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誰來買單?
2013年2月24日(德國之聲中文網)2002年11月19日,油輪"威望號"(Prestige)在西班牙海岸沉沒。約64000噸原油傾入海中,粘稠的液體蔓延近3000公里,波及西班牙、法國和葡萄牙的大西洋海岸。估計損失總額達90億歐元。十餘年後,誰應為這起意外作出賠償仍是無解的問題。漏油清理工作不得不由納稅人先買單。
綠色和平組織的國際貿易政策顧問米特勒(Daniel Mittler)表示,這並非一起孤立事件:"當地的人民蒙受損失,而他們所繳納的稅金還被花費在善後處理上。"
威望號漏油事故的責任歸屬難以釐清。該艘油輪在巴哈馬註册,但卻隸屬一間位於利比裡亞的公司,並為一家希臘運輸公司從事運輸工作。究竟誰應該賠償損失?
肇事者必須買單
領先全球的保險公司"慕尼黑再保險"(Munich Re)的環境風險專家達姆斯(Heike Daams)表示,應該依據污染者自負原則,由肇事者付出清污代價。她對德國之聲說:"若各方未能先行達成共識,法院會裁決哪一方必須為何項部分負責。"在此之後,才能採取下一步行動,即讓保險公司參與進來,企業保險和私人責任險的運作模式相同。
達姆斯解釋道:"在確定肇事者後,還必須釐清他是否投保並且是否涵蓋了賠償。"這同樣適用於天然災害如地震、洪水和暴風雨所造成的損失。基本上,營運方必須為自己的商業活動投保,以在危機發生時獲得足夠的保障。
她強調:"即便有證據能證明營運方發生疏忽、安全防禦措施不足或缺乏監管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投保也必須發揮作用。"
責任糾紛
事故真正發生之後,損害賠償金的角力才剛剛開始。究竟是營運方或企業必須單方面負責?或是其他的公司,例如生產設備的企業,也必須為損失買單?
3年前發生在墨西哥灣的"深水地平線"鑽井平台爆炸事故出現了一項爭議,即瑞士的越洋鑽探公司(Transocean)必須為漏油事故付出多少賠償。英國石油公司BP向越洋鑽探公司租賃了該鑽井平台。此類的糾紛屢見不鮮。
綠色和平的米特勒批評說:"以日本福島的巨大核災難為例。通用電氣、日立和東芝等公司皆是負責建設反應爐的企業。至今為止,他們尚未為災難的善後費用付出一分一毫。"
福島的核災難應該由政府買單,因為核電站的營運方日本東京電力公司已被國有化。因此,日本納稅人必須為核災難事故支付善後費用。日本東京電力公司自行估計,後續的處理金額高達800億歐元。
通常投保不足
國際間存在針對核事故的責任協議。但即使是由"一般"營運方所導致的災害,國家以及納稅人經常都必須為此買單。2000年1月20日,羅馬尼亞巴亞馬雷曾發生一起氰化物液出事故,10萬立方米的氰化物流至附近的河川,有毒化學成分隨後污染了多瑙河。營運公司宣告破產,接受的企業不願為損害做出賠償。
即使一家公司投保相關保險,投保金額往往不足以支付災害的善後費用。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的達姆斯表示,當涉及環境災害時,許多企業的投保金額經常過低。"不幸的是,至今為止企業不是未投保第三方損害賠償,不然就是投保金額過低。他們經常未投保環境風險的責任險,而且對風險的危機意識不足,或只購買額度相當低的保險。"
缺乏國際環境法庭
綠色和平組織專家米特勒在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說,當前缺乏的是針對企業環境責任的國際規章。他認為應該設立處理環境損害的國際刑事法庭,如此一來便能裁定國際企業對環境災害所必需負起的責任。
但他進一步指出:"真正的災難是,環境無法長期承受我們的日常消費和生產活動。"各界對這方面的關注太少。米特勒警告說:"人們總是著眼於某個單一的災難,而不去檢視結構上的錯誤。"
作者:Helle Jeppesen 編譯:張筠青
責編:李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