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电发展亟待立法
2011年3月16日在中国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到2015年底开工建设核电4000万千瓦。用5年时间,而在此前30余年中国核电发展中,截止2010年底中国核电装机为1080万千瓦。而备受关注的核电站选址正从以前的沿海向内陆渗透。"十二五"规划纲要称: "加快沿海省份核电发展,稳步推进中部省份核电建设。"
中国核电发展快速推进,独缺《原子能法》
继水电开发热潮之后,核电似成整个"十二五"期间中国能源调整的重要砝码。据2010年中国《21世纪经济》报道,江西、湖北、湖南将获得首批中国内陆核电站的入场券,而且也带动了重庆、四川、安徽等"第二梯队"紧随其上。
在空间布局上,中国将形成"东中部核电带",即在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沿海省区加快发展核电;稳步推进江西、湖南、湖北、安徽、吉林等中部省份内陆核电项目。
中国政协委员、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周大兵于"两会"期间,提交《关于促进核电发展措施的建议》。他建议国家支持电力企业发展核电,"推进核电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专业化"
据悉,快速推进的中国核电发展,目前有中核、中广核和中电投三家公司拥有控股投资核电项目的资质,而多数研究机构,包括向各主管行业提供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依据大多是这些机构,使得中国出现了核电管理的奇怪现象:核电发展企业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
正值日本强震引发核泄露,而中国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 已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但政府在监管核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却长期缺位。日前,有专家站出来呼吁,尽快制定《原子能法》
没有制定出游戏的运行规则
关于核电发展如何规范立法,德国之声采访了核科学与技术研究院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劲,他认为在目前中国在大力发展核电的背景下,亟待建立核能域基本法《原子能法》。他说:"目前中国有在建的核电站24座,正在报批的还有很多,从国家发展规划来看,核能发展很紧迫,如果不早日纳入法制轨道,确实会出现很多问题。这里有两种认识,实事求是的说,中国管理规则还是有的,但是位阶很低,法律效力也就很低,甚至只是行业规章制度;第二种,西方国家一直认为中国没有法律,如果建这么多核电站,未来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制定?不能老在谈判中制定,而没有一个准则。从管理上来讲,中国确实存在着问题,连法律没有的话,就会出现法律空白处,大的事情出现后连责任人都找不到,这是很可怕的事情;所以目前核电不断发展,给安全管理提出诸多命题,单个的核电站的规范中国还是有的,但一旦发生核事故的话,中国在现有体制下,只能是执政党采用社会动员的方式,按照法律来做的方式我们基本没有,因为我们没有法律。所以我们应该有一部《原子能法》"
汪劲特别举出此次日本出现事故后,日本方面可以利用的相关法律:"日本核能方面的法律就有四部,一部是《原子能基本法》,只有二十一个条款,是1955年制定的,首先规定的是原子能要控制;第二点规定了组织机构、就是国家要成立什么样的机构来负责安全管理,比如我们现在看到的安全院就是他们的组织机构;第三点规定了与原子能开发的技术和单位的权利义务等;第四矿物质开发的管理;第五就是燃料、反应堆的管理及核技术的专利发明、如何防止核辐射及补偿等;另外的还有《产生原子能灾害后采取的措施》《原子能机构》等。很显然,对比中国,中国的行政法规不可能规定损害赔偿,而一些规章只能规定政府如何去管,但如果出现大的问题,怎么应对?和其他法律的关系?都是不确定的。"
汪劲又指出:"其实在中国,体制不畅是大问题,《原子能法》迟迟不能出台,源于管理体制混乱,我不怀疑核电机构的技术能力,但差就差在没有游戏的运行规则。"
应减少在脆弱地带兴建高风险项目
据悉,核反应产生放射性废液,对环境有很大的危害,所以核电站原来的布局大多在中国沿海地区,一是满足冷却水需求,二是便于废液排放。目前向内陆发展,也多集中在长江流域。
德国之声与长期关注中国环境问题的专家马军取得联系,他认为,中国核电目前还主要是在沿海,但已经开始在内陆建立,令人担忧.他建议要减少在地震带上高风险项目的建设;
另外一位中国的环境问题专家,NGO组织"绿家园"的创立人汪永晨拟于近日就中国的核电安全问题,邀请地质及核电专家与公众进行讨论,并向有关部门发出谨慎开发核电的建议。她持和马军相近的观点,认为在地质频发期,不宜在脆弱地带兴建大型水电或核电项目。
作者:吴雨
责编:李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