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指揮槍」不是法律術語
2006年4月12日
「黨指揮槍是一個政治術語,和法律的要求是不同的。」
但前些時候廣州市黨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張桂芳要求警察部隊要敢於履行職責,用法律武器打擊犯罪。尤其是在執勤中面對例如被稱為「砍手黨」的嚴重威脅警察人身安全的黑社會團體時,幹警要敢於開槍。公安部發言人武和平在強調警察開槍合法的時候表示,去年又超過400多名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犧牲。開槍是不是僅僅為了保護警察自身的安全?維權律師浦志強表示:
「我覺得這一說法是不合適的。警察使用武器有明文規定,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對社會造成不法侵害,而不是自己生命受到威脅時就要開槍。那麼別人的性命受到威脅時應該也可以開槍。但開槍的目的是為了制止犯罪,不是為了仇殺,不能亂來。」
警察開槍的目的是維護社會治安,而不是為了保護自身安全。國務院1996年頒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安部也發布了《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司法部還發布《關於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等等。新華社發表的評論認為,這些紅頭文件要麼是行政法規,要麼是部委規章,要麼是司法解釋,均不屬於法律。因此,中國對於警察開槍的現行規定不符合憲法的精神,亟需盡快立法。浦志強律師說,就算是根據現行規定,警察開槍也有一系列必要的前提和對操作流程的規定。
「開槍必須先鳴槍警告,在使用其他警械時也應該提出警告。在民用器械方面,警察與部隊的設備還不同,這些僅僅是用來維持社會治安的,而不是用於戰爭的。使用武器的原則應該是避免犯罪,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儘管公安部發言人武和平表示,中國不存在農民與警察之間發生衝突這類性質等問題,但是廣東省汕尾市東州村村民對去年12月武警開槍事件仍然歷歷在目。新華社報導說,共有三位村民被擊斃。其他渠道的消息顯示,有超過十位村民喪生。官方對事件的定性是「打、砸、燒甚至對執法公安幹警發動暴力襲擊的嚴重違法事件」,而下令開槍造成群眾傷亡的原因是「現場指揮員處置失當,造成誤死誤傷」。沒有法律規定,沒有警察內部自我監督,沒有獨立調查,這些警察開槍事件很難說清誰是誰非。此外,浦志強還認為:
「中國警察處理危機的培訓不夠,平時也很辛苦。就算每人發一支槍防身能不能保得住都很難說。」