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國家廢除死刑
2015年4月1日(德國之聲中文網)國際法中並未禁止死刑,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已向那些依舊執行死刑的締約國制定出底線。《公約》的第三部分第六條明文指出,"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
雖然死刑一般上只施加於犯下嚴重謀殺罪行的犯人,但還有不少犯罪也會被判處死刑,例如販毒、持有毒品或貪污腐敗。阿聯酋在2014年曾經判處通奸者死刑,沙烏地阿拉伯則有婦女因"巫術罪"被處死;而在巴基斯坦和伊朗都曾分別有民眾因"褻瀆"和"侮辱先知"獲死刑。
保證公平審理
根據《公約》,死刑必須經過合格法庭最後判決後才得以執行。國際特赦組織(AI)在4月1日發表的最新報告中寫道:"曾經在2014年判處或執行死刑的多數國家,其程序並不符合國際對公平法院審理的標準。"
國際特赦組織在最新一期的報告中再次表達了擔憂稱,許多被作為死刑依據的"口供"是屈打成招的結果。該組織以伊朗為例,該國在法庭審理前就在電視中播放部分的認罪口供。
國際公約中明文禁止對犯案時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或孕婦判處死刑。但據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伊朗、馬爾代夫、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沙烏地阿拉伯、斯里蘭卡和葉門都曾經對不滿18歲的罪犯裁決或執行死刑。報告指出,被告人年紀出現爭議通常是因為許多國家沒有官方出生證明。
聯合國反死刑
聯合國大會在1989年增定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簽署和通過該議定書的國家基本上都已廢除死刑。但該份文件也允許締約國做出保留性聲明,各國可對在戰爭期間因嚴重軍事罪行被判處死刑者執行死刑。
截至2014年底共有81個國家簽署了這份議定書。安哥拉、馬達加斯加與聖多美和普林西比三國已簽署文件,但是尚未批准通過。
美洲國家組織(OAS)在1990年時通過《美洲人權公約議定書》,全面廢除和平時期的死刑。該組織的35個成員國中,13國批准了該文件,並且廢除死刑。許多美洲國家已經不再使用死刑,唯有美國仍執行死刑。
歐洲人權公約
1982年,歐洲理事會通過《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要求在和平時期廢除死刑。47個成員國中,只有俄羅斯未通過該議定書。
2003年,《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號議定書》生效,無論是在戰時或和平時期都不得使用死刑。歐盟將全面廢除死刑作為新成員國申請入盟的條件。
聯合國決議
德國和歐洲夥伴國在全球治理提倡廢除死刑。自2007年起,歐盟國家便積極支持聯合國的《暫緩執行死刑決議》。該項決議案每兩年便會在聯合國大會中被提出,並且逐漸贏得越來越多支持者。2014年12月,聯合國大會再次舉行投票,117個國家投下贊成票,38票反對,34票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