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賴昌星:中加兩國暗中合作
2002年7月9日賴昌星上月二十一日被加拿大移民部正式拒絕難民申請後,一度面臨被引渡回國的危險。當時一些輿論懷疑,賴昌星的難民申請被拒絕,與中國和加拿大兩國的某種私下交易有關,理由是加拿大不會因為賴昌星這麼一個犯罪分子而犧牲在中國這個大市場的利益。事實上,早在去年,中國公安部人員便以某中資進出口公司人員的名義進入加拿大,在沒有獲得加拿大司法機關允許的情況下,與賴昌星私下接觸,勸他回國,並承諾了六個條件,其中包括不判處死刑。同時,中國高層領導人在與加拿大領導人接觸時,幾次向加方施加壓力。
但是,光憑加拿大移民部拒絕賴昌星的難民申請,中國方面要引渡賴昌星回國,依然存在一系列困難。這些困難主要是:一、按照加拿大法律,賴昌星有權在難民申請被拒絕十五天之內提出上訴,而上訴過程可能曠日持久,甚至長達幾年時間,因此,只要賴昌星的上訴沒有最後結果,中國要想引渡賴昌星回國,便會遇到技術上的操作困難;第二、即便賴昌星的上訴失敗,中國可以引渡他回國,在中加兩國之間也並無司法引渡協議。
過去,這一問題還比較容易解決,因為賴昌星出逃加拿大時,手裡拿的是香港特區護照,因此加拿大可以將賴昌星引渡回香港,然後由香港和大陸自己解決後面的問題;然而,去年香港入境事務處以賴昌星當年非法獲得香港特區護照為理由,吊銷了他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和香港特區護照,因此,賴昌星實際上成了沒有國籍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賴昌星犯罪事實的發生地,如果要引渡他,那麼唯一的地點便只能是中國大陸,而恰恰在中加之間沒有司法引渡協議,因此如何將賴昌星順理成章地弄回中國國內,成為中加兩國磋商和暗中合作的一個焦點。
據新華社上周報導,加拿大移民部律師在賴昌星上訴開始前曾表示,如果法庭認為賴昌星的上訴理由不充分,可以不受理他的上訴申請,並可立即對他發出驅逐令遞解出境。問題是:加拿大是個法制國家,中加政府在賴昌星問題上的任何私下交易,均須通過獨立的司法程序解決;經歷了風風雨雨的賴昌星也深知這一點,因此表示「即使最後失敗,也要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
據香港《亞洲周刊》本周透露,加拿大移民部希望賴昌星申請中國護照,由此至少在引渡問題上減少一個障礙;移民部的一名女警曾誘導賴昌星的妻子,她有權把難民申請被拒之後被捕之事告訴中國政府,因為加拿大官方認定,賴昌星一家是沒有中國國籍的中國人。
目前的情形已經頗為明顯:中加兩國政府都想在處理賴昌星的問題上達成一致行動,唯一的障礙只是加拿大的法制國家程序。正如香港《亞洲周刊》本周所說的那樣,「加拿大移民部顯然傾向要丟掉賴昌星這塊燙手山芋,但即使在丟棄的過程中,也要依循適當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