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廣令"是否為真民意?
2011年11月30日據中國官方媒體新華社報導,11月28日,傳聞已久的電視廣告播出新規出台,2012年1月1日起,中國各電視台播出電視劇時,每集電視劇中間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廣告。業主內人士分析,該決定將使中國電視台廣告收入減少200億元。
中國廣電總局新聞發言人指出,該決定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願望,更好地體現廣播電視公益文化服務的職能。此"限廣令"的出台後, 在網路上網民一反對一些官方禁令炮轟的態度。據網站調查,93%的網友支持廣告禁令。認為這是廣電總局近年來所做的為數不多的符合民眾利益的新規。
"底層沒有反饋或制約行政權力的機制和能力"
中國文化研究院學者吳祚來向德國之聲表示,這樣的禁令並不是依據民眾意願作出的決策:"廣電總局經常作出一些莫名其妙的指令,有些是自己作出的,有些是一些高層領導人的指示;有些是跟利益集團有關係,廣電局是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因為央視是廣電直系喉舌。他們作出決定根本不是根據民意,他們也不在意得罪民眾,以前也是他們發出對湖南台等很多娛樂節目的禁令,也包括央視的《實話實說》,老百姓喜歡的不都取消了嗎?"
吳祚來也認為權力之手不應該伸得過長,另外還要考慮如何進行權力制約:"底層沒有反饋或制約行政權力的機制和能力,廣告這件事應該徵求民意,應該第三方就廣告量及影響等進行調查,在民意基礎上形成行政令,而不是什麼都由廣電局為所欲為。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新媒體人北風認為新規出台,首先要考慮的是,能不能執行,就以往中國行政令在民間執行的經驗,經常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比如"限廣令"出台後,地方台有可能會將廣告劇集壓縮長度,如原有一集是四十五分鐘,變成三集,在集與集之間加入廣告就不屬違規。
另外也有可能呈現另外一種變化,如果指令得以嚴格執行,有可能將廣告分流入網路影片,從某種意義上,廣告資金注入網路,將有利於網路訊息流通,有可能推動訊息自由,當然這並不是官方願意看到的事情。
德國電視台嚴格執行《廣播電視法》
在德國,有公法電視台和私立電視台之分,電視廣告主要由國家層面的《廣播電視法》和民間的廣告委員會來規範。德國公法電視台在周一到周六的全天內,每天只可以播放總共20分鐘的廣告,晚上8時之後、周日、法定假日期間公法電視台不允許播放任何廣告;
對以廣告費為主要收入渠道的私營電視台,德國《廣播電視法》則網開一面,沒有任何廣告播放時間段的限制。最為重要的是,這些法律被電視台嚴格執行。
作者:吳雨
責編: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