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国家废除死刑
2015年4月1日(德国之声中文网)国际法中并未禁止死刑,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已向那些依旧执行死刑的缔约国制定出底线。《公约》的第三部分第六条明文指出,"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
虽然死刑一般上只施加于犯下严重谋杀罪行的犯人,但还有不少犯罪也会被判处死刑,例如贩毒、持有毒品或贪污腐败。阿联酋在2014年曾经判处通奸者死刑,沙特阿拉伯则有妇女因"巫术罪"被处死;而在巴基斯坦和伊朗都曾分别有民众因"亵渎"和"侮辱先知"获死刑。
保证公平审理
根据《公约》,死刑必须经过合格法庭最后判决后才得以执行。大赦国际(AI)在4月1日发表的最新报告中写道:"曾经在2014年判处或执行死刑的多数国家,其程序并不符合国际对公平法院审理的标准。"
大赦国际在最新一期的报告中再次表达了担忧称,许多被作为死刑依据的"口供"是屈打成招的结果。该组织以伊朗为例,该国在法庭审理前就在电视中播放部分的认罪口供。
国际公约中明文禁止对犯案时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孕妇判处死刑。但据大赦国际的报告,伊朗、马尔代夫、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斯里兰卡和也门都曾经对不满18岁的罪犯裁决或执行死刑。报告指出,被告人年纪出现争议通常是因为许多国家没有官方出生证明。
联合国反死刑
联合国大会在1989年增定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签署和通过该议定书的国家基本上都已废除死刑。但该份文件也允许缔约国做出保留性声明,各国可对在战争期间因严重军事罪行被判处死刑者执行死刑。
截至2014年底共有81个国家签署了这份议定书。安哥拉、马达加斯加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三国已签署文件,但是尚未批准通过。
美洲国家组织(OAS)在1990年时通过《美洲人权公约议定书》,全面废除和平时期的死刑。该组织的35个成员国中,13国批准了该文件,并且废除死刑。许多美洲国家已经不再使用死刑,唯有美国仍执行死刑。
欧洲人权公约
1982年,欧洲理事会通过《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要求在和平时期废除死刑。47个成员国中,只有俄罗斯未通过该议定书。
2003年,《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三号议定书》生效,无论是在战时或和平时期都不得使用死刑。欧盟将全面废除死刑作为新成员国申请入盟的条件。
联合国决议
德国和欧洲伙伴国在全球治理提倡废除死刑。自2007年起,欧盟国家便积极支持联合国的《暂缓执行死刑决议》。该项决议案每两年便会在联合国大会中被提出,并且逐渐赢得越来越多支持者。2014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再次举行投票,117个国家投下赞成票,38票反对,34票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