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法角度看伊拉克戰爭
2003年1月21日美國發動對伊拉克戰爭的理由是薩達姆政權擁有大規模殺傷武器或者至少具有製造這種武器的能力,從而對世界和平造成了威脅。美國一再態度強硬地表示,如果聯合國安理會不能很快地對伊拉克採取有力的行動,美國將對伊拉克進行「預防性」軍事打擊。
但是,國際法不承認「預防性戰爭」的權利。按照國際法,一個國家要想單方面發動對另一個國家的進攻,必須讓人信服地證明是出於自衛權的需要。海德堡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的國家與國際法專家弗羅萬教授認為,美國政府即使真的對伊獨家採取軍事行動,其在定義當前形勢時改採用的新概念也並不能改變國際法的實質。他說:
「美國人當然試圖引入一套新概念,以構成他們的『預防性打擊政策』命題。但是,即使一個國家這樣去做了-而且就我所知美國是世界上唯一這樣做的國家,儘管它是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國際法也不會因此而改變。一個國家不能通過單方面破壞國際法規則來改變國際法的實質。」
不論是在美國、在歐洲還是在世界的媒體上,數周以來討論的中心話題就是發動對伊戰爭是否還需要新的聯合國決議。到目前為止,美國的決策層否認還需要這樣一個新的聯合國決議。即使聯合國武器核查員能證明伊拉克嚴重違背了聯合國安理會1441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也應該再對伊拉克問題做出新的決議。對於這一點,弗羅萬教授認為聯合國安理會1441號決議已經有明確的表述。他說:
「作為一個國家法學者,我認為如果認真讀一下這一全面的、表述精確的聯合國決議,就會得出結論說,聯合國需要先再次做出決議,然後才可以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授權派兵。因為該1441號決議明確地說,武器檢察員應該先匯報工作,然後是安理會再做出決議。這句話應該正確地理解為,授權派兵需要安理會的特別決議。」
美國在就1441號決議談判時總是說,他們保留獨自採取行動的權利。但是,人們現在還不知道,如果安理會就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在第二次決議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美國總統布希是否會越過國際法。只有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做出的決議才具有國際法的強制性和構成對違反安理會決議者進行懲罰的國際法基礎。
在討論對伊動武問題時,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賦予安理會決議的意義經常被忽略。在政治家們和媒體激烈地討論聯合國決議能否得到貫徹這一問題時,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重要性總是被忽略。弗羅萬教授指出,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做出的決議與其它決議有著很大的區別。他說:
「只有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做出的決議才是有法律約束力的,而聯合國憲章第六章做出的決議則沒有約束力。安理會關於以色列問題的決議一律是根據第六章做出的,因為美國對根據第七章做出的決議一直給予否決。人們可以對此給予不同的解釋,但這在法律上卻有著很大意義。所以說,不是所有的安理會決議在法律上都有約束力,而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安理會決議都是與聯合國大會決議一樣,只是『建議』,而『建議』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建議』只是對一個國家的行為有指導意義,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做出的決議才是具有約束力的,每一個國家都必須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