分析数据、撰写报告,为领导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使得组织部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抗压能力和快速应对能力。四、两办(党委办和政府办)—服务领导,传递信息两办作为直接服务领导的部门,其工作人员需要随时待命,为领导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决策支持。他们需要时刻关注时事动态,了解政策走向,以便为领导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同时,他们还需要处理大量的文件和会议事务,确保领导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使得两办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快速应对能力。他们常常需要加班加点,以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五、法院—公正司法,维护正义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工作压力同样巨大。法官们需要处理大量的案件、卷宗和判决书,每一项工作都需要严谨细致、公正无私。他们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院的工作任务也在不断增加,这使得法院的工作压力日益增大。法官们常常需要加班加点,以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判决的公正性。六、应急管理局—快速反应,保障安全应急管理局是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守护神”。在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发生时,他们需要迅速响应、组织调度,确保救援工作的高效进行。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要求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快速的反应能力。他们需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灾情、组织救援、协调资源。同时,他们还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等工作,以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使得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常常需要加班加点,甚至连续作战,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七、城管局—城市美容师,责任重大城管局作为城市管理的“执法者”,其工作同样繁重而复杂。他们需要负责城市的市容市貌管理、违法建筑拆除等工作。这些工作都需要城管人员深入一线与群众直接打交道。在执法过程中,城管人员需要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矛盾,这使得他们的工作压力较大。然而他们始终坚守岗位默默付出,为城市的整洁有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八、纪检委—守护党的纪律,确保廉洁从政纪检委作为党内监督机构其工作强度同样不容忽视。他们负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在反腐斗争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纪检委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工作人员需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坚定的立场,确保党的纪律和规矩得到严格遵守。他们常常需要加班加点开展调查取证、审查案卷等工作以确保案件的及时查处和公正处理。同时他们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贡献力量。总之,这八个公认最辛苦的体制内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日复一日的辛勤付出中展现出了对职责的坚守和对工作的热爱。他们用自己的汗水和努力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值得我们尊敬和感激。版权说明:来源:办公室老秘书
9月20日 上午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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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荒诞:李自成接受调查!张献忠主动投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据河南省南阳市纪委监委9月18日消息,镇平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原局长张献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镇平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此前的2015年5月22日,湖南省纪委发布消息,李自成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执纪人员告诉记者,李自成胆大包天、胆大妄为、明目张胆,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2015年12月3日,李自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胆大包天”,“敢作敢为”背后是不讲规矩
9月20日 上午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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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任公安局长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曾是河南省唯一一位女交警外勤大队大队长的陈静,已任濮阳市清丰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号:LBS-S陈静
9月19日 下午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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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半年内又与他人生育出子女的,原配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9月19日 下午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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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副庭长推荐辩护律师,收10万元判公职人员强奸罪免于刑罚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案件来源: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0)黑0227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凯,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富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以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4日因妨害作证罪被富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凯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罚。并提出对被告人夏某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夏某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未提出辩解意见及量刑建议。辩护人任强波提出,被告人夏某凯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夏某冰(夏某凯的儿子)涉嫌强奸罪移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年5月,经夏某强奸案主审法官韩某2(另案处理)推荐,夏某凯到讷河市顾某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顾某(另案处理)代理此案。夏某凯为使韩某2给夏某作出定罪免处的判决,通过顾某给该案主审法官韩某2行贿人民币10万元。2017年9月29日,夏某等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夏某判决后,韩某2到顾某律师事务所将该行贿款取走。经侦查,被告人夏源凯于2019年12月21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讷河市拉哈镇高速收费站将其口头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略)3、韩某2工商银行流水明细单,证实韩某2于2017年10月29日存入账户89000元的事实;4、(2020)黑0227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夏某凯于2020年8月14日因妨害作证罪被富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事实;5、夏某案一审合议庭笔录及审理报告,证实夏某、多某燕、夏某静强奸一案一审判决结果为免于刑事处罚的事实;(二)证人证言(略)2、证人鄂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一天下午三、四点钟,郭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带夏某凯去讷河,我发现副驾驶脚踏位置有一个编织袋。到讷河法院对面的一个律师事务所门口,夏某凯让我停车,然后他拎着编织袋进去了。回莫旗的路上,夏某凯说这七十万就这么没了,这钱挣的容易花着也容易。这我就知道拎的是钱,来讷河市给人送钱的事实;3、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夏某案的辩护律师,我和韩某2见面,我提过夏某凯想来看看他,夏某是有公职的人,要判无罪保住工作,韩某2说顾某律师是当地知名律师,能对被告有利,让我把他的话转告给夏某的家属,夏某凯听完同意委托顾某,之后夏家就没怎么再联系我的事实;4、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顾某律师事务所法人,夏某凯2017年5月25日找我为他儿子夏某强奸案辩护,代理费是1万元,夏某凯想让法院判无罪,需要我去法院和检察院沟通送钱。开庭前一天夏某凯来我单位给我个袋子装的23万元钱,告诉我去给韩某2送10万元,之前通过公安局给检察院送钱,人家没要,这次别着急给等完事再给,不抗诉就行。第二天我和韩某2说夏家拿了10个在我这,韩某2说只有被害人母女出庭证明满14周岁、不是被强迫才有可能判无罪,还说出庭后还得上审委会,不是他一个人能定的。我说上边都安排完了,你办就行,随后我转达给夏某凯,夏某凯才回去做被害人母女出庭的工作。判决定罪免处后,韩某2到我单位取走这10万元。夏某凯前后三次共计给我26万元,其中10万元是给韩某2的,还有10万是让我给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我没送出去,1万是代理费,剩余5万是我的好处费的事实;5、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原讷河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夏某强奸案的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韩某1来找我交代理手续,说这个案子争议大,夏家在公检法都沟通好了,夏家有看看我的意思,我不认识韩某1,不想通过她收钱,我就推荐顾某给她。过一段时间顾某给我打电话说夏某案件委托他了,顾某说夏家公安局有人,公检法的领导夏家自己沟通,给我的钱夏家准备了10万元,我就说先放他那。作出定罪免处的判决后二十天左右,我去顾某律师事务所,顾某母亲拿了个运动鞋盒给我,里面装了10万元钱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凯的供述,证实2017年我儿子夏某开庭之前,韩某1律师向韩某2法官询问案情,韩某2推荐顾某律师代理,我也明白韩某2的意思,应该是顾某可以提供一些方便,第二天我就找顾某代理。过了几天顾某说让我拿20万元,说给韩某210万,2个公诉人一人5万,我说我给你23万,有特殊情况还能安排一下。我去法院对面的顾某律师事务所给的钱,亲手交给顾某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凯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影响司法公正,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凯犯行贿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辩护人任强波提出,被告人夏某凯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夏某凯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夏某凯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行贿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夏某凯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凯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与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0)黑0227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决时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版权说明:内容来源:裁判文书网、法律人生路
9月19日 下午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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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女律师带货卖鸭脖,以“有损律师形象”被投诉到司法局,律师回应:注销律师证!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网红律师“龙飞”全部视频消失的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她被举报的缘由竟是“律师卖鸭脖有损形象”。刚刚,本人发视频,为了不给律所增添麻烦、避免有损同行形象、服从上级管理,准备注销律师证。以下关于龙飞律师介绍,内容选摘自微信公号“律途青年”龙飞律师是谁?杨龙飞律师,贵州铜仁第一中学2005届毕业,2009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了北京市某衡律师事务所工作,在北京打拼多年,是央视社会与法《律师说》的主讲嘉宾,北京市最佳辩手、全国优秀辩手。龙飞律师的短视频自2021年6月起,刚开始十几条视频采用了横屏、口播形式讲解案例。在积累了一些粉丝之后,她从2021年7月起开启直播,主题都是围绕婚姻法律咨询展开,基本上早晚各播一场。90天内,龙飞律师共直播了174场,平均每场播2.72小时。开始直播以后,通过精选她和连麦用户的问答进行剪辑,更新节奏更快,时长大部分在1分钟以上。除抖音外,视频还同步发布在微博、B站、快手、视频号等平台。婚恋故事多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关注度高,容易引起观众共鸣。沟通过程接地气、其标题也都设置得非常具有吸引力。她把原本需要付费的法律咨询带上了直播间。至此,她的账号兼具了娱乐性(案例吸引眼球、引发猎奇心理、引发共情)、功能性(律师专业能够为观众提供帮助),更新频率稳定(通过截取直播片段,既具备了源源不断的素材,更新短视频也更轻快),并且作为一个曾经的最佳辩手,龙飞的表达接地气、直击要害,账号人设鲜明(先谋生后谋爱的搞钱教主)。然而,从去年5月,龙飞律师被很多人投诉。有声讨者认为,龙飞律师是在“教坏女孩”“教唆女性利用法律从婚姻中获利”;有人质疑她是“假律师”“演剧本”“立人设博同情”“激化社会矛盾”等等。有人将龙飞律师的“宗罪”概括为大致几点:教女性分割彩礼、家庭收入、争取抚养权、教唆女性拒绝生二胎,以及“挑拨性别对立”。还有人认为,龙飞律师矫枉过正,把“搞钱”视为一切感情问题的出路,而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女性困局,更容易将人导向金钱至上主义。前段时间,龙飞律师以“传播负能量”为名遭遇禁播。据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律师的平均月收入仅为4876元,年薪大约在6万元左右。这种收入水平下,招聘司机的费用都可能超过部分律师的月收入,而招聘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且会开车的实习助理,月薪可能仅3000元。更为严峻的是,法律行业女性从业者众多,她们面临的生存挑战更为艰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9日 下午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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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一味攀比低“改发率”, “改判案子像做坏事似的”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长期以来,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把案件的低发回重审率、改判率(简称“改发率”)作为评价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统计一定程度上可衡量法院审判工作质效,促使二审法院慎重改判、严格发回。但据业内人士反映,近年来受制于内部考核评价设计,有的地方法院为“改发率”提前人为设定目标值,过度追求超低“改发率”,导致“该改发的不改发”,削弱了监督纠错的作用。一些地方法院陷入“改发率”竞争全国人大代表张巧良和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等较为关注地方法院“改发率”相关问题。他们认为,案件“改发率”低,充分反映法院审判质量在提升,但超低“改发率”与一些地方法院管理不合理有关。过度追求低“改发率”,甚至提出“零改发率”。不少地方将改发率作为评价法官审理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据某省高院“全省中级法院执法办案评价实施办法”,一审判决案件“改发率”及生效案件“改发率”虽然只占18分,却是“审判案件‘质’的核心评价指标”。东部某地中院官网去年发布的当地法院案件改发情况调研报告称,上诉案件“改发率”远高于省高院确定的低于10%的目标值,“审判质量指标并不理想”。上海中问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伟说,这说明一些地方法院确实存在“改发率”考核,也存在预设“改发率”的现象。郝纪勇说,一些地方法院为获得考核好评,提升工作成绩,专注“改发率”竞争,有的不顾实际,层层加码。个别县一级法院近年甚至提出“零改发率”的工作目标。二审判前沟通,影响案件改发。半月谈记者了解到,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批量案件等有较大概率影响“改发率”的案件,一审法院在判案前可能会向二审法院请示汇报。这就造成应该由一审法官独立裁判的案件,某种程度上变成由两级法官共同参与审理。张巧良反映,有的地方要求二审法院改发案件前需要与一审法院进行判前沟通,有的地方要求业务庭庭长、审判长、分管院领导参与判前沟通,这可能对二审法官的独立判断造成干扰。繁琐的改发程序让法官“望而却步”。多名法官介绍,一审法院对改发意见有异议的,原则上二审法院需提交法庭员额法官会议或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改发案件要经过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批准。二审法官改发案件要层层通关、说服领导,其间可能受到责问和质疑,需承担巨大压力,这会降低二审法官改发问题案件的积极性。过度追求低“改发率”,偏离初衷受访法官、律师等认为,“改发率”考核的初衷是督促一审法官更慎重办案,但地方法院如果片面将“改发率”从统计指标变成“预设”指标,将产生不良影响。业内人士表示,按照诉讼制度规定,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案件审理和裁判担负指导和监督职责,二审法院监督指导职责是案件裁判结果公平正当的审级保障。但在一些地方法院内部考核中,“改发率”不仅影响部门评价,还与法官绩效奖金挂钩,并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岗位调整等工作的重要评价依据,这让一些二审法官改发案件时有所顾虑。有受访员额法官表示,“改发率”不合格会影响收入和前途,“改判案子像做坏事似的”。各种苦衷之下,对一审判决“能维就维”成为二审法官的无奈之选。去年底,东部某地法院的一份“上诉风险提示书”引发网络热议。提示书提到,“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5%左右”“希望您在上诉时慎重考虑”。郝纪勇说,这一案例说明,一审法院为控制“改发率”而劝阻当事人不上诉,影响当事人正常行使上诉权,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甚至导致有的群众错误认为法院“官官相护”,有的当事人放弃司法途径中的二审这条自我救济之路,转而通过其他方式维护权益。淡化指标竞争,提高二审质效评估案件审判质量,特别是法官个人的案件审判质量,不可简单套用“改发率”等量化指标,而要淡化“改发率”指标竞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强化二审责任意识,提高二审质效,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监督职能。张巧良等建议,地方法院加强二审案件质量监管,完善制度流程,引导二审法官更加注重追求客观真实,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益,增强二审程序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在二审程序内依法纠错、依法裁判,充分发挥二审程序内监督职能。二是健全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优化改发案件流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审判并不排斥良性互动,非良性沟通则应禁止。他建议健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体制,完善类案检索机制,杜绝下级法院将具体个案请示汇报给上级法院;优化案件改发流程,减轻二审法官压力,保障二审法官依法履职。三是完善案件质量指标,淡化“改发率”指标竞争,在公正司法上下功夫。郝纪勇、陈志伟等认为,各地法院不宜简单以“改发率”高低论英雄,不应盲目攀比降低“改发率”。要完善案件质量指标,科学设定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统计并分析“改发率”指标,建立诸如一审程序违法率、一审认识偏差率等不同评判维度,对一审无过失、一审过失、一审主观故意、一审恶性违法等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处理。来源:《半月谈》,2023年第14期。转自新华社客户端。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9日 下午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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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同志交班时的讲话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今日阅读《江泽民思想年编》,其中有一篇是2004年9月20日江泽民同志在调整充实的中央军委第一次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也就是交班时的讲话。从中可窥见一位政治家的高风亮节和关键时刻的心路历程。20年过去,如今读来依然有不少收获。原文如下:我诚心诚意地把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这个班交给锦涛同志。作出这个决定,我是经过长期酝酿、慎重考虑的。这样做,有利于党和军队事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有利于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这样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对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最妥当的办法。党中央和小平同志当年决定我当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也是从大局考虑的。回顾我担任军委主席十五年的历程,感慨万千。事非经过不知难啊!当年小平同志把军委主席这个班交给我,我真是感到千钧重担在肩啊!十五年来,对小平同志的重托,我是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的。对军委主席这份责任,我是抱着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精神来对待的,从不敢懈怠。对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对军队的建设和发展,可以说夙夜在心。我这些年集中精力抓的问题,一言以蔽之,就是我军能否打得赢、不变质。十五年来,我们大家一起经历了许多风风雨雨,经受了许多复杂而严峻的考验。我们团结奋斗,在毛主席、小平同志打下的基础上,把我们这支军队的建设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我虽然退下来了,但我的心永远同人民军队连在一起,同全军官兵连在一起,同军委的同志们连在一起。此时此刻,我作为一名老共产党员,想给大家提几点希望。一是希望军队始终坚定地听党话、跟党走、服从党指挥。接受党的绝对领导,是我军的立军之本,是我军永远不变的军魂,关系我军的性质,关系党的兴衰成败,关系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军是党的军队,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确保军队政治上合格,确保军队永远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在这个根本政治原则问题上,全军同志头脑要十分清醒,立场要十分坚定,旗帜要十分鲜明。二是希望军队永远保持老红军的政治本色。现在,我军所处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军的官兵成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继承和发扬我军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是必须长期抓住并认真解决好的一个重大课题。在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加强我军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全军官兵要始终珍惜我军的光荣历史,继承和发扬我军的革命精神和革命作风,身体力行地把我军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一代一代传下去。三是希望军队努力站在世界军事发展潮流的前列。军事领域作为竞争和对抗最为激烈的领域,是最具创新活力也是最需创新精神的领域。我们一定要有开阔的视野和前瞻的眼光,坚持创新、创新、再创新,积极迎接世界新军事变革的严峻挑战,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坚定不移地实现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四是希望军队不断巩固和发展高度的团结统一。全军同志都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军队的团结统一。只要军队听党指挥,军队内部是团结的,军队同人民是团结的,我们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就能经受住任何险风恶浪的考验。五是希望军队切实履行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神圣使命。台湾问题是我最大的一个牵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对我国国家安全最大、最现实的威胁就是“台独”分裂势力。台湾问题有很深的国际背景,有特殊的复杂性,解决起来很不容易。解决台湾问题,我们还是要坚持文攻武备的总方略。我们要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但决不能承诺放弃使用武力,这是一项重大政治原则。军队必须抓紧做好反“台独”军事斗争准备。反“台独”军事斗争准备工作做得越好,就越有可能争取到和平统一的前景。即便发生重大“台独”事变,我们也可以战而胜之。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9日 下午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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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部分岗位领导调整,指导司改多年的何帆升任审管办主任!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任命李剑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免去其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刘为波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任命郎贵梅(女)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免去于厚森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职务。上述中层领导职务调整的同时,据报道,最高法院的知名法官、也是中国法院十余年来司法改革的深度参与者何帆,此次调整升任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资料图:何帆此前的2023年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3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三场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围绕“司法改革与人民幸福生活”与网友在线交流。公开资料显示,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监督检查法定审限执行情况,督办重要案件,承担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司法公开、审判经验总结等工作。此外,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近年还新增了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指标体系管理、司法统计、数据会商等重要职能。最高法院官网的“机构设置”内容显示,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已经显示为何帆。公开资料显示,何帆今年46岁(1978年1月生),湖北襄阳人,先后毕业于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获刑法学博士学位。主要工作简历1999—2000年在武汉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处见习,2000—2003年在武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工作。2006年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其中,2006—2007年先后在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此后,何帆长期在最高法院原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任职,先后任规划处副处长、处长,主要从事司法改革调研、规划及方案起草工作。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任命何帆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研究室工作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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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85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再审申请人梁某、金某、张某因诉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沈河区政府)强拆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行终15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某、金某、张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养殖场及附属用房系农用设施,用途有瑕疵但性质未变;其果树、水井、排水管线、厕所、大门、围墙等属于合法财产,沈河区政府违法强拆,应予赔偿。即使认定其所建库房和附属设施是违法建筑,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设材料也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属于赔偿范围。一、二审认定其不具有合法权益错误。请求改判酌定其损失数额。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本案中,梁某、金某、张某自述于2007年在集体土地上兴建养殖场,厂房面积2520平方米,2009年开始作为库房使用,期间经历多次扩建,至被拆除之前使用面积已经达到了9484平方米。梁某、金某、张某于2007年兴建养殖场期间,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搭建的与养殖相关的设施属于农用设施。但其于2009年开始改作库房使用至强拆行为发生时,早已经改变了农用设施的性质,期间多次扩建属于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行为。同时,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面积总计为17亩,其中14亩系租用属临时使用,但梁某、金某、张某自述上述所建为砖混结构。一审法院经实地调查情况,并结合梁某、金某、张某陈述及沈河区政府提供的视频资料,认定上述建筑具有永久使用的特征,属于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沈河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不具职权依据,且不符合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沈河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据上述规定,国家赔偿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赔偿结果的发生。具体到本案中,梁某、金某、张某在临时使用的集体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依法不属于梁某、金某、张某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沈河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驳回梁某、张某、金某的赔偿请求,二审予以维持,均无不当。综上,梁某、张某、金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梁某、张某、金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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