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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核電發展亟待立法

2011年3月16日

中國兩會上公佈的"十二五"規劃中,將"高效發展核電"寫入其中。目前中國已經成為世界最大的在建核電國家。早前曾有環保人士質疑並反對中國核電發展,此次日本地震引發的核洩露,專家呼籲對核電開發進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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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深圳的核電站圖片來源: AP

在中國的"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提出:到2015年底開工建設核電4000萬千瓦。用5年時間,而在此前30餘年中國核電發展中,截止2010年底中國核電裝機為1080萬千瓦。而備受關注的核電站選址正從以前的沿海向內陸滲透。"十二五"規劃綱要稱: "加快沿海省份核電發展,穩步推進中部省份核電建設。"

中國核電發展快速推進,獨缺《原子能法》

繼水電開發熱潮之後,核電似成整個"十二五"期間中國能源調整的重要砝碼。據2010年中國《21世紀經濟》報導,江西、湖北、湖南將獲得首批中國內陸核電站的入場券,而且也帶動了重慶、四川、安徽等"第二梯隊"緊隨其上。

在空間佈局上,中國將形成"東中部核電帶",即在遼寧、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等沿海省區加快發展核電;穩步推進江西、湖南、湖北、安徽、吉林等中部省份內陸核電項目。

中國政協委員、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周大兵於"兩會"期間,提交《關於促進核電發展措施的建議》。他建議國家支持電力企業發展核電,"推進核電投資主體多元化、營運專業化"

據悉,快速推進的中國核電發展,目前有中核、中廣核和中電投三家公司擁有控股投資核電項目的資質,而多數研究機構,包括向各主管行業提供製定行政管理法規的依據大多是這些機構,使得中國出現了核電管理的奇怪現象:核電發展企業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

正值日本強震引發核洩露,而中國作為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 已是世界上核電在建規模最大的國家,但政府在監管核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卻長期缺位。日前,有專家站出來呼籲,盡快制定《原子能法》

沒有制定出遊戲的運行規則

關於核電發展如何規範立法,德國之聲採訪了核科學與技術研究院核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勁,他認為在目前中國在大力發展核電的背景下,亟待建立核能域基本法《原子能法》。他說:"目前中國有在建的核電站24座,正在報批的還有很多,從國家發展規劃來看,核能發展很緊迫,如果不早日納入法制軌道,確實會出現很多問題。這裡有兩種認識,實事求是的說,中國管理規則還是有的,但是位階很低,法律效力也就很低,甚至只是行業規章制度;第二種,西方國家一直認為中國沒有法律,如果建這麼多核電站,未來權利義務關係如何制定?不能老在談判中制定,而沒有一個準則。從管理上來講,中國確實存在著問題,連法律沒有的話,就會出現法律空白處,大的事情出現後連責任人都找不到,這是很可怕的事情;所以目前核電不斷發展,給安全管理提出諸多命題,單個的核電站的規範中國還是有的,但一旦發生核事故的話,中國在現有體制下,只能是執政黨採用社會動員的方式,按照法律來做的方式我們基本沒有,因為我們沒有法律。所以我們應該有一部《原子能法》"

汪勁特別舉出此次日本出現事故後,日本方面可以利用的相關法律:"日本核能方面的法律就有四部,一部是《原子能基本法》,只有二十一個條款,是1955年制定的,首先規定的是原子能要控制;第二點規定了組織機構、就是國家要成立什麼樣的機構來負責安全管理,比如我們現在看到的安全院就是他們的組織機構;第三點規定了與原子能開發的技術和單位的權利義務等;第四礦物質開發的管理;第五就是燃料、反應堆的管理及核技術的專利發明、如何防止核輻射及補償等;另外的還有《產生原子能災害後採取的措施》《原子能機構》等。很顯然,對比中國,中國的行政法規不可能規定損害賠償,而一些規章只能規定政府如何去管,但如果出現大的問題,怎麼應對?和其他法律的關係?都是不確定的。"

汪勁又指出:"其實在中國,體制不暢是大問題,《原子能法》遲遲不能出台,源於管理體制混亂,我不懷疑核電機構的技術能力,但差就差在沒有游戲的運行規則。"

應減少在脆弱地帶興建高風險項目

據悉,核反應產生放射性廢液,對環境有很大的危害,所以核電站原來的佈局大多在中國沿海地區,一是滿足冷卻水需求,二是便於廢液排放。目前向內陸發展,也多集中在長江流域。

德國之聲與長期關注中國環境問題的專家馬軍取得聯繫,他認為,中國核電目前還主要是在沿海,但已經開始在內陸建立,令人擔憂.他建議要減少在地震帶上高風險項目的建設;

另外一位中國的環境問題專家,NGO組織"綠家園"的創立人汪永晨擬於近日就中國的核電安全問題,邀請地質及核電專家與公眾進行討論,並向有關部門發出謹慎開發核電的建議。她持和馬軍相近的觀點,認為在地質頻發期,不宜在脆弱地帶興建大型水電或核電項目。

作者:吳雨

責編:李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