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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杜绝刑讯逼供在于修改刑事诉讼法

2009年4月16日

近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行动计划"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行为,并提出,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中国维权律师刘晓原在接受德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消除刑讯逼供现象发生的最有效的办法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口供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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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来源: AP

德国之声:这两天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这个人权行动计划中特别强调了要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行为。您能不能先为我们解释一下如何定义"刑讯逼供"呢?

刘晓原:"刑讯逼供"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里就有规定。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审讯的时候为了获得口供而采用了暴力,这就属于刑讯逼供。那么对刑讯逼供人员的处罚,一般是对这样的警察给予行政拘留的处分。如果因为他的刑讯逼供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一般是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来追究法律责任的。

德国之声:我们以前经常在古装戏中看到,如果县官在审犯人的时候审不下去就喊"大刑伺候",这其实就是古代的刑讯逼供方式。那么中国这么多年一直也在提要建成一个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为什么在现代社会还经常会出现刑讯逼供呢?那是不是说名警察问审的技巧太差呢?

刘晓原:不是问审的技巧问题。可能有这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刑讯逼供自古以来都有。执法人员的人权意识不强,认为你是犯罪嫌疑人,就认为你没有什么合法权益,我想怎么审你,你不认罪我就动用武力。就是没有人权意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个产生刑讯逼供的更主要的原因,可能还是由于执法机关的侦察手段落后,往往对一个案件的侦破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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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供就被逼图像来源: AP

我可以说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某个地方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当时执法警察到了现场看一下,可能证据不是很充分,最后怀疑到某个人头上了,把他刑事拘留进行审讯。可能凭他们的推测可能就是他,但是又没有一个很充分的证据,如果不找充分的证据,也许到法院以后这种证据的提供就没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完全证明就是这个人作案。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就要取得他的口供。这是一个方面的原因。犯罪经查手段落后,更多的时候依赖于刑讯逼供,来取得所需要的证据。

德国之声:有一些法律工作者也指出,像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遭受刑讯逼供的时候不一定是人身受到殴打,也有可能是精神上的刑讯逼供,比如说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长时间的轮流审讯。那么在这种情况发生之后,那么遭受各种各样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按照中国现行法律,他有什么样的方式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伸张吗?

刘晓原:目前来说,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件影响很大,有关部门相对也就比较重视。但是也有个别的案件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刑讯逼供也包括精神上的虐待。比如说有媒体报道过,冬天(审讯)的时候把电扇打开,或者长时间审讯。遇到这种情况,在遭到精神上的虐待,但却很难维权。以前北京市有一个规定,要求审讯的警察出庭作证。我认为出庭作证也没用。因为,首先被告人指控就是你审讯他的警察殴打的。这个警察与这个刑讯逼供行为就有法律上的关系了。那么你让他认可,这肯定是不可能的,他肯定也不会认可的。所以这种权利要保护比较难。

德国之声:这次中国国务院所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当中提出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您觉得如果实施这样进行体检的制度能够减少刑讯逼供的情况出现吗?

刘晓原:有一点作用。近来像云南躲猫猫这样的事件,一些犯罪嫌疑人进了看守所以后死亡。有些案件出来以后,公安机关就说是他的身体不好,是由于有病在里面死亡的,你现在怀疑我们打死的。那么现在就提出来,犯罪嫌疑人在刚被关进来的时候做个身体检查,如果人死亡了再做个尸检,这样对死因就比较容易查明。是牢头狱霸、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致死的,还是自然地病死的。我认为体检这个方式是对的,但是对犯罪嫌疑人进去之前体检的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不要是看守所里面设置的狱医什么的。如果是这种情况,以后还会出现问题。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死亡了,有人就担心会不会改动病历,说一进来就有病。因为前不久发生过很多,说是他们自己的身体不好。

德国之声:您认为应该怎样做才能够杜绝刑讯逼供这种行为发生呢?

刘晓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口供不能证罪。已经有很多法律专家和法律务实人员,比如律师、法官或者检查官等曾经也提过的,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现在的《刑事诉讼法》里面对证罪的规定中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诉也是证罪。其它的证罪和口供结合起来能够认定是这个嫌疑人作案的话,就可以定案。如果口供不作为证据使用,我认为是避免刑讯逼供最有效的做法。

采访记者:洪沙

责编: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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