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原:杜絕刑訊逼供在於修改刑事訴訟法
2009年4月16日德國之聲:這兩天中國國務院發布了一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在這個人權行動計劃中特別強調了要嚴禁刑訊逼供和非法拘禁行為。您能不能先為我們解釋一下如何定義"刑訊逼供"呢?
劉曉原:"刑訊逼供"實際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裡就有規定。就是說司法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審訊的時候為了獲得口供而採用了暴力,這就屬於刑訊逼供。那麼對刑訊逼供人員的處罰,一般是對這樣的警察給予行政拘留的處分。如果因為他的刑訊逼供行為導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一般是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來追究法律責任的。
德國之聲:我們以前經常在古裝戲中看到,如果縣官在審犯人的時候審不下去就喊"大刑伺候",這其實就是古代的刑訊逼供方式。那麼中國這麼多年一直也在提要建成一個法治社會、法治國家。為什麼在現代社會還經常會出現刑訊逼供呢?那是不是說名警察問審的技巧太差呢?
劉曉原:不是問審的技巧問題。可能有這幾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刑訊逼供自古以來都有。執法人員的人權意識不強,認為你是犯罪嫌疑人,就認為你沒有什麼合法權益,我想怎麼審你,你不認罪我就動用武力。就是沒有人權意識,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另一個產生刑訊逼供的更主要的原因,可能還是由於執法機關的偵察手段落後,往往對一個案件的偵破依賴於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我可以說一個很簡單的例子,某個地方發生了一起凶殺案,當時執法警察到了現場看一下,可能證據不是很充分,最後懷疑到某個人頭上了,把他刑事拘留進行審訊。可能憑他們的推測可能就是他,但是又沒有一個很充分的證據,如果不找充分的證據,也許到法院以後這種證據的提供就沒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完全證明就是這個人作案。在這種情況下可能就要取得他的口供。這是一個方面的原因。犯罪經查手段落後,更多的時候依賴於刑訊逼供,來取得所需要的證據。
德國之聲:有一些法律工作者也指出,像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遭受刑訊逼供的時候不一定是人身受到毆打,也有可能是精神上的刑訊逼供,比如說不讓犯罪嫌疑人睡覺,長時間的輪流審訊。那麼在這種情況發生之後,那麼遭受各種各樣刑訊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按照中國現行法律,他有什麼樣的方式可以為自己的利益伸張嗎?
劉曉原:目前來說,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件影響很大,有關部門相對也就比較重視。但是也有個別的案件得不到合理的解決。刑訊逼供也包括精神上的虐待。比如說有媒體報導過,冬天(審訊)的時候把電扇打開,或者長時間審訊。遇到這種情況,在遭到精神上的虐待,但卻很難維權。以前北京市有一個規定,要求審訊的警察出庭作證。我認為出庭作證也沒用。因為,首先被告人指控就是你審訊他的警察毆打的。這個警察與這個刑訊逼供行為就有法律上的關係了。那麼你讓他認可,這肯定是不可能的,他肯定也不會認可的。所以這種權利要保護比較難。
德國之聲:這次中國國務院所發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當中提出建立並推廣提訊前後對被羈押者進行體檢的制度。您覺得如果實施這樣進行體檢的制度能夠減少刑訊逼供的情況出現嗎?
劉曉原:有一點作用。近來像雲南躲貓貓這樣的事件,一些犯罪嫌疑人進了看守所以後死亡。有些案件出來以後,公安機關就說是他的身體不好,是由於有病在裡面死亡的,你現在懷疑我們打死的。那麼現在就提出來,犯罪嫌疑人在剛被關進來的時候做個身體檢查,如果人死亡了再做個屍檢,這樣對死因就比較容易查明。是牢頭獄霸、公安人員刑訊逼供致死的,還是自然地病死的。我認為體檢這個方式是對的,但是對犯罪嫌疑人進去之前體檢的機構應該是一個獨立的機構,不要是看守所裡面設置的獄醫什麼的。如果是這種情況,以後還會出現問題。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死亡了,有人就擔心會不會改動病歷,說一進來就有病。因為前不久發生過很多,說是他們自己的身體不好。
德國之聲:您認為應該怎樣做才能夠杜絕刑訊逼供這種行為發生呢?
劉曉原: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修改《刑事訴訟法》,口供不能證罪。已經有很多法律專家和法律務實人員,比如律師、法官或者檢查官等曾經也提過的,比較有效的辦法就是口供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現在的《刑事訴訟法》裡面對證罪的規定中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訴也是證罪。其它的證罪和口供結合起來能夠認定是這個嫌疑人作案的話,就可以定案。如果口供不作為證據使用,我認為是避免刑訊逼供最有效的做法。
採訪記者:洪沙
責編:樂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